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解读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央行: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从事网络支付

  2010年06月21日  来源: 央行网站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央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 2010年12月03日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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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五)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三)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二)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四)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需申请文件、资料均以中文书写为准,并应当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网站上连续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3日。

      第二十一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其住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申请续展的理由;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得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后作出是否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支付机构应当自其确认许可证灭失、损毁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连续公告3日,声明原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损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登载声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新申领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向支付机构补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的,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拟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按照前款规定连续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支付服务协议,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供调取查用的纸质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内容。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提请客户注意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并予以说明。

      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条款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备案的分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分公司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放置分公司住所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办理。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于备案时交回其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灾难恢复处理能力,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支付业务中断后24小时之内恢复支付业务,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的制度规定;

      (二)具有稳妥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计划;

      (三)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人员和应急营业场所;

      (四)具有同机房数据备份设施和同城应用级备份设施。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比照前款分别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文印发)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二)支付机构多次发生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解读报告》将发布

  2010-06-22     生意社6月22日讯

      6月21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昨日出台《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办法实施前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即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非金融机构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办法还提出,《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无疑,该办法的出台将改变我国第三方支付产业长期以来缺乏明确政策监督、引导、规范的局面,有助于大大推进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尤其是B2C与C2C网络购物领域)的健康、持续发展。而在如今网络支付已经成了现金流动的一种新型方式,随着网民数量的日渐增加,人们对支付平台的需求也日益增大,因此这也必将对包括支付宝、PayPal、财付通、百付宝、快钱、易宝支付、环迅支付等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此,长期致力于我国电子商务监测与研究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即将发布《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解读报告》。

    为便于广大第三方支付企业、B2C企业、网店卖家和关心我国电子支付发展的专业人士更好解读该办法,预计本报告将于6月22日傍晚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官方网站(b2b.toocle.com)权威发布。

    如有意向订阅(免费报告)该报告的媒体记者请登陆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记者服务”平台b2b.toocle.com/jizhe在线报名登记;其他各界人士,请发送电子名片到News#netsun.com(发邮件时,请将“#”改为“@”),以便我们第一时间将该报告与您分享。

    此外,您若对该《办法》有独到观点与分析、预测,也可以将您的见解发送到上述邮件,我们将酌情选用。

  支付宝6月14日媒体沟通会文字实录

  出处:搜狐IT| 2011-06-14

  马云:因为整个阿里巴巴董事会,Eric不是董事会的人,我把这个情况跟大家通报一下董事会怎么看,阿里巴巴董事会由四个人组成,雅虎的杨致远,软银的孙正义,我,还有阿里巴巴的集团CFO,就是蔡崇信,我们其实关于支付宝的事情,我们大概讨论了快三年多,从最早猜测国家可能会有这样的管理到后来央行提出要这方面的管理,几乎没有一次董事会我们不认真讨论这件事情。

  所以每次在讨论的过程中,大家当然争议都不一样,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作为雅虎来讲他是代表雅虎股东,孙正义代表软银股东,阿里巴巴要必须代表我们有这么多的用户,有这么多的员工,有这么多的股东,不仅仅有软银、有雅虎,还有上万名员工的股东,还有外面很多其他股东,我们这中间是三方利益的讨论。

  这个文案出来的时候,大家可能觉得,因为作为我们来讲,作为阿里巴巴公司集团,我们肯定是要捍卫阿里巴巴的利益,所以说董事会不知道这个事情,几乎大家可以想像,怎么可能把70%转让出去,2009年就走出去的事不知道?董事会在2009年7月24号有一个纪要,授权管理层去做股权结构调整,去获取支付牌照,这是一个授权。很多媒体说你们有没有董事会的决议?

  我们其实成立五年以来,就是自从孙正义、杨致远进入董事会,五年以来我们都是董事会纪要,我们没有一件事情说是要写下来,董事会批准这样走,可能大家没做过企业,如果真正做过企业的话大家知道,比如说成立淘宝就是我跟孙正义两个人的君子协定,我们那时候用一个字Gentleman Agreement,我全力以赴进入这方面发展,他给予资金支持,到时候我们再讨论,成立支付宝更没有这个决议,成立阿里云也没有决议,当然这个都是另外一回事。

  我也告诉大家,我们其实一贯以来大家很认真的讨论这个问题,董事会是有授权的,一开始整个结构确实我们觉得,因为我感觉中央对整个支付体系的研究,央行对这方面研究是很深的,尤其是支付宝越来越大的时候,我们认为国家一定会出相关政策和法规要进行规范,使得它发展得越来越好,那我们那时候觉得先把这个公司假如有可能先变成协议也行,所以刚才才会出现在今年一季度之前,我们几乎整个的结构都是按照即使70%转出来,我们也是有协议的,董事会完全知道这个情况。

  直到今年一季度,央行正式出来,我们争争吵吵闹闹,原则上我必须坚持按照国家法规办事,他们认为中国所有的法规都是可以绕开的,没有什么绕不开的,我相信今天网站上评论的那帮人所讲的话,我们都已经讨论过,但是我们的想法关键什么规模、怎么大,支付宝成立这么多年来,从第一天开始,大家知道我们的压力在哪里,中国是没有这么一个机构、这么一个先例、这么一个行业的,所以我们每个季度向央行汇报,我们把所有的钱交给工商银行进行监管,我们所做的一切事情希望公开透明,只有这样我们才会被允许获得牌照。

  所以在内部争论的过程中,我尽管心里面觉得也许协议控制靠谱,但是我另外的感觉,假如你今天规模这么大,有六亿注册用户,而且用户会越来越大,这么大的影响力,会不会允许?所以我们之间有争论,直到一季度这个报告明确的出来,假如你有外资成分或者外资协议控股成分在那里,你要上报国务院另行批准,条件是另行批准,如果你没有,那么就可以参与申请这张牌照。

  大家想想看,我想在座所有的媒体记住,假如我们第一批牌照支付宝没拿到,结果会怎么样,支付宝就是一家非法经营公司,六亿的用户该怎么办,淘宝80%以上的交易是支付宝交易,是靠支付宝支撑的,中国还有几十万小网站靠支付宝支撑,假如没有拿到牌照,支付宝就变成一家非法经营机构,结果就不堪设想。

