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收回死刑复核一样“收回”精神病认定权


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并征求意见。要说起来,自1985年启动精神卫生立法以来,时间不知不觉地过去了26年,而这部万众期待的法律却是千呼万唤出不来,以至于到今天,卫生部有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国内有1亿精神障碍患者,单就此而言,涉及如此庞大人群的精神卫生立法没有任何理由不加快脚步。

 

让一部本该着力帮助和关怀精神疾患这一弱势群体,以体现现代文明进步的法律,同时还不得不兼顾让正常人免于“被精神病”的恐惧和担忧,这正是精神卫生立法今天面临的非解决不可的难题和核心争议。换句话说,精神卫生立法其实有两个重要任务,既要防治精神病,更要防止“被精神病”。往深里说,前者可以看作是一个科学问题,而后者实质上涉及公权力的滥用。

 

或许,有人会很不解,精神障碍本属于医学科学范畴,现代医学到今天都没有搞清楚什么是精神病吗?现实还真是如此,“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虽然在学界和坊间都存在争议也好,误解也罢,《精神卫生法》需要在此问题上给出个说法和明确界定,以“拨乱反正”。

 

要说起来,《精神卫生法》虽然一直难产,但地方立法其实早已先行一步,上海、北京、宁波等地都出台了地方版的《精神卫生条例》。然而,从实施的效果来看,无论“防治(精神病)”,还是“防止(‘被精神病’)”,并不能令人满意——— 当然,不能抹杀地方的主动积极性,但所暴露出来的局限性需要有清醒的认知:第一,偏重于“防治”,而忽略了“防止”;第二,因为由卫生部门主导,部门立法的缺陷暴露无遗。另外,细心的人应该记得,就在一些出台了《条例》的地方,也依然发生过“被精神病”的案例。

 

精神卫生立法争议了26年,似乎谁也没有说服谁,谁说了也不算,但“防治”与“防止”的形势严峻,一边是真正的精神疾病患者依旧在渴望着得到帮助,一边是“被精神病”的不时发生,对此,人们应该可以形成一个共识,精神病“认定权”,不能再混乱下去了,尤其是不能再让一些怀有不良目的的人拿去滥用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收回”精神病认定权,其意义当不亚于收回死刑复核权。

 

毕竟,从“防治(精神病)”层面上说,按照医学标准,超过1亿的庞大人群,地方各自为政,难免各行其是,“收回”有助于防治标准的统一,更能推进中国的精神卫生领域现状的改善。而从“防止(‘被精神病’)”层面上说,由国家明确强制收治程序的条件和措施,将构筑起防止“被精神病”的第一道国家级防线。

 

总之,精神卫生立法,最终离不开“防止(‘被精神病’)”与“防治(精神病)”两个关键性问题,而解决之道,就在于“收回”,从地方“收回”,特别是从那些怀有不良目的的权力者那里“收回”。由此,有病没病,一目了然,进而有病的治病,没病的大可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