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听证“冷漠”的出路在于修改听证程序以保障权利并使表达具有“约束力”


 今天《东方早报》等报章报道了东莞消费者对水价听证会“报名”的冷漠以及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评论“消费者民主素质需要提高”,随即引发相关评论,作者依据自己分析认为:解决听证“冷漠”的出路在于修改听证程序以保障权利并使表达具有“约束力”,具体分析如下:

(一)、消费者对价格决策听证会“冷漠”直接原因表象列举。

回顾近些年关于价格决策听证会的新闻以及消费者对价格听证会的感受,主要表象为:

1、不少地方都传出操纵听证会的丑闻,包括参会资格分配不平衡、内定消费者代表、假冒普通人身份、限制反对方发言等,现在我们又知道,就连代表座次都有安排

2、价格听证会效果,无论消费者意见如何,出现了只要进行听证就会涨价,使广大民众具有“表演”、“被秀”的感觉;

3、经营者对涨价等原因的说明不充分,甚至一些基本数据都难以说明清楚,就会出现上市水务公司股市财务报表盈利而听证时亏损“哭穷”的矛盾;

(二)、面对以上现象我们需要反思对价格决策听证会定位。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一定的影响和约束力。听证会本来是听取民意、促进科学决策的好形式,是利益各方充分博弈、找出最不坏方案的有效办法,根据以上听证会的一般看法,需要我们对照我国需要价格听证项目,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由于需要进行听证的价格项目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吸取民众声音,让民众充分表达意愿,进行充分论证,特别需要争论,所以,我们对于听证会功能应该把握以下四点:1、民众代表的代表性;2、民众意见的充分表达;3、民众意见充分论辩;4、民众意见具有必要的约束性;

(三)、针对以上问题需要修改相关听证程序特别是《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1、对于民众的意见的尊重与听取,解决“冷漠”需要按照人民日报相关评论文章“需要倾听沉没的声音”,这就需要在制度上进行改变,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修改《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改变消费者代表产生办法,需要按照代表性原则产生代表,而不是自愿报名与抽取或推荐,可以采取征求签名方法,这样就需要代表充分研究相关材料,使得自己发言做到有理有据。建议将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消费者代表产生需要依据本地消费者总人数按照代表人数按照比例争取签名方式产生;

2、对听证会听证情况进行全程公开,这样可以保证《办法》第四条公开的需要,关于涉及国家秘密作为例外处理,对于商业机密,因为作为经营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公司,由于其产品与服务的公共属性,其商业机密理论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应该不予考虑;因此,建议将该《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听证会应该公开,除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3、对听证会上双方争议的观点,是否价格决策予以采纳,需要明确说明理由,否则,听证会无效。因此,建议将该《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该听证会无效,不得作出相应价格决策,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根据以上分析及提出的修改建议,只要我们将听取民众意见,严格执行听证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保障公众的权利,相信民众一定会出现参加听证热情高涨的局面,我们将会看到民众高度的“民主素质”,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一定会将众多关系“民生”价格决策听证会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