  我们的雅虎股东认为这事情是可以处理好的,只要是协议控制,孙正义是我是软银、软银、软银,我觉得他们也没错,但是到最后期限你必须交上报告,按照这样讲,你这份报告如果不按照100%的内资来做的话,你就连申请的资格都没有,你就没办法申请这个资格,如果你按照外资的话,那么你没办法申请资格的话,整个公司就瘫痪,支付宝瘫痪掉,淘宝瘫痪掉,阿里巴巴肯定也瘫痪掉,整个外面的电子商务网站也瘫痪掉。

  作为大股东来讲,我们觉得,他们也没错,我代表股东的利益,但是我觉得代表董事的责任,他们都错了,雅虎杨致远也好,孙正义也好,他们都是这家公司的董事,董事要维护这家公司的利益,但是他们代表自己股东的利益说我不能这么干,所以我们很尴尬,不申请牌照,我们非法经营,申请了牌照,股东们不同意或者董事们不同意,就是按照现在完全现在100%这种办,所以我们直到把央行最后的通知给他们看,专门给支付宝的通知。

  第一有没有外资,如果有,请申报,第二如果没有,请公开声明,已经很明确,所以我们决定在这个情况下面,已经不可能有完美的结果大家都开心的决定,我觉得我做出了一个当时唯一正确的决定,它不完美,但它必须做出这个决定,我们先申报,申报的第二天我们召开董事会,我们开放、积极的参与讨论整个利益补偿,直到今天为止还在进行利益补偿讨论,因为这不是那么一件容易的事情。

  所以这是整个过程,为什么会发展成这样,至于3.3亿人民币入进口袋,我很好奇,怎么会传出3.3亿,大家知道注册资本和实际价值是完全不一样,很多公司注册资本是10亿,价值是几百亿,这是一个注册资本的概念,至于我跟谢世煌两个人是这家公司的什么个人控股股东,我告诉大家,中国所有的互联网公司的ICP执照都是中国人,你说腾讯马化腾,百度李彦宏,阿里巴巴马云,这是国家法律规定,这只是挂了一个名字,我们一直在探讨的这个,这3.3亿是注册资本,按照刚才Eric解释。

  两个问题希望大家解释,第一董事会有没有决议,我告诉大家,董事会从第一天起到今天,开了几次董事会就谈了几次,但是谈的过程当中,雅虎在2008年杨致远就提到关于支付宝,早点处理掉,当时因为谁都不看好支付宝会做成功,支付宝第一天就是Function,就是淘宝的功能,它不是Paypal,而且每天是亏损的,如果没有淘宝,可能就Cruch掉,就等于关掉了,所以那时候是全力的支持阿里巴巴获得牌照,不管什么办法,哪怕卖给别人也行,这是明确的。

  孙正义每次谈论过程中,要谈到支付宝,我还有一分钟要走了,基本上都是这样,只要提到支付宝,我还有一分钟,马上开会去,走了。这些事情就等于作为一家公司的董事,你必须在公司生死存亡的时候做出决定,到底要还是不要牌照,他们完全可以说我不要牌照,我不要牌照意味着什么?

  淘宝瘫痪掉、电子商务瘫痪掉、几亿用户瘫痪掉,作为我也是公司的董事,也是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的CEO,我觉得必须做出这么一个按照去年流行的话“最艰难的决定”。这是真艰难的决定,但是是当时当刻唯一正确的决定。

  但是做完这个决定,我们必须对股东负责,必须对公司各方面股东负责,所以我们来进行股权补偿的讨论,直到今天为止还在讨论,遗憾的是有些媒体和评论家发出这个舆论,使得谈判越来越复杂,我也相信有一天把补偿结构讲出来,有人一定会说贵,有人一定会说便宜,有人一定会说合理,这是商业谈判而已,所以并不存在这件事情已经放进口袋里。

  我先把来龙去脉跟大家讲一下,今天还这句话,请大家有任何问题尽管提,我希望这件事情过去了,我不希望给中国所有企业留下一个什么契约精神、诚信,因为阿里巴巴走到今天,这批八零后基本上很多都是九零后年轻人做的公司,我们想做的就是跟以往企业不一样,我们坚信互联网是开放、分享、透明和责任,电子商务如果离开诚信,几乎什么做不了,假如我们背上一个不诚信,那对谁都不公平,最不公平是对员工的不公平,对我们在这个艰难的时刻做出艰难决定的人的不公平,所以不完美,但是这是唯一正确的方法,我们一直在探讨之中,而且这个结局一直在探讨,我先讲一下,大家有任何问题随便提。

  记者提问环节:

  记者:马总你好,我是新京报记者阳淼,你在跟胡舒立通话中说进央行没有办法考虑,您努力过,并尝试过,请问在第三方支付办法出台之前,你与央行进行过怎样的沟通和努力,谢谢?

  马云:第一我这么觉得,央行其实在这件事情上面,到后面越讨论,我越觉得他们高瞻远瞩,最早要不要做这个决定的时候,要不要做支付宝的时候,我们已经开始跟央行沟通了,我们进入一个完全没有进入过的领域里面,直到后来央行说要管理牌照,我们都参与,都进行沟通,至于外资能不能进,说心里话,我是比较反感做企业动不动上升到民主,上升到爱国,上升到这些东西,做企业就是踏踏实实按照市场规则去做,但是不提民族主义不等于不理解国家在这方面的顾虑和看法。

  央行在这个事情上提出开始要监管到办法出来花了五年时间,大家记住,这个从提出想法到实施真正发牌照花了五年时间,这五年时间,我相信央行的专家,央行的官员们是全面的探讨,我们都开始想知道到底外资可以还是不可以,所以我不敢代表央行说什么,但是我理解假如,这是我个人理解,这家公司确实掌握了一个六亿注册用户,拥有大量的消费数据金融信息,这些数据导致它不是一般的信息公司,它有很多的金融数据。

  我今天很难理解说美国的Paypal可以让中国人去控股还是Google可以让我们中国人控股,我是这么理解,这是从我的角度上理解,前面当然我们努力过外资是不是可以,内资是不是可以,我相信这些探讨都参与过,但是最后国家也是觉得在目前为止外资不仅如为宜,或者到目前为止外资要进入,上报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想这是央行负责任的态度,作为我们企业你只能是遵守法律,我讨厌做企业上有对策、下有政策,绕来绕去的绕,因为我们今天这么大公司,已经有六亿用户,你是绕不开的,我对央行做的决定,不管做什么决定,决定之前充分沟通交流,决定之后我们作为企业必须完全并且坚决地按照法律实施,这是我的态度。

  我跟胡舒立讲的也很清楚,不需要有人教我怎么绕开政策,或者洋人教我的也不少,你们肯定有办法可以绕开,问题是你今天这么大,而且央行明确规定外资不能协议,必须上报,在这个情况下你还要绕开,我觉得是知法犯法,你是不能做的。

  记者:马总你好,我是来自于中国日报的记者,刚才您提到说现在的舆论态势让谈判变得更加复杂,您的意思是不是说舆论的情况让软银和雅虎那边对这个赔偿的期望有更加高的期望,能不能仔细说一下什么更加复杂,你觉得什么时候有突破性进展?

