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地市总分制村镇银行政策要点
地市总分制村镇银行是中国银监会提出的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三大模式之一。6月11日周慕冰副主席在第四届中国村镇银行论坛发表讲话并未提及此项(另两项均提及,修正为“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子银行”),但并不意味着此项被消灭。我判断,三大模式中此项才是最具战略意义的,只是要严把其区域的贫困性、金融服务不充分性和金融竞争不充分性,不可遍地开花。现对其政策要点作一简要解读。
一是设地市总分制性村镇银行的区域方向和决定权层次。地市总分制村镇银行设立区域是西部省会城市以外的地市和中部的老少边穷地区。拟设地在西部的,由银监局决定;拟设地在中部的,由银监局报银监会审定。
二是主发起银行条件。分为两类:(1)省内一般地市,条件为“523”。即资本达5亿元,资产达200亿元,监管评级达三级。(2)省内所辖县较多的地市或跨省地市,条件为“153”。即资本达到10亿,资产达50亿,监管评级达三级。
三是报批程序。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会审查并决定(许可时限为4个月)。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决定(许可时限2个月,抄报银监会和发起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是准入监管的“三个紧密结合”。这是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均适用的。即:市场准入与持续监管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化解风险、鼓励创新紧密结合。
五是严审股东资质的具体要求。这也是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共性要求。可概括为“3224”:“三个原则”即有限参与原则、远离破产原则、长期承诺原则;“两个确保”即确保注册资金来源真实,确保注册资金来源合法;“两个严禁”即严禁信贷资金入股,严禁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个防止”即防止利益冲突,防止关联交易,防止市场垄断,防止抽逃资本。
(2011年6月13日,苏北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