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费是否
构成商业贿赂?
核心问题是,“收取进场费到底合法吗?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进场费(也叫进店费)是商场和超市在市场交易中,向供货商收取的一种费用。进场费是否合法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和经营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就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专文请示国家工商总局。2001年,湖南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了一份《关于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的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1年6月13日回复湖南省工商局内容如下: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应是对宣传行为、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果未发生宣传、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为,而是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费赞助等名义,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它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
“超市收取陈列费、进场费应按受贿论处。”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她建议:修改《刑法》,将单位受贿罪犯罪主体扩大到所有类型单位。
陈舒举例,一家外企向超市支付陈列费卷入商业贿赂案,被罚没70万元人民币。“但是没看到对收受贿赂的企业的处理。”陈舒说,“大型零售商在国内向供应商收取《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以外费用的情况曾经很普遍。如有的供应商统计过,根据双方合约,收费或罚款项目有42项。由于刑法设计中非国有单位不受‘单位受贿罪’规制,顶多只需根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罚款3万元,据说还是供应商埋单。”
上海商学院流通经济学院院长周勇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构成“商业贿赂”的要件是:账外暗中给付回扣;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连锁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一是公开,二是签约,三是入账,四是有淘汰机制,实施优胜劣汰,不存在排他性。所以,正当的商业收费决不是“商业贿赂”。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违法但是不属于商业贿赂范畴。”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欧爱民认为,在销售场地内进行的是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为达成交易所开展的宣传、促销、管理等费用,是零售商为销售自供应商处所购买的商品而应自身承担的正常费用,所以不应由供应商来承担。
同时,欧爱民认为,在实践中,进场费不是由供应商、零售商暗中商定的,而是零售商在经营过程中以明示方式进行的,任何一家供应商都可以知晓,并可以通过支付进场费而达到进场的目的。因此,收进场费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其他竞争者参与竞争,不属于商业贿赂。
“重构市场交易规则
调和零供矛盾”
黄明认为解决进场费问题,迫在眉睫的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法规来限制和监督超市的进场费用;其次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要求零售方将费用公开化,明晰化。
“以2009年为例,5万多步步高员工共计营业额达57亿多,纳税3.6亿多,纯利润仅为1.6亿。”王填认为,谈到零供矛盾,人们往往将主因归结于零售商,认为零售商采用“食利型”模式,依靠优势地位压榨供应商。但如果对比主流零售商和供应商的财务数据,就会发现表面强势的零售商大多处于微利状态,利润率明显低于供应商。
王表示,零供关系问题不是经营模式的问题,而是交易规则的问题。交易规则不变,仅仅将责任推向任何一方,都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同时,仅靠《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合同规范》这样一个“合同规范”或者几个规范性文件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它牵涉到整个行业交易规则的变更,应当从‘重构市场交易规则’的高度出发,综合考虑零售商和生产商(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重新制定利益分配的游戏规则。”
王填建议,“由国家商务部牵头,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委共同参加,用法律、政策、制度的形式重构市场交易规则,真正把厂家商品价格及商家所提供劳务服务严格从法律层面进行区分。建议将零售商和供应商的购销合同分成两份,一份是商品购销合同,一份是劳务合同,在项目和价格上也应独立列示,明码标价。”
今年2月28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曾对“家乐福进场费”一事公开表示,大型零售商、大卖场的“进场费”并非新问题,“正会同行业协会一起起草制定零售商、供货商商品购销合同的规范,希望通过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规范化的合同,来解决零供关系中突出的矛盾,包括进场费等问题。”
商务部新规能否调和零供矛盾,规范超市收费,最终为消费者带来利好,广大消费者拭目以待。
专家称“需制定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
超市进场费的产生有何历史渊源?这个带有争议的收费,在零供关系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又将何去何从?上海商学院流通经济学院院长周勇,原品牌中国策划总监、资深营销策划人穆峰,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欧爱民分别为本报读者解析进场费给您带来的疑问。
零售业发展滞后
引发“进场费”之争
《法制周报》:中国零供市场普遍的进场费是如何形成的?对零供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有何影响?
周勇:30年前,当美国工业开始依靠计算机时,就出现了进场费。在当时,不管增加或减少一个产品,计算机程序员都要重新编程,进场费用于支付编程费用。如今,进场费已从作为支付正常操作费用变成了利润的一部分。
在中国,一些跨国公司说他们最初是不收进场费的,他们只想通过谈判得到更低的价格。但是,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报告:他们没能获得足够的、供应商的让步,最终还是采用了收取进场费的政策。进场费的大小因网点数、销售额、产品而有很大差异,收取方式也非常灵活。如果公司不能付进场费,零售商可能使用其他交易条款,如寄售或首次订货免费。另外还有返佣,依据产品销售额来计算。
问题的关键不是有没有进场费,而在于:商品流通的效率。零售的毛利率30年来并没有突破25%的基本界限,但流通费用率却一再大幅度上升。商品毛利率只有11%-12%,如果没有进场费的弥补,零售行业就无法维持。但如今,网络零售出现了,以便利与便宜挑战传统零售,所以,传统零售的真正危机在于提高效率。
穆峰:进场费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制造业与零售业发展不均衡所致,也就是制造业比较发达,而零售业却相对滞后,使得供货商有求于大型零售商。而相关法规明细条文的缺失等因素也促使进场费在商业领域长期存在。
“政府需制定
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
《法制周报》:步步高负责人王填说,零供关系的矛盾是利益分配的问题,消费者是被别有用心者绑架进来的谈判筹码,要真正降低物价,应该重新构建零供的分配制度,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周勇:零售商自身也确实存在问题,有些老化、僵化、退化。但从现状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关键不是改变零供关系,关键是首先要提升零售的商品经营能力,这就要求零售的人力资源、政策有重大调整,包括负责人的调整。
穆峰:利益分配问题也就是“定价权”之争。其实,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博弈也不是一边倒:大品牌、强势企业在和零售商的博弈中,往往比较强势,因为“没我的商品,消费者不买账”;而很多中小品牌就不同了,在和零售商的较量中往往处于劣势,尤其是碰到渠道资源丰富的大型零售商,也是“有苦说不出”。
《法制周报》:您认为如何才能解决当前零供矛盾,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各自需要作出怎么样的努力?
周勇:首先,政府要减官减税。其次,解决零供关系(包括零消关系,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要有一些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但就零供而言,只要不违反《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其他的商业条款应该通过市场博弈与谈判来达成。不能寄希望于一个法规就能规范零供行为。
就消费者而言,国家应该倾向性立法,企业违法应该让他们倾家荡产,现在是罚款高,赔偿少,应该要给消费者巨额赔偿。
穆峰:政府需要做的是制定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而在这个基础上,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分配制度自会有市场调节。
欧爱民:收取进场费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商品销售价格的提升或者导致商品质量的降低,其关涉千家万户的切实利益,因此立法部门应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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