  马云:现在这个谈判,我跟大家讲,前期的谈判已经进行几年了,但是正式开始一季度不合并报表以后,根据央行要求以后,我们开始更实质性地沟通,我顺便跟大家讲一下,雅虎股东不是对我们不满,雅虎股东是对雅虎不满,阿里巴巴3月31号已经报给了雅虎,是雅虎在5月份才开始进它的股东汇报,换句话这个事情我们报给雅虎,雅虎是我的董事,我的股东,我们报给他是3月底,他上报给外面是到了5月中旬,所以股东是对雅虎不满,不是对我们不满,这个大家搞清楚。

  但是由于媒体和评论这样压了以后,当然就抬起了整个软银、雅虎在这个谈判过程中的筹码和态度,他们觉得你们中国还真可以协议,可以绕开法律,完全可以,现在变得我们好像变成一个不道德、不尊重于契约精神的公司,人家觉得你为什么这样,所以双方谈的过程中,但是我觉得我们还是很理性,孙正义也好、杨致远也好,我们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是我们还是很积极的、开放的在探讨,对阿里巴巴我是这么个态度,利益都可以谈,没有什么不可以谈的,价格你讨来,我讨去,都是可以谈的,但是原则不能动,这个原则就是你要不要吻合法律,先去拿到牌照,这是一个原则,所以我觉得在这个地方我们争论。

  接下来因为舆论的导向,导致问题变得复杂化,因为今天国内的这些评论,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评论家讲的话,在国外也在传递,然后就变成这个事情搞的越来越乱,双方谈的过程当中带着很多莫名其妙的情绪在里面。

  记者:马总你好,我是南都周刊记者,你刚刚谈到董事会一直有对支付宝问题进行探讨,当时您做出不要协议控制这种决定的时候,雅虎和软银知不知道这个事情,还有您做的这个决定是你本人还是阿里巴巴整个管理层集体讨论出来的?

  马云:第一,做出协议和不做出协议,雅虎董事、软银董事都清楚,不可能我们偷偷的把这个事情给办了,那怎么可能,现在是什么时候,这么大的公司,这么大的规模。然后这个决定,我相信阿里巴巴董事会里面跟支付宝大家都讨论,因为今天支付宝拿到牌照,不仅涉及到支付宝本身,涉及到阿里巴巴集团的淘宝、阿里巴巴,也涉及到无数的用户和消费者,这个是一个大问题,我不可能马云脑袋拍拍感性说这个事情就按照这么办,不可能的。

  雅虎要带着美国的一些经验跟我们探讨,我们必须对中国法律、中国规则、中国整个的客户现状来进行探讨这个问题,所以关键点是到最后脱离协议转让还是正式转让的时候,我们是在这个问题上面,不是说不知道,而是说没有达成协议,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第二天你又必须递上这份报告的时候,请问你不递报告,你拿不到了,递了报告,但是不同意,那请问你该怎么办,我觉得这时候没办法有一个大家都Happy的完美办法。

  彭蕾:我想作为阿里巴巴管理层的一员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其实从我的角度来说,谈到这个事情的想法和出发点非常简单,在跟合乎监管方要求的前提之下,我们要去获得牌照这件事情上面,我们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心理,就今天你说什么协议控制还是实际控制这个事情,所谓的协议控制,里面一定有侥幸成分,我们今天先报了这个,完了以后再怎么样,但是今天作为支付宝这样一家市场份额第一的公司,而且我们对央行有这样的承诺,那我们觉得我们应该说的是我们说的就是我们做的,我们做的就是我们说的,我的想法这个事情我们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我们今天必须用200%的努力去确保一个100%的正确的结果。

  记者:人民日报记者,我讲到了一句话,美国政府这次给你们的压力非常大,我想了解给了阿里到底什么样的压力,另外一个毕竟这件事情开始是一个公司的事情,然后政府出面的话感觉上升到两国政府的高度,我想问一下你们对中国政府是不是有同样的期待,希望政府能够做什么?

  马云:我自始自终认为这是一个公司的事情,但是我是没有想到这个事情后来搞的美国的大使馆、中美战略谈判都卷入到这个里面了,我这次去了美国,还有一个人跟我说,美国国务院的哪个谁还专门希望通过了解这个股权结构的问题。当然我觉得我对中国政府目前出了央行一个很明确的条例出来,我只是觉得只要按照条例办,大家都按照这个条例办,那就很好。

  我觉得这件事情是把它当做一个公司在看的,我只要是吻合国家法律做这个事情,那今天网上有一些评论也是有道理的,我在美国也问他们,华为公司收购一个二十几个人的员工的公司,你们怎么就拒绝?中海油收购美国一个小石油公司你怎么就拒绝?我今天不敢说,也没这么大高度,也不敢说我们支付宝就是代表国家安全,但是国家政府有政府的考虑,我作为一个企业,我说我就是一个企业,我知道我的企业影响着几亿的用户,我知道很多用户把来回的钱都是通过支付宝帐号,他的问题出大了,那真是搞大问题了,我是这么理解。

  确实这件事情所造成的影响力这么大,我没想到,国内是往契约精神在谈,国外其实倒不是批我什么盗窃资产,我去了美国,参加了D9大会,华尔街说你敢来,就没有存在任何不可以公开的事情,很坦荡。这个事情按照彭蕾的说法,是没有半点侥幸心里的,这个公司大了,不是一个几十家的公司、上百个客户,而是几千名员工、几亿消费者,我是这么看这个问题。

  记者:马总你好,我是浙江经视新闻记者,雅虎跟软件,跟他们现在解决的的怎样了?在股权带来的变化,商业利益以及重新的安排后,能不能讲一下接下来的事情?

