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国际版”上市法律适用问题述评


 据《中国证券报》201155日报道:权威人士称国际版法律框架拟以证券法为基础,并摘要说明了思路,说明证券法主要规定与国际版上市的境外公司监管虽然存在一定冲突,但是可以“本着不要求逐字逐句符合我国监管要求,但股东权利保护水平不能低于境内水平”的要求加以实现,仔细阅读此报道,作者认为:如证券“国际版”上市其法律适用应该加以重视并进行提前制度预设,主要分析如下:

(一)、证券国际版上市法律框架建立与适用是否以实现“股东权利保护不能低于境内水平”为标准,关键需要考虑国际版的特殊性,在法律适用,特别是司法上、执行力上的效果,而不只是简单的法律规定。

     广大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实现证券市场融资、投资功能的基础,这也是证券市场建设、规则设立、市场监管、证券执法、司法保护的基础;对于是否需要以实现“股东权利保护不低于境内水平”为标准需要衡量国内证券市场建设、规则设立、市场监管水平、证券执法、司法保护的水平是否高于境外,如果低于国家水平,特别是发达国家水平,如英国、美国、日本、香港、新加坡等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水平,哪么,就应该向这些先进水平国家学习,而不是只是为建立金融中心,完善资本市场结构而相对于国外水平降低,这样就会出现监管“洼地”,从而出现许多境外公司在国外不符合上市条件,不可以做出“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而在中国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否会出现需要慎重衡量,在此方面,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在华表现可以具有说明,有的在其注册所在国或发达国家社会形象良好、环境保护做得很好,在我国境内却表现不佳,细细考量,主要还是法律约束与执法环境的区别;我们仔细考量美国的证券市场上对虚假陈述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处罚与民事赔偿的情况,对比中国证券市场上经常出现的业绩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与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的艰难,可以说“股东权利保护不低于境内水平”的要求对于境外公司在A股市场上市,监管与司法惩戒的烈度明显偏低,这样是否会出现境外公司来A股市场上市出现“松绑”情况,这对于中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即“散户”借助国际版来提升国内证券市场股东权利保护水平的“希望”落空。

(二)、根据“权威人士”对国际版以证券法为基础构建上市法律框架的说法,仔细梳理《证券法》相关规定,发现以下需要仔细斟酌的地方,具体如下:

1、《证券法》第2条,对于证券法没有规定情况下,参照首先是《公司法》,这与“权威人士”设想不以《公司法》规定限制国际版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的思想明显存在区别,这样就会出现需要修改《证券法》此规定、还是在证券法之外重新立法的问题,如果只是出现行政性规章,其在法律效力上明显低于《证券法》的规定,在司法过程中就会出现依据《立法法》规定,优先适用《公司法》的情况,因此,必须解决此难题;

2、《证券法》第10条,规定了证券发行的核准制,而在国外许多国家实行的是备案制,这样就会出现境外公司来A股上市必须进行核准的情况,这样对于吸引境外优质上市公司资源不利,这里需要进行仔细衡量;

3、《证券法》第6条,规定了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这对于防止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具有重大作用,但是,境外很多金融类综合公司在产业与金融融合的情况下,其在其他国家存在合法、合规的混业经营的情况,其到中国A股市场上市如何进行分业也是成为重要问题之一;

4、《证券法》第13条、第17条、51条分别的规定中存在证券上市对于财务报告的要求,一般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由于《证券法》立法时主要面对国内公司,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地限制,国际版上市后其是否要求此限制,若无限制是否需要准入程序,最主要的是如何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与监管;与此问题相似,最为重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否必须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这里涉及司法主权问题,其他国家依据惯例是不允许其他国家律师从事此项业务的,按此惯例,中国律师进行境外公司尽职调查需要境外公司所在国提供司法互惠帮助。以上这些均需要进行制度建构;

5、《证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债券上市募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在国际版需要上市公司提供合规证据,也需要进行考量;

6、《证券法》第55条、5660条、61条规定证券暂停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是跌停、涨停,在有的国家证券市场上无此规定,是否需要坚持,需要进行研究;特别是退市,需要进行清算如何进行,需要进行制度安排;

7、《证券法》第26条、35条规定发起失败、承销失败,需要返还投资者投资及利息,需要由托管银行来执行,这些必须要求对相应银行进行制度安排;

以上只是对国际版法律框架的简要梳理,需要进行修正以适应国际版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其中需要考量完善的东西很多,因此,作者认为,应该借助国际版上市,吸收国外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经验,修正证券法,使证券法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更具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