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利与促进劳动力流动


 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利与促进劳动力流动

曹思源

这是为《工人日报》所写《同职工谈企业破产法》系列讲话9篇中的第5篇,原载于该报1983812日第2版。

  有的同志说,按照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虽然只是极少数,但是这极少数企业的职工毕竟还是要失去原有的工作,这岂不是违反了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公民有劳动权利的规定吗?

其实,并非如此。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但劳动权利的实现并不是无条件的。劳动者只有同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才能从事劳动,实现其劳动的权利。一个企业经营破产了,生产资料不得不用去还债,于是这个企业的职工便失去了一次同生产资料结合的机会,即暂时失去了实现其劳动权利的条件。但是,这些职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没有失去劳动的权利。谁也没有剥夺他们的权利,没有禁止他们重谋职业。失业职工只要重新找到了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机会,即可重新工作,实现自己劳动的权利。

打个比方说,人人都有端饭碗的权利。这一点在改革前和改革后都是毫无疑义的。但是改革前的饭碗是铁的,人们不知爱惜它,甚至乱扔乱摔。而改革后的饭碗是瓷的,搞得不好就会被打破;打破之后还得费一番周折,付出一定代价才能重新得到一只新的瓷饭碗。这时,人们就会恢复对于饭碗十分珍视、倍加爱护的美德。

  实行企业破产制度并没有剥夺任何人端饭碗的权利,它只不过恢复了一条古老的真理——饭碗是可能被打破的。在恢复这条真理的时候,不可避免要重新引起人们对于失业问题的思考。商品生产社会中一定比例的失业人口的存在,是难以避免的,并且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利的。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平衡,由于各个部门、各个企业提高劳动生产力的速度不一样,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有的部门要扩充,有的部门要缩减,使得不同部门、不同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情况,会发生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变化。有的需要增人,有的需要减人,增减情况各不一样。总会有一部分劳动力被某些部门裁减出来,这批劳动力要在基本生活有保证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职业培训,以便及时满足另一些需要扩充的企业的选择录用。 

社会主义社会既然必须发展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就必然要起调节作用,调节生产和流通,调节社会资金和社会劳动力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这就必然要求劳动力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地流动。而社会上的劳动力流动并不是在一瞬间或短时期内就能完成的。在流动的起点和终点之间,往往需要一个过渡阶段,需要一个劳动力的蓄水池。在这个蓄水池中,一定量的劳动力的失业,是劳动力顺利流动、经济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

譬如说,一些企业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途,需要增加劳动力,但它需要的不是一般的劳动力,而是需要有一定劳动技能的熟练劳动力。这批劳动力如果只从新成长起来的青年中招收,不可能从数量上和素质上满足企业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支经过训练的劳动力后备队伍,便可随时解决企业的急需。但是,由于失业问题属于禁区,不允许劳动力失业,许多企业多余的劳动力无法及时从原有的企业游离出来,因此也就无法及时转移到需要劳动力的部门去。最多只能办理个别人的调动,其数量之少,手续之繁,对于解决成批量的劳动力供需问题,意义甚小。

  所以说,劳动力的流动和职工的失业,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实现劳动力在一定范围内的流动,就必须允许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失业状态;不允许失业现象的存在,也就等于不允许劳动力流动。

  目前,尽管关于劳动力流动的呼声很高,尽管不少企业都有多余劳动力,但是谁也不敢把这些多余劳动力作为失业人员裁减下来。如果实行企业破产制度,这就为劳动力流动找到了突破口。按照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后,从厂长、书记直到普通工人,统统转为失业人员,等待需要人的企业招聘。

  按照破产救济办法,因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而转入失业的这部分职工,可以领取一定的救济金,能有一个最基本的生活保证。这就为在中国建立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一个基础。过去,人们对于失业问题谈虎色变,其原因之一是没有失业救济制度。如果我们能通过破产救济办法的实施,展示失业人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现实可能性,人们就比较容易接受“安全失业”的概念,比较容易适应劳动制度的改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