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个税缴纳问题


                                                              王春晖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了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一、关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属于以下三种情形,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的应税所得,《通知》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或服务的,按该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如果企业赠送的是外购的商品或服务,按该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二、关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通知》同时规定了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电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