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十堰市教育局违法违规事实


  事实证据证明,十堰市教育局为使段某占用唯一计划专业指标(法律专业),以在我志愿书上偷填改配意见的手段对我进行了排挤,湖北经济学院不根据招生规章录取,而且存在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行为。

湖北经济学院、十堰市教育局、郧西县教育局1995年招生中违规违法徇私舞弊严重侵犯我平等受教育权利  
 
    一、湖北经济学院(原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扩大后改名)、十堰市教育局违反招生计划,非法占用定向指标,侵犯受害人录取志愿专业的平等机会。
         根据《1995湖北招生》1995年第三批定向生填报志愿资格线500分,录取线为505分,原湖北商专法律专业在十堰仅有一个名额。
        十堰未上线考生段某仅考得482分,但却被十堰市教委组织参加定向生报考,段某后来录取到原湖北商专法律专业。
       证据为《1995年湖北招生》、《湖北商专1995年招生计划》、《湖北商专1995年招生名册》、《段汉武志愿表
       二、郧西县教委、十堰招办擅填推荐意见,非法干挠、排挤受害人就读志愿专业。受害人没有填报烹饪专业,县市招办工作人员为一己之私以招办名义在考生志愿表县市意见栏偷填“建议该生读烹饪工艺专业”,公章为郧西招办,签字及落款为十堰招办。受害人所报考三项志愿,与烹饪专业毫无关系,受害人第一志愿为法律专业,最终被校方强行改配到烹饪专业。录取未上线生,并优先考虑未上线生的志愿,校方此种做法违反规定,而且违反该校“按分数优先”分配专业的招生原则。
     证据为《余相飞志愿表》《湖北商专招生章
        三、湖北经济学院及其前身原湖北商专旅游系烹饪工艺专业身份不明、来路不正,其长期隐瞒联合办学身份,从1991年起就开始坑蒙拐骗,1994年开始以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名义独立招生,历年生源为线下生或社会青年,而在1995年混入普通高校第三批定向计划获得六个名额,以低档次的烹饪专业坑骗国家统招计划的山区定向生,这种将黑手伸向山区贫困生的行为,欺蒙善弱坑害贫困,恶劣至极。原湖北商专烹饪专业1995年所招录七名定向生全部是改配志愿,违背考生意愿强招骗招。原湖北商专烹饪专业1995年定向计划招生六名,实际却招七名(超出计划1),实到五名,其中一名考生地区来源与招生计划不符。原湖北商专1995级烹饪班,该班27名学生,除六名定向生为上线生,其它21名来自降分录取、第四批招录或社会青年。
 
