贵州织金老干部要求落实政策恢复工作几十年未如愿


    对于60年代初期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时间的长短,中央曾做出过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本人在劳动中的表现来确定。经过一段时间劳动锻炼,有些人可以同原单位的干部轮换,有些人可以调配新的工作,有些人可以留在基层工作。而贵州省织金县朱世芳老人被错误解除公职后,要求恢复工作几十年至今未予落实,这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本文主人公朱世芳、男、汉族,现年75岁,原系织金县水利系统正式的国家干部,现家住贵州省织金县以那镇松林村马坝村民组。

    积极响应号召到基层工作

    据朱世芳介绍,他于1955年下半年经区委刘德钦书记、以那乡支书邓永明共同推荐,担任织金县水利辅导员。1956年与肖隆华、邵正荣等同志负责牛场区水利工作,根据领导指示,担任组长,在1957年修建牛厂区大陌水库(今马场乡大陌水库),并于1958年保质保量完成了修建工作任务。在1957年——1958年两年间我还与黄守先同志负责修好牛场区牛昌桥第一个水电站和沙坝乡的烂坝水库。因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1959年被县委农林水办公室上报县委转为正式干部(织金县人民委员会文件[59]织人字第25号)。

    1959年4月,织金县委保送我到贵州省水利电力厅农田水利局机电训练班进行6个月的学校培训。同年10月,经考试合格,获得毕业证书,毕业后重新回到县农水部门工作。

    1960年底,中央和省委、县委号召,县委干部充实基层,在县委宋全泰、刘德钦书记主持召开县机关干部动员大会,作为思想上进的青年,会后我积极响应党的这一号召,申请支援到基层工作,经组织批准后,由县委组织部介绍调到珠藏公社(区)高山管理区任秘书工作。报到后,珠藏公社党委把我分到打括管理区任秘书。

    1960年12月,经组织确定,我被抽到县委组织的整风整社工作队,由县委孙连德书记带领到以那架区板桥公社,由杨远隆书记指派到新发大队搞整风整社工作,一直到1961年2月。回县后仍由县委孙连德书记带领到大猫场区,营合公社补花大队搞整风整社工作,由陈依文书记负责。整社工作结束后,返回珠藏,区委重新分到磨石管理区任秘书。

    1961年8月份,毕节地区召开会议后,先解散集体伙食堂,缩小公社体制,磨石管理区改为“新麦公社”,接着搞分配大包干,下发到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在新麦公社任秘书至1962年5月。事由:情因1962年1月底和1962年2月初,区委召开各公社干部在珠藏开年终总结会(三干会议)。会后春节,我是有组织、有纪律向区社领导杨正文区长、高大杰社长二位同志请探亲假回家(以那)口头请假半月时间,是经组织和领导批准的,(珠藏区已附证明给我在以那供销社赎买春节供应物资。是张福茂写的盖区公所公章),回家后,因我父生病,在家请医师给父治病,超假是真实,(当时历史背景,一是交通不便,路远人是步行。二是又无电话向领导补假)我父病情有了好转,我及时返回单位,积极上班工作到1962年5月。客观事实,杨政文区长、高大杰社长及糯冲大队党支部书记刘少华同志是了解和知道的,也向县委组织写我的事实情况说明。

    尽孝道被错误当成离职处理

    根据织金县人民委员会文件【62】织人字第27号:从1961年以来,在干部队伍中,少数经不起困难的考验,抛弃工作,自动离职回家,忘记了自己是一个革命干部,丧失了革命意志,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动,是错误的具体表现。

    县委这个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符。第一我是向领导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才回家,是有组织有纪律的,从领导证明材料中可以说明问题,所以我不是自动离职;第二,我从参加工作以来,工作都是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国家需要的时候,我放弃在县直单位工作,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到基层工作,而不是经不起困难的考验,抛弃工作,一起工作的同事和单位领导证明材料可以说明。第三请假后,是因父亲生病,且病情严重,当时又无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路途远。从以那到珠藏、熊家场新麦全靠步行,鉴于当时背景和条件,并不能及时把家中的情况向领导反映。当父亲病情稍有好转,我就及时赶回单位,并向领导反映了家中情况,认真开展工作。虽然我超了假,是因这个特殊原因。所以,不是自动离职,不是抛弃工作,更不是经不起困难的考验,因此对这个处理,我是不服的,敬请各级领导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解决我的工作问题。

    当时我的革命意志是坚定地,没有抛弃工作,是有组织有纪律向领导请假回家。我是返回单位工作的,自动离职事实不存在,但不知何故,被县人事科以我自动离职回家为由,其结论作精简处理。至今未办理手续和生产补助费。人事科以他们的红头文件,剥夺我的工作权、人身权,伤害了一名干部的合法权益。

    根据(62)省劳陈字第109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文件: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方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62年6月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6次会议通过)议字第16号精神:

    (一)是精减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职工(临时工、合同工)发给生产补助费。安置到农村,参加本乡生产队农业生产。

(二)一九五七年年底参加工作的职工(临时工、合同工),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公布试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精神,就是按精简处理也应该发给相应的费用,而我什么都没有得到,织金县又是按照什么规定执行的呢?