  马云:细节我相信在座所有的媒体朋友都明白,我还没有办法透露细节,还在谈判。但我们的原则是:第一100%合法,第二必须100%透明,第三是保证支付宝的持续健康稳定安全地发展。支付宝和paypal不同,paypal第一天是一个独立单独的公司,支付宝第一天只是淘宝的一个功能,只是单独运营而已,所以它不存在着自己独立的商业模式,要把支付宝变成一个独立的商业模式,还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还要新的合作伙伴,还有整个业务的开展,是有巨大挑战的,所以这中间的谈判,今天为止我觉得有一点只能向大家报告,我们三方都是很积极的、很乐观的在往前推进,具体我相信这个结果我们现在正在进入细节方面的探讨谈判。

  记者:我是第一财经记者,您在胡舒立交流当中提到支付宝未来肯定要开放,是不是意味着说日后如果央行政策有松动的话,支付宝还有可能回到阿里巴巴集团来?

  马云:国家法律如果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做任何事情原则,什么事情都可以谈,利益方面的问题都是可以谈判的,所以我觉得阿里巴巴是开放的,也不存在着说有一天,我好像几年前跟彭蕾讲过,支付宝这么复杂,我早知道不做这个玩意儿了,太累了,真是越来越复杂。

  前几年客观想,做支付宝这个事情它所承担的压力和模式的挑战以及各方面的事情确实比大家想象的复杂,它不是一个利益,更多的是一个责任,所以我们一定会开放的进行合作伙伴的讨论,股权结构的讨论,当然毫无疑问还是这句话,必须100%合法,必须100%透明,必须保持这个公司能够健康持久发展,这是我的原则,其他钱的利益的问题都是可以谈的,我想媒体朋友在传递的过程当中,有些东西是情绪化的表达,但是理性来看是不可能的事情,不现实。

  记者:我是天津城市快报记者,你刚才提到您做出的决定是在当下唯一正确的决定,你能不能再详细谈一下?

  马云:没有一个法律是完美的,没有一个人是完美的,所以我们人和法之间必须高度完美的结合。我把孙正义做一个例子,在孙正义眼睛里面只有这六个字,软银、软银、软银。对他来讲,为他来说客户太遥远了,他不会考虑到员工的利益,他不会考虑到我们还有这么多外部小的股东的利益。

  雅虎当然,他今天这样的局面当然也可以理解,他代表美国雅虎股东的利益,他也这样讲,但是作为公司的董事,你必须代表公司的最大利益,大家知道这是公司法里面,董事是代表公司利益,股东只要代表自己利益就够了,我作为公司的董事、股东,特别是管理层的CEO和董事会主席,你觉得这个时候双方的股东都不同意,你要必须考虑到国家大法,六亿的用户,淘宝网,阿里巴巴,还有阿里的2.2万名员工,你这时候做的决定最艰难的。

  我理解大股东利益,按照大股东想法,按照股东的法来讲,我宁可不做,这没错的,既然这样,我们就不做,这句话不是在会上没人说过,但是对我来讲,我知道不做意味着什么,不做意味着淘宝瘫痪掉,阿里巴巴瘫痪掉,最后连自己的股东利益都没有,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你要么是国家法,要么是股东,要么是你自己的利益,在这个时候已经没办法做出一个完美的决定,所有做过企业的人,我想今天通过媒体的人,为什么做过企业的人和只会做评论的人是完全两种不同的人,因为企业家、领导者在这个时候,这是个责任,但是这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做了这个决定,假如我第二天说孙正义、杨致远再见了,这跟你没关系了,那是不道德的。

  我们第二天就再次召开说我们来探讨、讨论,做了这个决定,我们再度通知大家我们的出发点是什么,我们开放的谈判整个利益,这是我想跟大家讲的,公司法,任何一个法是不完美的,任何人是不完美的,所以对马云来讲也许我智慧不够,但是你们可以想像,这件事情每个人的屁股决定脑袋,一个来一个,我不投票、我不同意,这么长时间,我只代表自己的利益说话,你就没办法做决定,所以这是现在不仅在我们这样的公司,很多这样的公司都会问到这样的问题,你到公司的最高管理层、决策层和董事会的时候,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记者:我是《中国青年报》记者,马总提到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国公司法中有一条,你作为企业的管理人,有一个勤勉尽职的责任。在今年一季度央行这个决定做出以后,其实对于资质的问题,他其实关于外资有一点,可以上报国务院另行批准的,中间支付宝和央行一定也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在另行批准这个问题上,您的管理团队是否穷尽了你们所有的办法和管理层做这样的沟通。然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说在一季度您的决定终止协议以后,技术上怎么操作的?

  马云:我先回答是不是穷尽,然后回答怎么操作。你去看我们今天阿里巴巴或者支付宝这些人都已经快疯过去了,从提出申请到牌照发下来五年内,我们可以说寝食不安,假如说不穷尽,我觉得这是对事实的不尊重,我们该想的办法,该沟通的我们都用了。跟董事会我也说,我说是穷尽了所有的办法,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这是一个影响到中国,现在是中国最大的支付公司,用户角度是全世界最大的一家支付公司,你怎么不可能穷尽、不努力,它的体系意味着整个淘宝的垮掉,是中国电子商务支付体系垮掉,我们何敢不穷尽?

  无论正确与否,他最后做出这样的决定,我一定表示尊重,这是我做企业的原则,在这之前我一定努力,但是假设这个决定移出来,公司里面运营都一样,公司里面运营都一样,我做一个决定,多少人会反对,但是我说这个决定出来以后,请你走出这办公室只有这一个决定,不可能你下面再想个方法出来,只有这样,因为这样阿里巴巴才走到今天,国家也必须这样。

  所以我想告诉你穷尽之极,所有办法,彭蕾去过多少,我去过多少,邵晓锋去过多少,樊治铭去过多少,我们几乎所有的方法都用了。董事会每一次会议的纪要,不光是董事会,非董事会我是软银的董事,我在软银董事会上也要跟孙正义沟通,这些办法不是说我今天没用过,偷偷把这些办了,希望大家这个可以理解,如果我们这么不做事情的话,阿里巴巴能发展到今天?

