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重点--股权及资产转让瑕疵案例解析(八)


  八、非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瑕疵——新海宜

  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9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苏州海宜设立于1995年5月,经营范围是批发零售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电器机械、计算机及配件;承接电子产品及计算机的安装及维修服务,设立之初主要是代销武汉宜通的配线系统产品及售后服务。

  自1998年至2001年,新海宜共分三次收购武汉宜通持有的苏州海宜的股权。收购前武汉宜通持有苏州海宜股权70%,新海宜有限公司持有苏州海宜股权30%。

  1、收购苏州海宜过程

  新海宜三次收购苏州海宜时,履行程序以及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如下:

  (1)1998年4月,武汉宜通和新海宜有限公司协商以1998年3月31日为基准 日,由新海宜有限公司收购武汉宜通持有的苏州海宜的股权15%。截至该基准日, 苏州海宜财务报表注册资本为104万元,净资产为722,261.72元。因3月份决议增资的新海宜有限公司24万元已经到位,武汉宜通增资56万元尚未到位,财务报表净资产数据未包括武汉宜通准备增资的56万元。双方以净资产722,261.72元加上武汉宜通即将增资的56万元(即1,282,261.72元)为基数,最终协商确定转让价款为338,846.23元。协议交割日1998年4月16日。第一次收购完成后武汉宜通持有苏州海宜股权55%,新海宜有限公司持有苏州海宜股权45%。

  (2)根据苏州海宜1998年和1999年董事会决议,苏州海宜全体董事签署协议,决定由张亦斌代表新海宜有限公司承包经营苏州海宜,承包经营期间分别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承包当年必须上交股东武汉宜通承包费70.4万元,其余所有盈利归承包人自行处理;若经营亏损,由新海宜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

  1999年12月28日武汉宜通的股东台湾海宜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省邮电 通讯设备厂协商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将武汉宜通持有的50%苏州海宜股权按照1,874,160.19元转让给新海宜有限公司。2001年1月6日,武汉宜通第十次董事会决议对上述转让过程予以了追认。

  根据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星会审字(2000)060号《审计报告》 截至1999年12月31日,苏州海宜净资产为6,760,575.52元。其中净资产的未分配利润中包括新海宜有限公司应得股利3,137,475.93元和武汉宜通应得股利70.4 万元(即当年承包应交利润),以1999年12月31日苏州海宜净资产作为参考,扣除公司应付新海宜有限公司和武汉宜通股利即2,919,099.59元为基数,按50%的转让比例折合1,459,549.80元,双方转让价款为1,874,160.19元。第二次收购完成后武汉宜通持有苏州海宜股权5%,新海宜有限公司持有苏州海宜股权95%。

  3、2001年7月武汉宜通董事会决议通过,武汉宜通向新海宜转让其持有的苏 州海宜剩余5%股权。截至2001年6月30日,苏州海宜注册资本为900万元,净资产为14,917,463.39元,按5%的转让比例折合为745,873.17元,双方议定转让价款为 780,000.00元。第三次转让完成后新海宜完全持有苏州海宜100%的股权。本次收购后,苏州海宜已不具备法人资格,经苏州工业园区工商局批准,苏州海宜于2001年12月31日注销了法人资格,所有资产与债权、债务均由新海宜承继。

  2、收购苏州海宜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998年1月1日开始,由张亦斌代表新海宜有限公司承包经营苏州海宜,自新海宜有限公司承包经营苏州海宜之后,将苏州海宜的经营模式由单一的音频配线系统产品的销售转变为音频配线系统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由于增加了组织生产环节,苏州海宜的资产规模得到了快速扩张,主营业务收入在1998年和1999年实现了快速增长。

  随着新海宜有限公司对苏州海宜承包经营后业务的快速发展,武汉宜通对苏州海宜管理上控制力逐渐减弱,有意减持苏州海宜的股权,新海宜从整合业务的 角度出发,同意受让苏州海宜的股权,新海宜收购苏州海宜完成后,增加了音频配线系统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在通信网络物理连接产品范围的产品更加齐全, 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新海宜收购武汉宜通持有的苏州海宜股 权过程进行了核查。

  新海宜收购武汉宜通持有的苏州海宜股权主要发生在1998年至2001年间, 该期间适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为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7月18日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武汉宜通(外资出资占武汉宜通注册资本的51%,非国有控股)转让其所持有的苏州海宜的股权不在《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范围内。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以国资办函发(1994)89号文件《关于对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的申请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经董事会确认评估结果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①新海宜收购苏州海宜股权在1998年4月至2001年7月,在此期间,武汉宜通属于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即转让股权评估的申请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的权力机构属于董事会。

  ②武汉宜通向新海宜转让苏州海宜的股权过程中,武汉宜通没有履行董事会 批准资产评估的申请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手续,程序上不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国资办函发(1994)89号文件要求。但是从武汉宜通董事会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苏州海宜股权来看,武汉宜通董事会对转让过程是知晓并认可的。

  ③由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4)89号文件仅下发到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武汉宜通转让苏州海宜的股权没有履行向董事会申请和对评估结 果的确认不存在故意回避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④新海宜就收购苏州海宜股权均和武汉宜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行为系 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上述股权转让已履行完毕,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武汉宜通未对其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提出异议,武汉宜通转让其所持有的苏州海宜 股权的行为真实、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作为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武汉宜通有权转让其所 持有的苏州海宜股权;依据《实施细则》和《复函》规定,对所转让的资产决定进行评估及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的权力均在武汉宜通董事会,毋需取得国有资产 主管部门的批准;武汉宜通在三次转让股权的过程中,虽没有履行董事会批准资 产评估的申请和确认评估结果的手续,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 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转让价格均依据苏州海宜净资产并适当溢价确定,没有损害武汉宜通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且上述股权转让已履行完毕,办理了工 商备案登记手续,武汉宜通未对其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提出异议,因此,武汉宜通转让其所持有的苏州海宜股权的行为真实,有效,对新海宜本次申请首次发行股 票并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摘自投行先锋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