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确立人人平等的法令,佛陀确立众生平等的佛法


毋庸讳言,中国现在是一个强调身份的国度——即使是以消除大学行政化为目标的南方科技大学,在招聘其副校长时,居然也宣布这是局长级的就是一个例子。同样毋庸讳言的是:这种身份登记制度早已导致中国社会的社会不公效率低下乃至民怨沸腾,使得中国社会离真正公民社会的距离很远,亟待改进。

然而,光靠中国自身资源,要对此进行根本改进几乎不可能。我们不妨凿壁偷光,看看那些在各大其他宗教文化下的社会,是如何消除这种身份等级制度的。

先看基督教。

基督教强调灵魂平等、理性平等、反对专制的父权“皇权”,为民主社会的平等自由提供了信念诱导。基督教第一次在人类历史上建立起所有的人一律平等的观念。基督教的平等观念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基督教的平等是所有人的平等,在基督教神权关系面前,一切人无论是奴隶还是公民,贵族还是臣民,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是人,都一律平等。《圣经》教导人们,人与人之间应当是平等的关系。“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段教导的精义是要求人们要限制报复的程度,保持对等原则,报复不能超过原罪行造成的伤害。大约在公元前1750年的巴比伦“汉摩拉比法典”里也有这样的记载,“一个人如果毁掉别人的眼,则应以毁掉他自己的眼为惩罚”。上帝颁布律法,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有限的报复来约束无休止的杀戮,是对没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保护,这正是体现了上帝的大爱。除“以命还命”的罪外,都可用赎价去替代。“子不必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相比之下,中国一人犯罪、株连九族的连座制则是多么惨无人道!

其次,基督教使平等具有了超验的意义。人的平等不是建立在人的权柄上,而是建立在神的权柄上,每个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在基督教看来,神的胸怀对所有的人敝开,基督是最大的平等主义者,而且是握有权柄的平等主义者,无论是异邦人、奴隶,还是麻疯病人、妓女,上帝对他们一视同仁,都接纳他们成为主的信徒,信徒之间是平等的,大家都是兄弟,都在神的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为什么人人平等的观念只有在神权关系中才能确立,因为人是有限的,人与人之间不可能在自身之内求得平等的对待,只有在人之外设定一个超越的他者,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才能确定起来。这个他者既然是与人有别的,不是上帝又是什么呢?

最后,基督教的平等不仅是信仰上的平等,还是权利的平等,这种平等具有法律意义。这里的法律主要指神的法律,是一种神权保障。神权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上帝所拥有的绝对统治权,二是人所拥有的平等的社会权利。人人平等的平等权利在基督教社会转变成为一种新的法权,这种法权所依靠的不再是古代的罗马法,而是神法。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观念也具有超越的意义,自然法所确定的法的超越性,显然具有准宗教神权的意义。在自然法之下,人的平等权利达到了最大化,西塞罗等人所提出的平等思想已超出了罗马法权社会所具有的那种广泛性,罗马法学家们视奴隶与公民具有同等的权利,这一点显然接近基督教所建立的那种人人平等的神权思想。

再来看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认为,只存在惟一的创造者安拉和被创造的大千世界,只存在宇宙万物的主宰者和被主宰的宇宙万物。在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古兰经》中这样描述人类:“我确已创造了你们,先用泥土,继用一小滴精液,继用一块凝血……”又指出:“他以你们为大地的代治者。”因此,在伊斯兰教教义中,人作为惟一主宰安拉的创造物,应该是相互平等的。组成人类的个体,可以有性别、职业、肤色、信仰、种族、民族和国籍等的不同,但就整个人类而言,只可区分为不同性别、民族和信仰三个基本层面,伊斯兰教的人类平等观,也直接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承认民族间相互平等。伊斯兰教认为,世界万物和人类都归安拉,安拉创造的世界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古兰经》宣示:“一切赞颂,全归真主,全世界的主。”“他是东方和西方的主。”伊斯兰教还认为,安拉创造的世界,是由各个不同民族和国家构成的统一大家庭。如《古兰经》指出,“人们原来是一个民族,嗣后,他们信仰分歧”;“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世人原是一个民族,嗣后,他们信仰分歧,故真主派众先知作报喜者和警告者,且降示他们包含真理的经典,以便他为世人判决他们所争论的是非。”这三段经文,集中体现了伊斯兰教关于全人类同出一源、所有民族都相互平等的观点。伊斯兰教关于民族平等的教义,也体现在仅次于《古兰经》的经典――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曾说,“人类啊!你们的主是同一个主,你们的祖先是同一个祖先,你们都是阿丹的子孙,阿拉伯人不比非阿拉伯人优越,非阿拉伯人不比阿拉伯人优越。黑人不比白人优越,白人也不比黑人优越。”