  井贤栋:大家还是理解为好像外资报给银行单独批准就可以了,千万不能这么理解,看看那句话,外资业务范围都要另外规定,刚才说到二号令及其细则以及配套的管理办法,可能都不适用,你将来能做什么业务,业务怎么管理都需要制定,我刚才说二号令这套东西出台至少五年以上,如果另行规定的话不仅批准牌照你能做什么业务,流程怎么样,这可能又是另外的五年到八年的时间,不要以为我是另外一个批准的流程适用于这套管理办法,我是当事人之一,从这个政策里面跟我们同事,跟我们管理层一直在保持密切沟通,非常深入的研究,这一条大家一定要清楚,这不是单独报给国务院批就批下来可以了,不是这样理解的,从运营层面做一个详细的阐述。

  我们根据管理要求,如果是的话,你必须详细列出来怎么控制的,因为这个可能走到这一条去,你要属于外资控制的另行规定,如果不是的话,你要做出声明,主管机构的意思非常清楚,Lucy也说了,我们不能冒任何风险,我们必须100%确保可以拿到牌照,我们觉得这个协议应该终止,这是管理层经过所有人探讨之后,做了一个共同决定以后,第一时间跟管理当局沟通,然后也第一时间跟雅虎和软银沟通这个事情,大家立刻展开了一个双方就这个东西如何做补偿的探讨,我想就是这样一个节奏。

  马云:我也做一个稍微的解释,刚才讲穷尽,我们对央行的每个字、每一句都仔细研究,五年心血,没有牌照的话,干了八年,这个八年内我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做一个准金融业务这样的东西,大家干的事情,每一步都像如履薄冰这样在走,央行每一个文件、每一个字我们都是仔细研究的,上报国务院另行批准,你可以想想什么意思,就这个二号令整了五年时间,从哪儿讨论起都不知道,这次发了27张牌照,如果牌照里面没有支付宝,连申请的资格都没有,你要另行再去报和另行文件出来,那事情就搞大了,你可以想象会发生什么结局,这个我们不是没有沟通过,而且中间要再出一个文件,另行规定的文件,那个事情又是两三年,这两三年内,人家都是有牌照,你没有牌照执行,那几乎是不可思议。

  第二件事情,我们不是那么鲁莽的人说我们马上就把它办了,就告诉雅虎通知一下我们办了,你孙正义和杨致远可以关闭掉谈判的门,但是我们不能关闭掉跟你们谈判和沟通,这儿要去根据法律递交,这边还是要,交之前沟通,交了以后马上重启进行补偿谈判,因为我们自己本身也是阿里巴巴集团的股东,我们也得替自己讲,支付宝尽管规模搞的那么大,它还没有商业模式,出来以后能不能单独活还是个大问题,所以我们确实处在两难,这个屁股又代表股东自己的利益,这边又代表新出来的一家公司的利益该怎么办,未来的前景该怎么办,所以不那么容易。

  至于雅虎我们报到它最后的日子三月底,他为什么5月10号申报,这是他的事情,我也不理解他为什么这样。

  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这个事情已经是既有事实了,大家讨论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补偿,由于支付宝不是上市公司,价值无法估算,不知道马总是以什么身份跟投资者谈判,这部分巨额赔偿金将是由阿里体系下的哪个公司或者是股东来支付赔偿,第二个问题,央行在公布细节前有很长时间可以供你和董事会沟通,按照正常人来讲会比较想不通为什么在做出这个决定之前不去谈好,既然一定要划为内资的企业,为什么不在之前把赔偿方案讨论好,造成今天的局面,到底中间发生了什么事情?

  马云:第一个问题补偿的钱谁出以及补偿的原则是什么,不好意思,现在这个事还在谈判之中,我们今天还很难讲到底要多少钱怎么样,这个细节希望大家要理解,一直在谈判,我不希望今天公布了,明天又有更多媒体出来这是合理但不合法,那又乱套了,我们希望先把事情解决掉,然后再考虑评论的问题,我相信出来以后,还会有人说你们卖的太贵了或者说卖的太便宜了,这个是商业谈判,还在谈判之中。

  至于有那么多时间跟投资者沟通,我很客观的也很理性的告诉大家,再给我们十倍时间,也没办法跟孙正义和雅虎方面谈清楚,因为这就是我刚才回答的,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事,我们每个人都可以理性的说这个东西我们谈就行了,这样的谈判两个小时就谈完了,为什么谈了这么多月?因为屁股决定脑袋,没有人愿意真正在关键时刻承担责任,我承担了责任,我在国内被评为不诚信和违背契约精神,我不承担责任,那全部完蛋,他们今天也一样,股东这么说了,公司这么说了,他不愿意承担责任,作为阿里巴巴的董事,他必须替阿里巴巴公司承担责任,但是他的身份是雅虎派出的股东董事,这就是这个机制法制里面的不完美,我想告诉大家,再有十倍时间也谈不好的,关键还得有人做决定。

  井贤栋:我想做一点补充,其实你看到我们在去年接受了二号令出来以后,我们在等细则如何申报,其实我们跟着二号令的东西立刻做了30%外资转内资变成100%内资的一个动作,每次动作我们都是非常迅速的,09年备案的时候,四月份出来,六月份做完,所有的细则,我们立刻提交了材料,为了能够在协议下面,自始自终阿里巴巴做的每一件决定其实就是想能够最大化所有支付宝阿里巴巴的价值,当时公司还是100%在协议控制里面。

  刚才马总强调几次,我们从董事会应该说从08年,一直以来支付宝股权合规的问题做了很多次探讨,很多时候都有会议纪要的形式,大家共同的原则是一定的,一定要合规,一定要拿到牌照才能最大化所有阿里巴巴集团的价值以及我们整个用户的价值,这个原则性的东西是决策最重要的原则是一致的,第二个刚才说了,其实当时仍然在协议控制,没有说我额外要怎么样,只是第一季度,当时在牌照分分钟就要发的情况下,有一个监管机构沟通的函件,告诉我这一刻要做个决定。

  马云:我想再跟大家讲,我们自始自终董事会的任何决议董事们都知道,2009年7月24号董事会纪要授权管理层做股权调整来接受获得整个牌照,杨致远也讲的很清楚,必须合法的,只是到后面人家想增加谈判筹码而已,哪有那么复杂我们今天这个玩意儿就是我们自己说了办了,后来捅成这么大,变成媒体的大事件,听起来国际事端一样了,这是谈判的筹码,哪有那么复杂的事情,要是真的变成盗窃了,那好意思吗,这么大一个公司,跑到自己口袋去。

  记者:我是《中国日报》记者,你说你也没料到支付宝事件闹的这么大,如果时光倒流的话,你当时会采取哪些措施,或者哪些方法能够避免现在这些,你有没有预想到的情况?对阿里巴巴的影响或者启示是什么,避免历史遗留的问题,比如说机制问题,未来的影响,比如在物流方面或者其他方面会加大自己的投入?

