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做法


    

  食品安全是当今全世界共同面对的严峻问题。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许多国家都通过严厉立法和严格执法,来加强对食品的监督管理。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日本等国都颁布了食品法或食品卫生法。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制定了国家肉品监督法,1939年制定了联邦食品药品法。英国1955年制定食品法,欧洲其他国家多在20世纪50~60年代制定了食品法。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2年成立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专司协调各国政府间食品标准化工作,凡不符合CAC标准的食品在其成员国内得不到保护,我国是CAC的成员国。WHO的食品法典包含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农药评价、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准则、食品添加剂评价、兽药评价等方面内容,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最重要、最基本的参照标准,对世界各地食品生产的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最终消费者的意识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食品贸易的公平性做出了巨大贡献。以CAC标准为基本依据,各国又采取了一些各具特色,但总体上更为严格、更加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措施。下面择要介绍一些国家的做法:

  欧盟:改革食品安全卫生制度,合并、简化、统一相关法律法规

  2000年12月8日欧盟批准成立了一个名为“欧洲食品安全署”的专门机构,由欧盟专家组成,对欧盟所有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意见,并对发生在欧盟的食品危机进行评估。欧盟委员会前些年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一个庞大的食品安全保障计划,内含84项具体措施。如要求保证食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的透明度与安全性,对诸如转基因等有争议的食品贴标识,对动物饲料的生产也做出明确规定,强调要加强食品研究和检验部门的作用等。

  最近,欧盟委员会又提出建议,拟对维持了25年之久的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对原17项法令进行合并、简化和协调统一,力求制定统一的、透明的安全卫生规则。新规则的关键改进之处,是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商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的原则,加大其安全卫生责任,同时给商家以选择采取何种安全措施的自由,而不是用过多繁文缛节的法律条框加以限制。倡议各成员国普遍实行HACCP(即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标准体系,生产经营商主要依靠自我核查机制及对有害物的现代监控技术,来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德国:州政府负责监管,企业自查并报告,消费者举报投诉

  德国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查、个人举报三方协作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归各州负责,州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法规政策,由各市县食品监督官员和兽医官员负责执行。联邦政府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VL)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所有在食品、日用品和美容化妆用品领域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都要定期接受各地区相关政府机构的检查。

  政府监管方面,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都要在当地食品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的高低确定各企业抽样样品的数量。每年各州实验室要对大约40万个样本进行检验,一旦确认某种食品有害健康,将由州食品监管部门以及生产商、进口商通过新闻公报等形式向公众发出警告,并尽早停止有害食品的流通。同时上报联邦BLV,由BLV对汇总来的报告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加以分析,并报欧盟委员会。

  企业自查和报告方面,所有的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有义务自行记录所用原料的质量,以及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等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根据记录在短时间内查明问题出在哪里。特别需要提到,食品添加剂的应用非常严格,只有在被证明安全可靠并且技术上有必要时,才能获得使用许可证。德国《添加剂许可法》对允许使用哪些添加剂、使用量、可以在哪些产品中使用都有具体规定。食品生产商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将所使用的添加剂一一列出。

  个人自我保护方面,消费者一旦发现食品有问题,可以向食品监管部门举报。联邦BVL开设有“我们吃什么”网站,提供多种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帮助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法国:强化企业责任,“从农田到餐桌”可追溯

  法国是世界农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法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全面细致,《消费法》、《农业法》等涵盖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同时确立“从农田到餐桌”可追溯的理念。

  企业是保障食品安全最重要的一环。在法国,一些大型食品企业,尤其是与饲养业相关的企业,大多采用会员制。例如,一家大型乳制品企业,其会员通常包括育种、养殖、饲料、加工等行业的农户和生产商。由于会员同处一条产业链,共同的利益需求会使他们很容易达成共识,在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企业都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同时,法国食品企业对于品牌形象历来非常重视,因此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大多数企业会在第一时间“自曝家丑”,同时以诚恳的态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求得到公众的谅解。销售企业既是食品安全的监督员,又是食品安全的执行员,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十分重要。在法国,一旦超市或商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政府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就得关门。

  实现信息透明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除了每种商品都要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必需内容外,法国法律还规定,凡是涉及转基因的食品,不论是种植时使用了转基因种子,还是加工时使用了转基因添加剂等,都须在标签上标明。法律规定,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政府监管方面,法国几乎每个地区都设有食品检测公共实验室,作为公共机构,它不与任何企业存在关联,以确保其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此外,政府卫生部门聘用“食品侦探”,专门负责食品卫生的调查工作。他们四处走动,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就会把“犯规者”的名字、地址等信息记下来,提交执法监管部门。

  英国:法律健全,责任严格,执法严厉

  英国是较早重视食品安全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完善,职责明确,措施具体,形成了立法与监管双管齐下的管理体系。从1984年开始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一系列法律,以及《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专门规定。法律责任严格界定后,执法方面是十分严厉的。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罚款动辄就是几万英镑,情节严重的甚至会遭到起诉。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

  在政府职责方面,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由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多个独立组织共同承担。为强化监管,英国政府于1997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是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

  法律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取样分析。各级卫生部门对全国各地屠宰场实行全程监督,其中大型肉制品和水产品批发市场更是检查重点。很多卫生部门的官员经常身穿便装对餐馆、外卖店、超市、食品批发市场进行不定期的暗访。