其次,承认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相互平等。伊斯兰教主张,宗教无优劣贵贱之分,人类不论是否信仰同一宗教,都要以平等的态度相待,做到信仰上相互尊重,行为上相互宽容。“信道者、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凡信真主和末日,并且行善的,将来在主那里必得享受自己的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关于伊斯兰教和其他宗教、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关系上,伊斯兰教主张应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和平共处――“我不崇拜你们所崇拜的,你们也不崇拜我所崇拜的,我不会崇拜你们所崇拜的,你们也不会崇拜我所崇拜的,你们有你们的报应,我也有我的报应。”要求穆斯林,应当对非穆斯林有宽容的心胸和气度,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不歧视他们,不伤害他们感情,不辱骂他们的宗教领袖和圣人,更不能侵占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财产和其它物质利益。在信仰上,更是反对穆斯林把自己的意志、观念强加于别人。《古兰经》明确指出:“对于宗教,决无强迫。”

最后,承认男女平等。伊斯兰教主张男女由生至死都应平等,不能歧视妇女。《古兰经》对伊斯兰教前的蒙昧时代,阿拉伯半岛存在的重男轻女、留下男婴而溺死女婴的恶劣行径,给予了严厉的谴责:“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穆圣也说:“有女婴不活埋者、不重男轻女者,真主必使他进乐园。”因此,伊斯兰教认为,生男生女都是真主的慈悯,他们的生命处于真主的保护之下。对于成年妇女的地位,指出并强调,“信道的男女互为保护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伊斯兰教法还规定:成年的穆斯林男女,必须结婚,男子有选妻的权利,女子有择夫的权利,强调婚姻不可由父母包办,须经本人同意,且要有证婚人,以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指出夫妻双方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关系。先知穆罕默德也说:“孀妇的婚事必须与她们协商,处女的婚事要取得其同意。”

最后看佛教。

佛经说:“心、佛、众生,三无差别,平等平等。”佛教所说的平等,不是局部的、乃是全面的平等:不单说人与人平等、佛与佛平等,人与佛、人与动物、人与天神鬼狱都是平等;不单说有情平等,一切心法、一切色法、心法与色法、因法与果法都是平等。所谓“是法平等,无有高下”。但众生所见有差别相者,因为迷失本性,起颠倒邪见,遂妄见种种差别,实则各种本性依然平等,未尝改变。这是佛教的基本理论,全部教义皆从此流出。

“平等观”是佛教的根本要义之一,它既是佛教的一个观照法门,也是开悟后的一种真实体验。究竟来说,佛教平等观是建立在佛教的“缘起论”之上,是“缘起论”的逻辑必然。随着佛教缘起论和性空学的发展,佛教的平等观也随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原始佛教阶段,佛陀由“业感缘起”而识得“无我”,由“无我”进而得出“四姓平等”,再进而宣称“一切众生悉皆平等”。到了大乘般若学,般若智慧又成为进入“平等观”的一个重要桥梁。在般若性空的境界里,一切人、法皆无自性,故一切性相悉皆平等。识得性相平等,故能等视怨亲,慈悲无我。般若学发展到中观学派时极力阐扬“中道”思想,并用“中道义”将“有”和“无”统一起来,于是,佛教的平等观又进一步发展为“不二平等”思想。“不二平等”思想形成了一种无差别的境界,它将世间的一切差别统统泯灭,把入世和出世打通了,把真谛和俗谛统一了。而这种“不二平等”极致,便表现为华严宗所示“一切诸法都相互为体,相互为用,举一尘即亦理亦事,谈一事即亦因亦果,缘一法而起万法,缘万法而入一法”的“互即互入”、“一切平等”的“圆融无碍”境界。此外,中国化的禅佛教还归“佛性”于“心性”,进一步提出佛性平等和心、佛、众生三无差别的平等思想。

我们从上面描述中不难看出:世界各大宗教都强调人类的划分当一信仰为唯一标准而不问其出身、肤色、财富、地位,这种在“上帝”(“安拉”、“佛祖”)面前,众生一律平等的思想,正是信仰这些宗教国家容易消弭身份等级制度,走上现代民主法制的文化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