  马云:如果历史倒转的话,我可以告诉大家,我仍然没有办法,如果时间倒转的话,我想雅虎和软银会认为这个事情是真的,他们一直认为这个事情不是真的,他们一直认为这玩意儿肯定是能绕开的,我告诉大家,今天这个央行的令是真的,直到现在为止还在不断的问大家你们到底是不是协议控股,有人说肯定没有,那是他们的事情,我自己不作弊,说别人作弊,我们是不是应该学习别人作弊,这是另外一个概念,我想时光倒流,我想雅虎和软银会改变,我没办法,我不会改变,我还是这个态度。

  但是这件事情搞的那么大,拜托评论者和国内所有猜测的舆论,把事情搞的那么大,也是反思一下我们宁可相信道听途说的问题而不相信真正的事实,因为我们不会愚蠢到连公司的契约精神都不顾,我们不会愚蠢到连支付宝最基本的价值都不讨论来做这样的事情,今天跟我一起共同合作这么多年的股东,尽管我们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我说我们背叛股东、背叛员工、背叛客户,背叛今天的契约精神来做这样的事情,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时光倒流我也不会改变,我相信孙正义、杨致远一定会改变,我希望他们改变,至于后面,原则做企业还是很简单,就按照原则办事情,我还是会不断努力,去沟通,跟董事、股东,还是不断跟他们讲,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记者:雅虎和软银的董事他们是否知道或者是否知晓阿里的管理层有可能会转移股权,或者您是否告知他们可能性?然后您所谓的关掉谈判的门,孙正义、杨致远说关掉谈判的门是什么意思,然后你又提到可以承担这个责任,是不是意味着他们认为股权转移后,无论是怎样的赔偿协议,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

  马云:第一,他们肯定会知道,不叫“我们转移”,他们肯定知道我们必须得获得牌照,这是肯定的,而且获得牌照必须只能按照法律来讲,按照我们的原则来讲,只能按照央行的规定的办法去办,不可能不知道的,转移他们也很清楚,杨致远在2009年在董事会上说的很清楚,要转移,今天支付宝这么大的,对阿里巴巴集团这么重要的战略资产必须是有管理层进行控制,这也很清楚,第三再提醒,2009年7月24号董事会纪要明确授权管理层合法获得牌照,调整股权结构,我觉得这个是清楚的。

  至于谈判的门关掉,是他们在拖,反正你有办法,反正到这一天你们办,我没签字,我不表态,你们办,表了态,好,你如果做出去,那你的错,你不表态,他不错,这就是制度的不完美,到晚上十二点钟的时候,我不表态,我不说反对,我也不说反对,你看着办,你说这个时候制度不完美,如果十二点一定要说,他从来就没有说我反对,也没有说我不反对,这就是制度的不完美,他如果说反对,今天纪要上有,我反对转移,它有吗?没有。

  记者:我是财经国家周刊的记者,我的一个问题,您其实刚刚提到筹码的概念,也有评论说马云将支付宝股权重组是将支付宝作为与雅虎谈判的一个筹码,也就是说阿里巴巴要回购阿里巴巴股权从雅虎手里,这个概念是否正确。

  然后还有一个,一直提到孙正义是一个非关键先生,这个非关键先生是否已经坐到谈判桌上,谢谢?

  马云:第一中国的剧作家太多,我投资华谊,发现写华谊剧作是为了让大家开心,而中国的剧作家讲的像真的一样,我还没有高深到说以支付宝来作为回购阿里巴巴谈判的筹码,我们还没有想的那么远,我们觉得今天先让支付宝合法身份拿到牌照,合法运营是第一关键,至于阿里巴巴股份能不能回购,换句话人家卖给我们,我们买不买得起还是大问题,都是在空中飘的事,能够谈就谈,不能谈,我们这辈子认了,至于你第二个问题说孙正义非关键先生,有没有回到关键?他第一天就没离开过,只是他表态很清楚,我就表态软银、软银、软银,你说他有错吗?没错,但是他错了,他今天是阿里巴巴的董事,他必须代表阿里巴巴,不能代表软银,如果股东代表,他应该是软银、软银、软银,没错。我必须代表客户、员工和股东,股东还不仅仅包括雅虎、软银,还有其他。

  记者:现在赔偿金额细节能不能谈谈,还有这笔钱哪出很重要。

  马云:你讲的也很对,我现在还没法说,如果说从哪出,那他说这哥们有钱,如果说我自己出,那没钱,那怎么谈。现在这个事情还正在谈判,等到结果出来大家再看看,人家够不够狡猾,我们够不够智慧,我们总得谈判,你总不能让我谈判越来越难吧,我觉得希望你们能够理解,原则是这样,我们绝对不会伤害淘宝和阿里集团利益。

  第二我们在整个过程中必须让支付宝能够真正合法健康持久的发展,这是原则,所以我们在讲到未来的股东结构里面,我们也一定讨论到,很清楚,希望大家理解,我今天很难公布说你钱从哪里出,从其他股东里面出,那一听,这又复杂,那是谁呢,里面又开始有剧作家出来,大家再等一段时间,你们可能看到,再给大家评论和分析。

  对我来讲我是每天把门开着在谈,以前是我“大限”,我不递进去,我死了,以前的大限在我这儿,兄弟,我说赶紧这天不递交上去,我不能申请牌照,他说这是你的事情,今天这个大限在他这儿,我每天门开着,所以他们也知道,他也有大限,雅虎的股东在拼命的逼着他,软银的股东也逼着他们,我们双方之间,我更关心的是支付宝后面的发展和转型是不是能够成功,他们今天考虑到这个结构,我没有大限,他们有大限,今天终于谈判有点好起来,被大家一折腾,又弄坏起来。

  记者:马总你好,我是《浙江日报》记者,我想问一下如果这个企业有外资背景,他们在这个里面掺合的话,我们就拿不到牌照,如果拿到的话,他们就没有份,说白了就是这样子?

  马云:可以这么说,我们是要讲道德和良心,还是回过去跟他们讲,利益可以重新谈过。

  记者:他们希望自己在里面掺合,但是又能够拿到牌照,但是现在这两件事情是对立的,然后你为他们做了一个选择,就是你们拿牌照,但是请你们出去,他们这样不同意了。

  马云:我替公司拿牌照,然后我们探讨怎么补偿的保持今天短期和未来长期发展的谈判,我必须对今天的股东有补偿,并且未来的长期支付宝发展他们也能分享这样的结构,出发点讨论是从这个里面讲的。

  记者:但是你为他们做了这个选择?