  英国食品安全监管另外一个重要特征,是实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监管机关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可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工作,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美国:多部门监管,各司其职,不留死角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保障措施,主要特点是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及强大的企业支持,并将政府职能与各企业食品安全体系紧密结合,堪称世界领先。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联邦政府三大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担当重要职责:一是卫生部(全称是人类与健康服务部,DHHS)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是食品安全方面最重要、也是责任最大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食品的市场准入,处理食品掺假、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问题。若某种食物中的食品添加剂或药物残留未经FDA审查通过,则该食品不准上市销售。二是农业部(USDA)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管肉、家禽、蛋制品的安全;以及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主要负责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三是环境保护署(EPA),主要负责维护饮用水安全、垃圾处理、农药及杀虫剂控制、宠物管理等方面的公众环境安全。此外,国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其他一些联邦部委直属下属的或独立的机构,如卫生部下属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农业部下属的农业科研局(ARS)、农作物市场管理局(AMS)、粮食检验与批发商及农场管理局(GIPSA),商业部下属的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以及独立的美国法典办公室等,也负有食品安全研究、教育、预防、监测、制定标准、应对突发事件等职责。

  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非常完善。在美国只要产品被发现有缺陷,就要召回,食品也不例外。食品召回通常是在国家部门的监督下由生产商自愿执行的,也可能由法院强制执行。召回的食品一般分为三级,第一级是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的食品,第二级是会造成暂时健康问题的危害较轻的食品,第三级则是不会危害健康的食品。法律规定,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可以主动召回,或者在监管者部门发现问题时立刻“接受教诲”而召回。如有不从,则可能会面临罚款、查封产品、直至关闭企业。在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执行一向顺利。

     加拿大:专设监管机构,以HACCP标准体系为基础严格认证健康食品

  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管理位居世界先进行列。1997年3月,国会通过《食品监督署法》,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统一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等。

  加拿大渔业海洋部自1992年2月起推行水产食品的认证制度,规定申请认证的必备条件为水产品工厂实行以HACCP为基础的品质管理制度。农业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强化计划,自1996年起推动屠宰场、食肉制品、乳制品等企业的HACCP管理制度。随后,法律明文规定,自2001年6月起所有食品必须在成分说明的标签上列出13种主要营养成分,包括脂肪、卡路里、纤维、蛋白质等,厂商不能自行滥加“健康食品”、“绿色食品”等标签。同时,在食品检验检疫方面的执法也十分严格。各级食品检验局大批的一线检验员、兽医和科学家,除了检验肉、蛋、奶、鱼、蜂蜜、水果、蔬菜及其他加工食品外,还对动物屠宰和加工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对不符合联邦法规要求的产品、设施、操作方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不论在加拿大的什么地方,只要看到屠宰场、肉类加工厂或商店内的标牌上写有“政府检验过的肉类”字样,老百姓就尽管放心买、大胆吃。

  日本:食品安全标准极为苛刻,严控添加剂

  日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近乎苛刻,食品只有通过“重重关卡”才能登上百姓的餐桌。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日本开始实施关于食品中残留农药的“肯定列表制度”,将设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对象从原先的288种增加到799种。几乎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都做出了规定,设限数量之广、检测数目之多,限量标准之严格,可以说前所未有、世所未有。例如,对于没有具体规定限量标准的农药,每千克农产品中的残留量一律不得超过0.01毫克。

  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日本的各类企业都执行HACCP标准体系。对于食品添加剂,原则上除厚生劳动省指定的外,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其他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还需要通过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的食品健康影响评价。具体方法是确定每种添加剂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并经动物实验得出毒性测试结果,以此为依据确定人每天允许摄入量,最后在不超过每日允许摄入量的前提下,限定每种食品的添加剂最大使用量。为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日本政府还调查国民每日添加剂摄入量。一旦调查结果表明摄入量可能引发健康问题,相关部门就立刻着手修订添加剂使用标准。

  在食品流通和销售环节,日本实行严格的食品标注制度,要求标注主要营养成分、保质期、生产者、食用方法等,以及是否含添加剂、是否含过敏物质等。目前政府正在大力推广“食品溯源制度”,目的是利用当今发达的信息技术,对每个产品建立生产、加工、流通所有环节的“履历”,将其产地、农药使用情况等通过电子信息进行记录。一旦出现问题,通过记录就能够迅速找到原因。

  韩国:严刑峻法,让害人者无地自容

  2004年6月韩国曝光了“垃圾水饺”风波:几家食品企业使用废弃酸萝卜制成“垃圾馅”,生产速冻饺子投放市场。这场风波给韩国社会带来了相当大的震动,当时的总统卢武铉不得不出面承诺:“年内一定要根除与食品相关的犯罪”,“一定要让与食品相关的犯罪者无立足之地。”。《大韩民国食品卫生法》也随之修改,规定对制造不良、有害食品者的处罚由判处7年以下徒刑、罚款1亿韩元,改为判处10年以下徒刑、罚款2亿韩元,并在10年内不准重新营业。

  与此同时,韩国政府采取四项措施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一是加强政府内部协调,减少部门扯皮现象。韩国原来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政府部门有8个,统筹协调困难。为此,韩国成立国家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由总理直接领导,相关内阁部长都是该委员会成员,负责协调各部门的业务,处理紧急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二是加重对违法厂商的处罚力度,让其不敢轻易犯罪。将制售有害食品行为定为“卫生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禁止一定年限内再从业,并处高额罚款。三是统一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杜绝各地在标准上的宽严不一现象。要求卫生监管人员在完成验收过程后要明确记录本人的姓名,一旦其所验收的食品发生安全问题就要问责。四是设立举报电话,任何人拨打“1399”这个号码都可以向政府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一旦被证实,举报人可以获得高额奖励。

  注:本文作于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