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依法治国”出自何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一旦出了问题,我们的职能部门领导就会站出来说“对于这种现象,国家没有相关法律,因此无法对其进行处理”。前不久报道的“爆炸西瓜”就属于此类。我认为依法治国有以下四大弊端,一是法律的颁布始终滞后于已经形成的事实,属于“事后诸葛亮”的范畴,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为政府职能部门漠视管理,开拓责任在找依据;三可证明我们的政府仅仅是为捍卫法律这条可怜的道德底线而奋斗;四是依法治国与科学发展观悖论,因为法律不是对规律而是对反规律者的表达。
首先,法律的制定、颁布始终滞后于已经形成的事实:
第一,滞后于已经形成的改革开放,扼杀了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因为先有创新而后才有制定、颁布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先有小岗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而后才有制定、颁布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事实证明,小岗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开了中国改革开放大业的先河,但是,在当时,他们统统在“违法”。如果按照依法治国,那些按了手印的小岗村村民,无疑都应该把他们下了大狱。
第二,滞后于已经形成的犯罪事实。常言道,法无明令禁止者不违法,没有造成违法事实者不违法。生产“爆炸西瓜”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吗?造成了违法事实了吗?如果均没有,而按照依法治国,政府凭什么不让人家使用植物激素?于是,伪命题便出来了,那就是,所谓依法治国,无异于在等待违法,就因为“法无明令禁止者不违法,没有造成违法事实者不违法”。
以上当然也就说明有以下事实的存在——所谓“依法治国”压根就保护不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为只有人民受伤或很受伤的时候法律的作用才能彰显出来;相反,它却为一些违法乱纪者钻法律空子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为啥?就因为我国的法律始终都滞后于已经形成的事实。
其次,依法治国等于为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开脱责任:
第一,只要不违法,我们就可以不管,出了问题也与“不管者”无关,谁让国家没有提前颁布相关法律。
第二,根据依法治国,政府职能部门压根就没有管理的必要,也就不要说中国政府至今也没有制定过一部专门针对管理方面的法律——因为没有《管理法》,所以政府无须从事管理工作。出了问题,再说也不晚。
再次,依法治国也不具有“变法革新”的性质,可以说连历史上的“商鞅变法”的革命性意义都没有,因为商鞅变法具有激励机制,而依法治国没有。另外,当然也是最可悲的,那就是,因为法律仅仅是道德的底线,而依法治国仅仅是在捍卫这条可怜的“道德底线”而已。如是,我们的党和政府对自己的要求也忒低了点了吧?!
综上所述,我有理由得出了如下结论:依法治国理念,绝对有祸国殃民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