    等待调查一等就是近50年

    县人事科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说我61年经不起困难考验,无组织纪律,自动离职,抛弃工作,丧失革命意志,其事实不存在,完全是歪曲之词,他们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我造成极大的伤害,对于这个错误的结论我当时到县人事科反映,找到李天寿科长、杨登榜要求恢复我的工作问题,二人答复说,待把情况搞清楚再说,未明确答复,无奈只得暂时回家等组织解决。

    1966年文革期间,曾逐年多次找李天寿、杨登榜反映,要求解决恢复工作问题。并亲自找县委赵春晖、孙连德、刘长明书记、县委组织部余连成、刘有才,珠藏区委:高明臣、罗会模、布春高书记、杨正文、沈玉恒区长等领导同志反映,请求解决恢复我的工作,但均说文化革命后期解决。

    1972年后,找到县委赵春晖、孙连德、刘长明书记,县委组织部余连成、吴文章部长、县信访组余永兴、李从良、王天鹏、人事局严少芬局长、政策落实办主任周其全、珠藏区委、高明臣、罗会模、书记,杨正文、沈玉恒区长,黄世明等同志反映,要求解决恢复我的工作问题,县委领导刘、孙、赵书记答复说,待他们研究后解决。

    1978年,省委办公厅批复中共织金县委,调查落实,按党的政策处理。1979年毕节地委落实干部政策办公室批转到县委组织部处理。

    2005年,组织部把我的申请给部长审阅后,转刘美同志处理,他答复说,你有档案,给你解决。后刘美同志调中寨乡任乡长,走时我的申诉移交给干部监督股,陈昌顶,詹文科长。

    2008年8月8日县委大接访:在大府头是马书记、黄彩军部长接访,陈忠远部长问我说:你是干部你的转正文件,已在县档案局查得。

    2009年6月10日上午,我在马书记办公室反映情况,他带我去县信访局找伍仕国局长,有王局长,徐坤后在场,你的问题,要找有权的县委组织部处理解决。后黄部长带我直找分管的张部长解决,张部长说,我们正和相关部门联系,再给你解决。至今也没有给任何答复。

    党的方针政策何时落实?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在一九八二年二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对带普遍性的遗留问题曾建议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研究解决,能解决哪些问题就积极主动地解决哪些问题。不少地区根据上述精神(个别地区在会前就有规定)和地方财力的可能,对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被精简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规定了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些地区精简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

    对于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处理政策,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于1985 年就有政策解答,以下是部分解答:

    一九六六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五省精简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凡是在精简时少发了退职费的,都应当由原单位核实后如数补发。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原来的上一级主管单位补发。对于本来应当是精简而作了除名处理的职工,查实情况后可以改按精简处理,并按照规定,分别给予应得的待遇。

    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精简小组《关于职工退职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长期职工退职时,其退职补助费可以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职工一样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七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规定发给。即:连续工龄不够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财力的可能作出新规定的,可执行地方的新规定。

    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共中央《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精减干部的安置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凡是本人要求保留干部身份、不领工资、不办退职手续、回家参加劳动的,可以批准,并且发给证明。其中,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是目前不宜作退职处理的干部,本人自愿回农村参加劳动生产的,可以保留干部身份,由原单位另列编制,按照原来的标准,发给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工资。这些保留干部身份的人员,在回家、回农村期间,工龄照算,公费医疗待遇不变。

    对于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生活上困难的,应当继续执行一九六五年国务院发出的(65)国内字224号文件的规定,给予救济。织金县谁给我救济过?

    中共中央国务院[91] 20号[91]人字第4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转发的[82]54、44号文件精神,均在执行的基础上,再次补充联发的[91]20号文件,请认真执行。

    一、 凡属冤假错案的,经核实情节,按中发[86]6号文件,一律平反、收回。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经济上合理补贴,均按原工资的40%予以补发。

    中发(79)43号文件下达后,有些省、市、自治区民政局请示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应如何理解,如何办理?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答复:“鉴于目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不能扩大范围,也不能许愿。”因此,请你们仍应按照一九六五年国务院国内字224号文件的规定,凡是《通知》下达前,当时符合规定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现在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补办退职救济手续,从批准之日起发给救济费。

    人生暮年希望早日落实政策

    我参加工作以来,为党的事业和国家建设兢兢业业积极工作。特别是在三年困难时期,和广大人民群众同甘苦、共患难,克服困难,战胜难关,坚守工作岗位。三年中未请假回家,并没有任何大小错误处分。不幸被县委人事科迫害等待,含辛茹苦度过了半个世纪的艰辛历程,深感痛苦。

    为恢复工作,我年年多次重复上访反映,一直没有完全落实政策,受到种种干扰,有关部门的领导上推下卸,长期压案推拖,不安置,也不明确回答。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了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的要求。凡是不正确的结论和处理。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搞的,不管是哪一级,什么人定的和批的,都要纠正过来。使落实干部政策工作冲破了“左”的和其他各种错误思想的束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落实党的干部政策深入人心,我感到无比高兴,多年不白之冤,将得到纠正落实了。但我等呀!盼呀!我的申诉反映如沉入大海。到如今未得到答复解决。

    对于错误除名的国家干部,中共中央和省委在1979~1983年落实干部政策中,对原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被错误处理而下放的干部陆续给予平反:对于1960年前后因国家暂时困难而精简下放的干部也陆续返城,并重新安排了工作,而我今年已70多岁,却在一次次希望中等来是失望。

    综上所述,我的情况事实清楚可查,恳请各级领导依法行政,保护干部的合法权益,为我落实政策,恢复我的工作,纠正极左时期造成的不正确的错误结论和处理。合情合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给我一个公道,我将永远感激不尽!

    控诉人:朱世芳

    201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