附:1、湖北经济学院烹饪工艺专业长期违法乱纪情况介绍
  2、省教育厅为何不为受害学生作主
        3、这样的法院太让我伤心
湖北经济学院烹饪工艺专业长期违规办学违规招生坑害学生
    湖北经济学院旅游管理学院,前身是原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餐旅系,1991年,原湖北省教委批复“湖北商专与武汉市商业服务学院联合举办中国烹饪大专专业,今年可面向武汉市以外试招少量学生”。该专业办学地点在武汉市汉阳区武汉商业服务学院,专业招生批次在第四批。1994年,湖北经济学院(原湖北商专)未取得任何批准,在该校(原湖北商专旅游系,原址为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洪山影院对面)另设烹饪工艺大专专业,所拥有的“行政许可”仍然是1991年湖北省教委的联合办学批复。
  1995年湖北经济学院(原湖北商专)餐旅系大肆扩张,除开设烹饪大专专业,还开设酒店管理大专专业,酒店服务与管理中专专业。该系烹饪中专班已被明令取缔,分流人员却依然在卓刀泉分校私开烹饪中专班,私发文凭坑害百姓。 
    该系招生混乱,烹饪工艺大专专业招生类别在第四批,为招到生源,长期隐瞒联合办学身份,故意混淆批次、混淆高职高专概念。原湖北商专烹饪专业1995年骗收强招七名原本读第三批省线高校的山区定向生,除了抢夺较稳定的生源,而且以此要挟主管单位承认其合法地位,并套取定向生培养资金及改革试点专业扶持教育资金。国家明文规定,山区定向生属国家统招计划的一部分,是国家对贫困山区教育落后和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特别政策,而这所黑校借山区贫困孩子老实可欺,把好政策变成损人利己的敛财手段,坑骗穷人。
  1995年,湖北经济学院(原湖北商专)烹饪工艺专业计划招45名,实到27名,全部来自武汉市以外地区,其中,山区定向生实到5名,其它是第四批招来或社会青年。入学时,系方称烹饪专业特殊,就业没问题,毕业时,校方称旅游系的毕业生学校不管,由旅游系负责,旅游系则称定向生按国家规定回老家。根据高校定向生招生就业暂行规定,定向生是免费教育,然而,原湖北商专向烹饪专业的定向生收取了所有专业中最高的学杂费。
       原湖北商专1994年另设烹饪专业办学点、独立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文件,是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一些省份明确规定,联合办学专业不得另设办学点。教育部于1997年下文规定,联合办学专业不得招收定向生。而以低批次专业充作高批次专业,更是欺诈行为。
       联合办学办成分散的独立办学,必然导致师资力量的削弱,原湖北商专烹饪专业甚至没有自己的专业教材,几名专业课教师来自武汉商院烹饪专业1992届毕业生,教育设施几乎没有。教师以降低文化课达标要求来吸引和哄骗学生,教学一塌糊涂,三年时间,一半时间用教室的黑板桌椅对付,一半时间放到外面实习,所谓的实习,就是在大酒店打杂做清洁。
  1996年至2003年,原湖北商专餐旅系更名旅游系,烹饪工艺专业以高职高专专业自称,招生对象为中职生,实际学员多为社会青年和落榜生。天下奇闻,同一个班,既是高职又是高专,又是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学生教育权益如何保障?
  2002513日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与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成湖北经济学院。2003年,副院长梁前德接受记者采访称烹饪工艺专业作为高职(专科)类专业在第四批录取。
       根据报道,该专业无人报考,历年从其它专业强行调剂生源,被调剂的学生极不情愿。湖北经济学院旅游系烹饪工艺专业此时依然没有合法身份,仍然隐瞒真实身份以普通高等教育名义独立招生,长期抓生抢生骗生,教学低劣,自发文凭。
  就是这样一个专业,还常常上报纸自吹自擂,自称国家著名特色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100%,夸其为紧俏专业。“俏”在哪里?历年来,自恃天不管地不管,以教育改革为幌子,大量招收未上线生,以文凭拉关系。每年,还要骗招几名上线生作点缀,所骗上线考生无不来自贫困山区,年龄偏大,老实可欺,被骗也只能是乖乖就范。湖北经济学院旅游系的骗子们心里非常清楚,这个专业就是靠给未上线生发专科文凭,以普通高等教育为名强行调剂其它专业的学生来维持。为骗招学生,湖北经济学院烹饪专业的广告到了荒诞不经的程度,比如称“厨师收入过万”“与法国长期合作输出国际型烹饪人才”等。所说的就业有保障完全是一句空话,招生时把学生当宝贝,学生一毕业就一脚踢开。
  2006年,湖北省教育厅实行阳光招生方案,规定“湖北经济学院、武汉商业服务学院的烹饪专科专业,当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分数在批次线上、填报了本校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中,由学校征求考生意见后录取”。当年,湖北经济学院烹饪工艺专业仅招到四名学生。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个专业一直没有获得相关部门明确认可,不黑不白存在十余年。根据教育部文件及省教育厅工作职责规定,省属高校设置专业须经教育厅批准,湖北经济学院(原湖北商专)烹饪工艺专业已然办成是独立招生专业,为何没有正式行政许可?长期向考生向社会隐瞒身份,私自抬高批次,明显涉嫌诈骗违规办学,究其原因,除了原商贸行政系统改制带来的影响,另一个原因就是原湖北商专校长刘淦清为原国内贸易部全国高专学科建设指导组组长。
  湖北经济学院原湖北商专烹饪工艺专业自1994年设立以来,来路不正身份不清,办学不规范,招生不规范,教学不规范,长年靠隐瞒联合办学身份、以普通高等教育名义招生,靠混淆批次、坑蒙拐骗强拉硬拽欺负贫困生招生,靠招收线下生和社会青年维持,这样办学教学,社会当然是恶评,只苦了找不到工作的学生。
  湖北经济学院烹饪工艺专业非法办学14年后,因为招生困难,而且受骗学生不断投诉,骗子专业再难行骗,终于在2008年,湖北经济学院不得不公开承认烹饪工艺专业为成人继续教育类专业。
       职业性的短程教育不同于重基础素质培养的远期教育,文凭不被社会认可,专业冷僻就业受限,缺乏实践操作技能不能上岗,文化水平下降是这个专业学生三年学习毕业后必然遭遇的四大问题。对于没有路子的穷家学子来说,一旦被强拽进这个专业,毕业后必然是文凭无用,三年白读,青春耽搁,所拥有的只是懊悔和苦难,事实就是这样,被迫上当受骗的穷家学子,付出巨大,得到的却不如去读两三个月的短期职业培训。据统计,湖北经济学院烹饪工艺专业十年办学,共毕业三百名学生,受伤害最大的是其中少量高考上线生,多来自没有关系没有路子的贫困家庭,被骗读该专业,将意味着一生的困苦和伤痛。
 
