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有利证据 打赢专利侵权案件


    随着知识产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专利申请的数量在节节高升,伴随而来的专利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同其他诉讼案件一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证据也始终处于诉讼的核心地位,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李恒欣律师结合自己代理的专利纠纷案件提醒广大专利纠纷诉讼当事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据相比其他案件又有一定的特殊性。

  对于原告即专利权人来说,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必须提供以下主要证据:

  一是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二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值得提醒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法院在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时,若没有提供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法院拒绝受理。因此,原告在起诉时最好提供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审理。

  被告在收到专利侵权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后,不应该盲目地与原告协商和解,而应该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抗辩主张,收集组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有利证据:一是权利瑕疵抗辩。被告提出权利抗辩时,通常是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专利权的权属、专利权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抗辩。二是不侵权抗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被告抗辩不侵权的,应证明侵权产品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必要的技术特征或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不同也不构成等同。要完成此项证明任务,被告只需根据原告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与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就可得出结论,因此此种抗辩情形被告无须提供证据。三是公知技术(设计)抗辩。所谓公知技术(设计),是指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四是合法来源抗辩。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此条为被告提供了较好的法定抗辩根据,被告应充分利用。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证据,类型上多种多样,表现形式上也是五花八门,不能一一穷尽。因为专利法是讲究细节的一部法律,一不小心就可能全盘皆输。因此在实务中应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只有掌握有利的证据,才能打赢专利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