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谈依法行政 逼迫作家上访
关于对甘肃省工信委歪曲事实答复人事纠纷的
申 诉 书
申 诉 人:董洪,男,民盟作家,原《西北农工商报》社副总编,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贡元巷4号501室,联系电话:13893319029。
被申诉人: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住所: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职务:主任;联系电话:4609275、4609277。
请求事项:
1、被申诉人承担因“无效调动”而“恢复原状”的责任。
2、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案 由:拒不依法行政、歪曲事实、欺上瞒下、敷衍塞责。
事实理由:2011年3月18日,甘肃省工信委在给甘肃省直属机关作风投诉中心《关于董洪投诉的答复》一函中说“经查董洪个人档案不知何处,其又没在《西北农工商报》社上过班,故无法认定其是《西北农工商报》社的工作人员。董洪对此不认可。后经行政仲裁、法院终审判决,董洪败诉。”该函内容不敢公开,直到2011年5月19日申诉人才从甘肃省直属机关作风投诉中心获知,申诉人认为这是歪曲事实,欺上瞒下、敷衍塞责、拒不依法行政的答复,理由如下:
一、2005年6月24日,为了联系调动方便,甘肃省乡企局人事教育处为申诉人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红头《证明》:“兹有董红同志,现名董洪,原系武威地区文联干部,1993年11月调来我局担任《西北农工商报》副总编(副处级),后来该报政策性停办。因他擅长文学创作和学术研究,并且成绩显著,故要求重返文联系统工作。根据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文件精神,甘肃省人事厅同意其调动至合适的文化单位发挥专长。”争议双方在仲裁庭和三审法庭上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兰州中院和甘肃高院均认定申诉人是“原西北农工商报社副总编”。试问:既然申诉人“1993年11月调来我局担任《西北农工商报》副总编”,为何又“无法认定其是《西北农工商报》社的工作人员”?从仲裁到法院均采信《西北农工商报》社记者祝立斌、赵发强、李琼辉的证词,认定申诉人在该报社工作过,为何造谣“其又没在《西北农工商报》社上过班”?
二、2005年7月18日,根据甘肃省乡企局局长景江同志“我们的原则就是人人都要有口饭吃”的指示精神,时任局人事处处长李国保同志在一份《证明》上批示:“董洪同志系原报社遗留的问题,有我处负责健全其档案,本人联系单位调出。”2006年2月9日,继任甘肃省乡企局人事处处长的葛生银同志在《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表格的“主管部门意见”栏目中签写道:“董洪同志为原单位西北农工商报副总编,属撤并后遗留问题,请予以办理。”随后加盖了甘肃省乡企局人事处的红色大印……争议双方在仲裁庭和三审法庭上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试问:既然现在你处“经查董洪个人档案不知何处”,你们当初又从何处“健全其档案”?这不是闭着眼睛说瞎话吗?
三、1993年武威地委组织部[武地组字055号]《干部介绍信》上“档案材料”一栏填写“随后寄”,“工资转移证”一栏填写“自带”,这清楚的表明申诉人的人事档案是由武威地委组织部直接寄往甘肃省乡镇局人事处的。1997年9月29日通过的《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保管档案是“党管干部”的具体体现,如果造成干部人事档案的流失,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是否要承担“毁坏丢失”的责任?是否逼迫申诉人向甘肃省档案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投诉?
四、该案从人事仲裁到法院三审,尚处于诉讼时效、法律主体、管辖范围的“裁定”阶段,所以申诉人接到的4份均是“裁定书”,敬请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出示所谓的“判决”书?并说明申诉人的败诉“判决”从何处伪造而来?强烈要求追究造谣惑众且欺上瞒下的庸官!
为什么行政、调解、信访、仲裁、法院相互踢皮球,对一起长达18年的人事纠纷案久拖不决呢?其深层原因还是申诉人拒绝遵循腐败行贿的潜规则……目前国内的系统腐败已经根深蒂固,著名青年作家韩寒尖锐的嘲讽说:“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智商和官员们不断下降的道德之间的矛盾。”
2009年3月17日,兰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申诉人和甘肃省乡镇局的人事纠纷案时,被告的代理律师就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然而,2010年初甘肃省工信委信访室却又答复“听从法律的裁决”。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对于经过中级和高级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但是,甘肃省工信委却依旧拒不遵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这不是明显的自打嘴巴吗?老百姓一直在思考,为啥玩不过政府中的贪官污吏呢?原因如下:
1、你和他讲道理,他和你耍流氓; 2、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讲法制; 3、你和他讲法制,他和你讲政治; 4、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讲国情; 5、你和他讲国情,他和你讲接轨; 6、你和他讲接轨,他和你讲文化; 7、你和他讲文化,他和你讲孔子; 8、你和他讲孔子,他和你讲老子; 9、你和他讲老子,他给你装孙子。
1993年11月,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人事处发出《干部商调函》是一种书面的“要约行为”,武威地区文联开出《干部介绍信》放人证明已成为受要约人,二者根据“国家用人”的原则缔结了一份事实上的“干部调配合同”,所以确定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双方的人事关系。依据《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申诉人的调动是永久性的,故甘肃省乡镇局永久承担为申诉人安排工作的法定责任。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93]801号《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6款和第九条第5款中明确规定“主办和主管单位承担出版单位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所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条款并不矛盾。令人嗔目结舌的是,被申诉人为了推卸责任,面对自己出具的“商调函”竟然从该案人事仲裁到法院三审一直都撒谎说没有调动过原告!
2003年12月,申诉人向代行仲裁职能的甘肃省人事厅提出仲裁申请。2004年初,根据人事部1997年8月8日颁布的[人发〔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该厅干部调配录用处仲裁调解指出,根据我国调动遵循的政策,干部实行机构同性质、经费渠道同类型单位之间调动原则,《西北农工商报》这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就没有调入“吃财政”干部的资格,所以申诉人的调动无效。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解除后,被申诉人不但要恢复申诉人行政干部的身份,而且还要申请补发申诉人国家供养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因为“恢复原状”是民法遵守的通则之一,所以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难辞其咎,将其归并的甘肃省工信委理应承担其一切责任。
由于申诉人的人事纠纷长达18年,行政、调解、信访、仲裁、法院又对该案混战未果,网络舆论负面影响甚大,所以变成了中央政法委交付甘肃省政法委办理的重点进京上访案件之一。2010年初,甘肃省政法委杨景海副书记牵头成立专门小组,该案被作为全省重大社会矛盾“积案化解年”活动首批急需解决的案件督办,但至今没有结论。
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申诉人目前在李铁映担任“总顾问”、陆浩、苏荣同志担任“总策划”的“《雪域天骄》电视连续剧筹备组”担任编剧兼制片人,该剧被列为“华夏文化纽带工程”和甘肃省文化产业的重点项目。申诉人现为甘肃省文学院首届签约作家、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代理会长、王洛宾歌颂的卓玛故乡——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青海湖乡同宝村名誉村长。2010年12月28日甘肃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人才工作会议,规定要努力克服人才工作中的“行政化”和“官本位”倾向,严肃查处压制人才、打击人才的行为。申诉人特此恳请正义的领导同志为民做主!
申诉人: 董 洪
20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