 
省教育厅为何不为受害学生作主
教育厅回复
 1995年,我考取国家第三批线,本应当读省大专,但被招办、校方强行调剂到湖北经济学院(原湖北商专)烹饪工艺专业,因为是国家的高校,因为是国家的统一高校招生,因为被蒙蔽不知内情,因为没有更好的出路,只以为自己高考成绩不理想,所报志愿专业的学生人多,所以读不到志愿专业,我以一个山区孩子的善良、忍耐和信任就读了烹饪专业。我根本想像不到高校、招办这些人黑了良心,为了不法利益要坑害穷人。事实证明,从高中的教师欺骗我把志愿日期填晚,到市县招办排挤上线生,再到高校违规办学,以次充好坑害穷人,我所反映的这些违法乱纪教育工作者哪里还有师德哪里有半点人性良知!

    2000年至2003年,受害人多次向湖北省教育厅递交书面材料投诉反映湖北经济学院等招生违规问题,对方一直推诿甚至训斥。
 

 

    2003年10月,受害人再次至武汉向教育厅、信访局投诉反映相关情况,在教育厅投诉并等候几日,对方依然不处理,冤愤之下,我走向街头举书示冤。
    2003年10月25日,三名便衣警察到我所住宿房间进行暴力搜身搜查;当日晚,郧西县地方干部警员赴武汉对我进行监控;10月27日,武昌南站派出所民警将我驱逐出旅社(武昌南站迎宾招待所);湖北经济学院、郧西县地方干部随后将我绑架回郧西县城;2003年10月28日,在星星大酒店,我再次被搜查并被搜走身份证等物品,进行非法审查。审查时间为从2003年10月27日至2003年11月13日,地点为郧西县城关镇星星大酒店,审查内容包括是否邪教成员,是否与国外反华势力联系,上访资金来源等。县委副书记曹芳明当众宣布,对我实行管制,由县治安大队执行,限制我非批准不得出县,县政法委书记郑文成则威胁,如再上访,则扣掉我父母的退休金。
    2003年10月30日,店子镇政府出动车辆,郧西县公安局警员、店子镇干部和司机三人将我送至十堰市茅箭精神病医院作诊治,医生在诊断后开药并写有鉴定书,但并未出示给我本人,随后将我带回住地继续监禁审查。
    2003年11月14日,受害人逃出至省京信访,湖北省教育厅已经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并有我持确凿证据投诉,但未对相关违法招生人员进行处罚,并坚称违法者“合法”。湖北省信访局对我的投诉没有进行依法处理,未给任何答复,在武汉,受害人再次被当作精神患者强行带回郧西继续监禁隔离,此期间,生活自理,每日只能通过服务员买盒饭吃。
  2003年12月,湖北省教育厅黑白颠倒,书面答复《关于余相飞上访的回复》称学校没有任何责任,地方领导称,教育厅向地方政府及信访部门称我仇恨社会心理扭曲,这直接导致我被当作无理访和精神病人处理,名誉尊严尽失,数年遭到野蛮打压。

 