  马云:必须的,不是为他们,而是为我们大家,为公司做出这样的决定。

  记者:他们谈判的话,有没有牵扯到不仅仅是钱的一个问题,他们有没有提及到淘宝?就是说雅虎和软银在和你们进行后期谈判赔偿的问题的时候,是不是不仅仅资金的问题,不仅仅是赔一点钱的问题,后面有没有涉及到淘宝?

  他们有没有说希望增加淘宝的股份?

  主持人:谈判细节不提供回答,谢谢。

  记者:我是《财新》记者王姗姗,首先是这样的,我想跟马总多问一下刚才整个故事当中我的理解,我们最初跟两个董事会股东讨论的时候,我们要拿牌,他们认可必须拿牌,否则支付宝Game Over了,那么其次之后获得董事会会议纪要性质的认可,然后授权我们管理层有一个做股份调整这样一个方式,然后获得最后拿牌这样一个结果,这个事情是发生在09年对吗?

  马云:对。

  记者:之前有几次很关键的事件点,两次股权的转出,这个时间点是不是都是在事前或者事后,董事会都是知晓?

  马云:当然,如果2009年转70%的事情董事会不知晓的话,那问题都大了,每个转移都得报告。

  记者:是不是因为我们有一个VIE,他们认为OK,我们利益可以保护的,他们没有任何谈补偿的想法,补偿在那个时候从来没有被谈过,直到今年一月份,刚刚CFO提到对支付宝这样一个质询的函出来以后,才决定由管理层先来决定,先把VI协议先STOP,然后再通知他们?

  马云:我打断一下,支付宝事情出来以后,跟他们商量过,我们把VIE必须终止,重新谈判,一季度我们央行已经正式出来的时候,我们告诉他们这个VIE不能坚持下去的,必须终止协议。

  记者:因为我们12月份递交了申请,后面他们给了一个质询函,然后我们才知道VIE绝对不能再玩了,所以我们要Stop,这个时候没有跟董事会谈?

  马云:当然谈,告诉他央行文件出来了,专门质询我们,要么声明,要么不报。那时候他说不可能,我说这是文件,他说不可能,我说这时候怎么办?我说这是央行发给我的文件,他说不可能。

  记者:那个时间是在一月份还是一季度?

  马云:一季度。

  记者:为什么会有3月31号?

  马云:31号是我们最后做出这个决定,报告之后财务上把帐全部不能合并报表了,你得在3月31号财务报表发给他的时候,他已经知道了。

  记者:就是我们感觉央行对支付宝之前一月份有一个专门的函,你讲话也说了,我们不评论其他公司怎么拿到牌照的,但是我们知道很多公司都有风投在其中,也有VIE的协议在其中,央行岂不是对你们没有不公平吗?

  马云:我觉得你应该问那些通过VIE的公司以及央行的原则,我觉得我的理解,确实有人在用各种各样的方法,但是请给央行时间,因为现在中国基本上很多企业惯例就是这样,我先蒙了再说,我们再办,我们很明确的知道央行是很严肃的,非常严肃的,如果VIE,你就说清楚,你就报国务院等着,你要么不要报,你这个时候请问,我怎么办?

  记者:我们理解央行目前正在一个清理的过程当中?

  彭蕾:我觉得今天重点我们只想面对支付宝这么一家公司,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我们应该做的最正确的决定,我们无意于去评价其他同行或者监管方他们的出发点或者他们考虑到底是什么,但是我可以讲,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征询函,据我所知不只是对支付宝,当时几乎有很多企业都收到这个函,而且都有声明我们公司都没有外资直接控制或者协议控制,以上情况属实,然后盖上章,但是你要问我为什么他们可以,我们不可以,我觉得这个没办法说清楚。

  记者:还有马总提到跟雅虎好谈,跟软银不好谈,在补偿的问题上,这个怎么解读,不太理解?

  马云:我最后跟大家讲一下关于雅虎为什么好谈,因为雅虎已经很清楚,是利益关系,杨致远对中国的了解,华人可能还好一点,我们沟通得很透彻,孙正义我很尊重他,但他是我见过最会谈判的,这哥们能谈判是天下独步的,所以我只能讲,我对他尊重,但是我们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这么多年,尤其对员工创造价值,善待员工方面,我跟他有不同看法,而且这个看法我们是几次了。

  这个谈判过程中,我认为孙正义比较难谈判,不是说外面传一下就拒绝表态,不愿意到台面上来了,只是他聪明在谈判过程中经常有各种各样的技巧,因为我跟孙正义讲的很清楚,你别跟我来玩技巧,你要玩技巧,你跟别人玩技巧,我们今天必须把这个事情办了,办好了,因为只有做好了,大家才能把事情做大,而不是每天只是想自己软银、软银、软银的利益,如果不能看清楚这个问题,这个不能突破的话就很难,雅虎看清楚这件事情,你们看雅虎这次杨致远的表态,必须吻合中国法律获得牌照,杨致远看清楚了,孙正义认为我的中国很多朋友都可以这么干,你为什么不可以这么干,我说不可以就是不可以,就这么简单。

  记者:我想问一下马总,您刚刚讲到这个补偿的谈判有一个评价,既要保证股东现在的短期利益,又要考虑到支付宝的长期利益,对支付宝将来上市会有怎样的规划,如果上市的话,监管部门对于我们现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就是支付宝上市有没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彭蕾:我想先说一点别的,我现在还兼任集团CPO,就是阿里巴巴集团首席人力官,阿里集团有这样一个位置,也是我们这家公司所独特的一点,我的主要工作是捍卫阿里巴巴文化和价值观,所以今天看到外面铺天盖地的在批评,在指责这家公司缺乏契约精神,缺乏诚信的时候,说真的,我觉得心里面非常难受的。

  但我在想我们到底做错了什么,是我们做错了还是有一些别的状况,让我们今天不得不做这样一个唯一正确的决定,我觉得我发自内心认为今天作为阿里集团这样一家公司或者说作为支付宝这样一家公司,我觉得我们没有必要也没有愚蠢到敢冒这么大的风险,声誉上的代价以及团队内部一直相信、一直信任的价值观、一直信任的使命感的怀疑,去换来这样一个所谓的一个Deal,这是我心里这么认为的,这是我今天作为集团CPO看今天所有这一切,我觉得这是不明智的,回过来从商业决定来看,就是有今天这么一个背后交流的整个过程。

