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迈永作为“个体户”,上诉也徒然


许迈永作为“个体户”,上诉也徒然

5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最新获悉,目前,许迈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5月24日《中国新闻网》)

许迈永在即将走向“断头台”之前,求生的本能令他不得不提起上诉。而许迈永涉案近2亿却不服“死刑”判决结果,可能是拿以往一些案例在做参照,认为自己还有一线希望。比如和高调突破“亿元”案值的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比。陈涉案1.95亿仅被判死缓,如果考虑这几年通货膨胀因素,许迈永的1.98亿明显不如陈同海的1.95亿值钱。再如与许迈永同月判决的山东日照检验检疫局原局长李华森相比,那就明显是判决过重了,李华森涉案1.6亿也仅被判无期,许迈永涉案金额比李华森仅高两成,却跨越了“死缓”而直至极刑。

即使许迈永还有更多的比较对象,但在一个并非实行“判例法”的国家,许迈永的上诉无疑是徒劳的。笔者有两项理由可以认定许迈永必死无疑:

一是许迈永涉案金额巨大,两项罪名均够单独判死刑。其受贿1.45亿余元,被判死刑;贪污5300万元,其实也够判死刑的了,还有滥用职权罪。从判决结果看,许迈永其实是“死刑+死缓+10年有期徒刑=死刑”,这样的结果,虽然比李华森单项罪名明显轻判后的“无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要严厉得多,但和仅有“单一罪名”的陈同海,却并无太大的可比性。

二是许迈永在贪腐过程中,长期是以“个体户”的身份出现,单打独斗,一旦案发,连个暗中帮忙的人也没有。笔者就曾怀疑,如李华森这样的处级官员,贪污6520万元仅被判无期徒刑,“数罪并罚”也仅领受一项刑期,如果不是有人背后帮忙,那是绝无可能。可谁会冒险帮忙?那一定是和李华森利益相关的人。通常情况下,和李华森一样的贪官“把所有问题都一起扛”之后,和他“同贪同腐”的官员一定知恩图报,想方设法营救他。很多该“杀头”而被判死缓甚至无期、有期的案例,就是这样被“宽严相济”出来的。笔者以为目频繁出现的“群贪群腐”,实际上是腐败已经实行“公司制”了,他们以“股份有限公司”身份出现大肆侵吞财产,然后抱团互救。

联想到多年前曾传言某国一高官被查,发现他虽然涉案金额很大,但弄的那些钱却绝大多数花出去了,他拿贪来的钱大量购买别墅,然后按照几千元一幢的价格“卖”给可以决定他前途的官员,“卖”给可以决定是“杀他头”还是继续让他做官的大官;他将查走私截获的价值5万元以上的名表,以每只一、两百元的价格“卖”给官太太,有的官太太认为便宜,一下子还买了好几只。不难看出,贪腐“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这样形成的。

我们知道,个体户的经营规模远不能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个体户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肯定无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提并论。因此,作为“个体户”的许迈永,在多年未见贪官被判死刑的当今中国,且在社会出现一股废除贪官死刑的呼声之后被判死刑,也是毫不奇怪。

许迈永现在一定十分后悔,如果他当初懂得以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贪款,以“股份有限公司”去经营贪腐事业,或不至于“人头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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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