 而历经十年投诉,问题丝毫得不到解决,受害人仍然生存无路满腔悲愤徘徊在死亡线上。无论是招办还是高校,亦或是教育厅、法院,湖北省的这些官老爷们,根本不管弱者的死活,根本不把法律法规、正义公平当作行事的原则,反过头来倒打一耙,诬称受害人精神病仇恨社会,假手地方政府,数年把受害人当作恐怖分子对待,恐吓威胁,绑架囚禁,这分明是把投诉人往死路上整,这跟社会上的流氓骗子有什么区别。
 
    收到法院第八份裁判不受理后,我通过省长信箱反映,回复称省教育厅答复。我于2010年10月21日至湖北省教育厅人访,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恼羞成怒之态溢于言表,称“2003年已答复,我们不会再答复”。并称省长信箱是信访局搞的,与教育厅无关。信访条例中明文规定,有新证据新事实可以再访。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有维护受教育者权益的义务,教育厅十年如一日,对弱者野蛮粗暴,对违规高校偏袒有加,无视受害人权益,无视受害人所承受伤害之重,如此态度,谁来问责?
 
这样的法院,太让我伤心 
五家法院,八份裁判我败诉
 武昌法院武汉市中院裁定书  部分判决书 
控告十堰市中级法院秦鸿毓等延期裁判、枉法裁判
      我是(2010)十法民再终字第11号判决案件的当事人余相飞,现控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级法院秦鸿毓、卢鸣、田丰国等延期裁判、枉法裁判。
       我因高考受到地方招办作弊行为侵害,受到违规办学高校坑骗,本应当读第三批省大专,却被高校招办以高招名义调剂到联合办学的成人类专业(四批以下专业)而且专业非我所报志愿,及至毕业后求职才发现上当,我于2003年12月在向教育部门投诉中发现侵权者全部违规作弊事实:十堰招办在我志愿表中偷填专业改配意见、高校不按规章分配专业,录取未上线生到好专业,排挤上线生到差专业,高校隐瞒办学身份抬高档次坑骗学生都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我因文凭和专业问题,就业困难,父母气病而亡,自己也曾轻生多次。2005年夏,我开始向法院起诉。但官司打了五年多,法院一再枉法裁判,一再延期拖磨。我所告违法高校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2008年8月前正是湖北省高级法院的副院长,省级法院法官袒护被告,地方法院畏惧省里的被告又袒护地方上的另一被告十堰市教育局,我的冤情到哪里去伸!毕业十一年了,还要拿着一张没用的文凭四处流浪,今向上级含泪控告湖北法官违法违纪,事实如下:
      一、十堰市中院院长秦鸿毓、审判员田丰国、卢鸣等延期裁判。
      1、卢鸣在本案二审中延期裁判。
       2006年9月28日,我收到十堰市茅箭区法院茅民一初字第692号判决,当日即提起上诉。2007年7月6日,十堰市中院(2007)十民终(2)字第86号判决,至到2007年8月,店子镇政府办公室汤同礼才通知我取判决书。法定民事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三个月,此案明显超期四个月。经查阅案宗,我发现审判员卢鸣、张洪法官签名的延期申请,理由是联系不到我,事实上,在诉讼状及文书通知等处我留有手机13657195046,时刻开机为期盼法院的公正判决,但自始至终未收到十堰中级法院任何讯息。
       2、在再审申请程序上刁难拖磨申请人。2007年8月,我收到判决后当即向十堰市中院提起再审请求。此后,受害人多次至中院询问,十堰市中院立案庭先称在处理中,后又称再审案子基本没希望,拖到2008年夏,称再审要向省高院申请。当事人历经磨难,2008年9月26日,省高院下达受理再审审查立案通知, 2009年9月7日,省高院(2008)鄂民申字第703号裁定,共用时两年零一个多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省市法院却用了两年零一个月。
       3、秦鸿毓、田丰国在再审审理中延期裁判。
       2009年9月7日,省高院(2008)鄂民申字第703号裁定,十堰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违反程序,指令十堰中院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本案再审由十堰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委员会负责,院长秦鸿毓,主审法官田丰国应对延期裁判负责任。2009年9月收到高院裁定后,申请人多次到十堰中级法院催促,称案件转到明年再办十堰市中院有意推拖半年后,于2010年3月22日通知申请人将于2010年4月7日开庭审理,开庭后,我多次到十堰中院查询,没有任何结果,2010年7月12日,我通过省政府网向相关部门投诉,2010年7月19日,办案人员通知申请人拿判决书,判决书(2010)十法民再终字第11号判决“教育权不属民事调解范围,驳回申请人起诉”,日期为2010年6月1日。本案为一般民事再审程序,根据诉讼法,对二审后再审的案件,法定审理期限规定为三个月,十堰中级法院竟将案子拖了十个月,超期七个月。
