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把“司法强拆”弄成浮云
4月22日,为阻止强拆,湖南省株洲市横石村村民汪家正在自家房顶自焚。4月30日中午,汪家正家属接到医院电话通知,被告知其已经去世,遗体已经运送至株洲市殡仪馆。但医院至今未正式下发死亡通知书,家属也未能见其最后一面。(5月3日《第一财经报道》)
这是自去年江西宜黄自焚事件后,又一起针对强拆而发生的自焚事件,也是新拆迁条例公布后的第一起自焚事件,更是中国由“行政强拆”变为“司法强拆”之后的首起自焚事件。
过去,我们在网上不时能看到那些近乎“全副武装”的城管,甚至还有警察直接参与强拆的壮观画面,由于过于野蛮,被拆对象没有丝毫的人权,而遭到网民持续多年的谴责,国务院为顺应民意,近年是多次就新拆迁条例征求社会意见,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强制拆迁,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要由“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该《条例》因为在强制拆迁方面由行政走向司法,一时曾给社会带来了较高的期待。
可“司法强拆”执行刚过三个月,因强拆引发的惨剧却再度发生,人们还未来得及用事实评价“司法强拆”较“行政强拆”的进步作用,就看到了行政机关的野蛮,那种打着司法旗号的野蛮,看到了 “司法强拆”只是一块遮羞布,地方政府根本就没把它当回事。
就该征地项目而言,整个征地规划面积近2万亩,其中涉及到1300多亩的耕地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而记者采访的结果是,该项目至今并未获得国务院的批准。
严格地说,在项目没有完全拿到合法批文之前,无论是行政强拆,还是司法强拆,均属违法。
可这么浅显的道理,株洲市法院难道就真的不懂?
我们再来看看该法院的工作效率。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3月15日将该案移交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在2011年4月12日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腾地义务,决定4月22日依法对汪家正房屋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株洲市荷塘区法院的工作效率真高啊,不知道他们在办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时候,是否也有如此高效?对那些长期不还债的“老赖”们,该区法院何曾有过如此大的执行力度?
其实,笔者并未看好“司法强拆”,虽然将“行政强拆”变成“司法强拆”在表面上看是法制的进步,体现出政府在土地房屋征收方面正一步步地走向法制,但由于中国尚未实现真正意义的“司法独立”,仓促将“行政强拆”修改为“司法强拆”后,并不能阻止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而大规模拆迁的冲动。当司法机关被完全置于某些地方官员的行政统治之下时,法律程序下的“司法强拆”,不但不能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只能担当野蛮官员的帮凶,甚至还会付出牺牲司法公正和社会法治观念的沉重代价,让老百姓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株洲市政府和法院,在“司法强拆”的幌子下公开违法强拆,体现的仅是中国特色。因为没有“司法独立”做保障,无论是“行政强拆”,还是“司法强拆”,对于普通百姓的权益而言,神马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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