  其实今天不了解支付宝的人,觉得支付宝今天这么大,交易量、用户这么多,但是我真的告诉大家,做支付是一个非常非常辛苦的行业,最早的时候它就是一个淘宝的功能,然后一个担保交易,带着天下无贼的梦想,担保交易,你敢付,我敢赔,今天我们又提支付宝知托付,希望能够对得起大家的托付。就是从这样一个应用开始,一个简单的功能开始,为网络购物扫清了一个最基本的信用障碍和一个资金障碍。

  所以最早的时候真的是很小,第一笔只有两千块,而且我们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客户,去说服他,他才战战兢兢把钱给到支付宝,然后他发货,人家把钱给他,当时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经过七年发展,我们今天这个成长速度确实很惊人。

  但是我想告诉大家,其实今天支付宝在发展当中还面临很多不确定性,了解支付的人都知道,今天最主要的客户,最主要成长的源泉还是基于淘宝平台,时至今日我不认为支付宝已经共找到或者探索出一条自己非常独特、非常成熟、非常独立的一套成熟的商业模式,更加谈不上成熟的盈利模式,现在最主要的使命,立足于现在和立足于未来的话,我们最主要使命还是解决在今天的网购市场上面,怎么样把客户体验,把信用体系,然后把这种安全,这样的一些东西做到极致,这个是我们今天必须要坚守的支付宝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的一个底线,然后基于这样一个业务的基石,我们今天又拿到了牌照,而且非常幸运,在支付宝5月26号获得牌照当中,我们的业务资质在所有第三方支付企业当中最全面的,我们除了线下预付卡发行和受理没有拿到之外,包括像银行卡收单、线上预付卡发行、无线支付、货币汇兑等等类金融业务我们都是可以开展的,所以我们必须要结合我们之前的基础业务,然后来针对我们现在已经拥有的这些业务许可,我们要对支付宝未来做规划。

  但是坦率讲,这个过程是非常艰难的,我也非常骄傲,今天支付宝我们这个团队两千多人,包括我们管理团队,大家是在极其负责任的,首先在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我们大胆做金融创新、支付创新,我们希望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努力可以做一点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不同于传统银行的服务,并且为这个时代金融创新做一点支付宝我们自己的一点贡献,但是老实说,未来支付宝会是什么样子,我真是没有办法回答您,就像说今天支付宝还没有独立的商业模式一样的道理,我觉得这个过程我们还在不断探索,不断求证,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整个团队感到比较兴奋的一点,不确定的东西才是最精彩的,不确定意味着我们拥有无限可能性,这是我自己的一点理解。

  记者:阿里巴巴跟雅虎、孙正义不是一天两天了,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虽然实行还没有结局和定论,到今天为止学到了什么,将来阿里巴巴还有那么多业务要做,不管对阿里巴巴还是更多的企业而言,你们从这中间学到了什么?

  记者:阿里巴巴和雅虎、软银是什么样的关系?

  记者:刚才你说谈判正在积极进展当中,如果雅虎软银谈判要求我们恢复原状的话,阿里巴巴会有什么样的措施?

  马云:回答你的问题,我并不觉得从里面又获得什么新的东西,阿里巴巴和雅虎的合作跟任何公司合作一样,商业里面我们有共同的利益,也有不同的看法,这个很正常,吵吵闹闹就跟两夫妻一样,做企业有共同的目标和愿景,但是很多时候有不同看法,这个很正常。

  在中国我第一次跳出来,当然也是一个很好的事,大家谈到契约精神和诚信,但是在我们内部就是一个商业利益的谈判而已,也完全正常,我希望杨致远和孙正义代表整个阿里巴巴大部分股东的利益,也就是代表我的利益,代表我们这些员工的利益谈判,我今天又必须代表阿里巴巴整个集团的利益,集团CEO又要考虑这个利益,又要考虑电子商务公司能不能将来持久的成长发展以及有足够资金,中间确实比大家想象复杂,这个合作公司来讲,跟绝大部分合资公司来讲我们还是很快乐的,很愉快的,无论是杨致远也好、孙正义也好,是我个人很好的朋友,商业上面也许大家有不同的观点,都太正常,我是觉得我们是很开放和很Open的探讨。

  假如最后不同意,我觉得最后也不存在不同意,一定会达成一致协议,如果真不同意的话,那你就要改央行的法律去了,如果央行的法律可以同意的话,我们也是可以Open讨论。

  最后想跟大家交流一下阿里巴巴为什么要有这么一个媒体会,其实我完全没有必要做这个事情,我本来以为我们只要踏踏实实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可以,但这件事情搞的那么大,特别涉及到诚信问题,涉及到商业契约精神的问题,而且发表言论的都是国内还是相当有影响力的。

  我假如说没有这个勇气和胆略,我今天不敢去美国,去D9大会,不敢去在杰克韦尔奇的论坛上谈论价值体系,今天阿里巴巴做企业,我们就想做跟以前企业不一样的企业,我们坚信的是我们的使命大家看,阿里巴巴提出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阿里集团提出创建新的商业文明,就是更加开放、透明、诚信、分享并且承担责任,假如利用互联网,能够让中国的商业精神、商业之道被人能够接受。

  我们今天在做企业,中国市场已经做成这个样子,要走到海外上去,必须以商业精神、商业之道,今天不是替我们讲话,我觉得比较难过的是有很多人不相信中国人可以比外国人在某些地方更坚持法、更坚持原则、更坚持诚信体系,我今天在做这个,反而被批判成为不诚信,当然我已经过去了,早三四年以前我可能更生气,现在我觉得这是现实,我必须得接受,来之前有个同事跟我说,今天早上的风头有点转了,好像变成3.5比6.5了,终于网上理性正面的声音开始多起来了,我说有3,你是永远消灭不了的,因为很多人不管你说什么,都会先说你错,然后再找答案。

  我想该给中国企业一个机会,该给我们这一代在努力的一个机会,我们是可以依法办事,我们是可以坚守原则,我们是可以做到商业的契约精神,但是在不完美的时候,在法制不完美的情况下需要领导力,但是绝大部分我理解今天这样的状态,请大家不要把很多情绪化的东西、非理性的东西强加给我们这样的企业,所以感谢大家,希望所有媒体朋友能够理解,我们也不是做今天一锤子买卖就跑了,我们刚刚过12年,还有90年的路要走,日久见人心,我们是不是坚守契约,到底是不是诚信的企业,到底凝不能给未来年轻人更多榜样,欢迎媒体监督和讨论,我们欢迎批评,但是我们不欢迎剧作家的评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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