      二、十堰中级法院卢鸣等在二审中枉法裁判。
      2007年7月6日,十堰市中院(2007)十民终(2)字第86号以对方没有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已过等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上诉人承担二审审理费用7910元。庭审中法官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十堰教育局,制止被上诉人提供证据,禁止提及被上诉人十堰教育局组织未上线生报考。十堰市中级法院种种枉法行为表明,十堰市中级法院有意错判,意图以枉判、承担诉讼费、拖磨当事人等方式要胁当事人不再诉讼。
        三、十堰中级法院秦鸿毓、田丰国等在再审审理中枉法裁判。
2010年4月7日开庭审理中,田丰国法官也称庭审后法院会调解。但是十堰市中级法院从未与我联系过,直到2010年7月19日,办案人员通知申请人拿判决书,判决书(2010)十法民再终字第11号判决“教育权不属民事调解范围,驳回申请人起诉”,日期为2010年6月1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十堰茅箭法院和十堰中院以种种借口不受理,其中理由之一是此案不属民事调解范围,但在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审理和判决中,从未告知原告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再审庭审时甚至派两名法警看守法庭,可见十堰市法院对受害当事人的态度极其恶劣低级。
       四、省高院违反程序、法官要胁当事人撤诉。
       2010年11月,我向高院申请再审。2010年11月24日,省高院审案法官钟某约谈我,称法院不审教育权的案子,官司打不赢,要求我撤诉。当事人提的是民事诉讼,而案件却安排在行政庭审。2010年12月31日,我打电话询问,得知合议庭已经决定了驳回意见。
       十堰中院秦鸿毓等延期裁判枉法裁判目的:一是恃强凌弱,讨好权势,为虎作伥,二是制造诉讼难,压制受害人依法诉讼。2007年,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下文要求审理教育权益案件要切实保护学生权益,十堰市中院依然枉法裁判,倒判受害人败诉,倒欠法院诉讼费。2010年初,湖北省高院院长郑三少讲话要求依法审理好教育、医疗等关系民生案件,而在现实中,湖北法院做的却是另一套,胡判乱断,拖延断案,欺凌弱小,打压冤民,无视法律法规,无视国家政策,无视上级指示,漠视百姓利益,不管受害人死活。
       当事人家境贫寒,因受招生部门排挤,并遭到高校违规办学坑害,致使我未读上省线未读上志愿专业,并受到蒙骗读了一个低批次的烹饪专业,平等受教育权受到严重侵犯,因学无所长,青春贻误,文凭学历专业难被社会接受,工作一直没有解决,就业困难,错失诸多人生机会,个人和家庭蒙受财力精力损失和精神伤害惨重,被迫向法院起诉讼,迫切希望法院及时公正裁判,尽可能挽回和减少损失,然而,十堰市法院一拖再拖,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有意包庇十堰市教育局等侵权方,拖磨了当事人五年,并最终枉法裁判,给当事人造成更大财力时间和精神上的伤害。当事人双亲在病苦气愤中离开人世,受害人已经自杀未遂多次,之所以坚持诉讼,所盼无非是法律给予公民的公平正义,而经过十堰市中级法院五年延期裁判二次枉法裁判,当事人现年龄已过35岁,一无所长,家破人亡,失业流浪,生存艰难,满腔悲愤,这叫当事人如何承受?
       控告证据即为本案相关判决裁定书,十堰市茅箭区法院茅民一初字第692号判决、十堰市中院(2007)十民终(2)字第86号判决、湖北省高院(2008)鄂民申字第703号受理通知、湖北省高院(2008)鄂民申字第703号裁定、十堰市中院(2010)十法民再终字第11号裁定。
       以上十堰市中级法院秦鸿毓等延期裁判、枉法裁判事实,有损司法尊严,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伤害,社会影响恶劣,已经触犯党纪国法,请纪检领导明察,严办恃强凌弱、徇私枉法之徒。 
                                              
                                                                    控告人:余相飞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