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初,物价一度低落,降价大战突起,有些行业曾推行过自律价,后因不符合市场价格机制的改革原则,被原国家物价局发文予以否定,自律价未成“气候”。而今,物价持续走低,价格 竞争激烈,行业自律价又“死灰复燃”,且风行一时,国家计委再次予以否定。剥夺企业价格自主权的所谓“自律价”会不会“东山再起”?历史的经验教训不可忘记,为避免行业组织截留、回收企业价格自主权现象的再度发生,保障《价格 法》的贯彻落实,建立起完善的、成熟的市场价格机制,我们特向读者报告发生在1998年下半年的:
自律价偃旗息鼓的内部新闻
[载《山东经济战略研究》1999年第1期、《价格月刊》1999年第1期头条、《市场与价格了望》1999年第1期、《价格天地》1999年第1期、《中原市场大观》1999年第2期、《广东市场与价格》1999年第2期、《四川物价》1998年第12期和1999年第1期连载、《内蒙古物价研究》1999年第1期、《价格参考资料》1999年第1期、《价格辑刊》1998年第12期、《山东物价》1998年第12期、《广西物价》1998年第12期、《宁夏价格管理与研究》1998年第4期、山东《行为科学导刊》1998年第6期、以及《山东商报》、《山东工人报》、《湖南税务报》等共22家报刊发表该文,其中《山东商报》1998年12月12日在第一版用整个版面刊发了此文。]
1998年10月26日,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同志在国家计委报送的《关于山东时风集团农用三轮车成本与价格情况的调查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自律价是企业的一种自我约束,但不能成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依是《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处罚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应由执法部门执行。”
11月6日,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报道,国家计委发出通知,责令全国农用三轮车协会以不执行自律价为由而对企业的强行“罚款”全部退还给企业。
至此,舆论界纷纷扬扬,被全国农机协会三轮车分会严令企业执行的“统一销售价”、“最低限价”等为其基本内容的所谓“自律价”,因违反《价格法》最终偃旗息鼓、“寿终正寝”了。
本来,“加强价格自律”,是《价格法》赋予行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可惜,这本“好经”被一些行业组织给“念歪”了。由此,围绕自律价要不要遵守《价格法》的问题,引发了一场争论。
对纷纷扬扬的自律价,时风集团率先提出了质疑
1998年下半年,全国各行业掀起了一股实行“自律价”之风。特别是9月10日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之后,各种行业的价格自律宣言便应运而生,纷纷打出实行自律价的旗号。截止10月上旬,确定实行自律价的商品品种已有平板玻璃、轿车、农用车、新闻纸、烧碱、轮胎、棉细纱机等20多个。一时间,宣传各行业实行自律价的新闻报道铺天盖地而来。自律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何为“自律价”?从各行各业的实行情况看,基本上“是行业内企业经协商而定的产品最低限价。参加自律承诺的企业,都必须遵守。如有违反,则要依照承诺条款接受处罚。”(《金融时报》1998.10.4)。其中最为典型的是7月份国家农用机械协会农用运输车分会组织制定并实行的自律价。《全国三轮农用运输车市场销售自律价》及《自律价实施细则》规定:“最低限价标准即‘自律价’由各协议方根据行业平均成本价及市场营销情况共同商议决定”;“最低限价是指单车最终销售价,由各三轮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负责与经销单位协商,保证最低销售价”;“各方以低于最低限价标准销售,即为违约”。农用车分会组织的“价格监督小组”将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一是“根据举报,一旦确认某企业违约,将在全行业通报批评,并由违约企业承担每违约一次20万元行业广告宣传费”;二是“违约方逾期未交违约金,将在市场上抽取违约企业的同类产品,委托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检测该产品的质量状况,把检测结果通过新闻向社会公布”;三是“违约方仍然违约,行业协会将提请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公安部取消其产品目录”。这三条“处罚”的要义就是:罚款、曝光和不准生产。自律价执行的结果,是使“同一型号的三轮农用车从1998年7月24日起平均提高150—380元”,同时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仅山东时风集团就被累计罚款95.3万元。
在计划经济、短缺经济时期,由于市场供不应求,提价意味着增加企业效益,必然会受到企业的欢迎。然儿在市场经济供求平衡或供大于求、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提价则意外着割让市场。特别是在农用车市场供大于求、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农用运输车分会实行的自律价实际上等于提价,无疑会对那些生产规模大、管理好、成本低的企业的市场价格竞争力造成极大的限制和削弱,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时风集团发展受阻就是最为典型的一例。
山东时风集团属地方国有大型企业,主要生产农用三轮车零配件,现有固定资产2亿元,各种设备3000台(套),职工13000人,年产农用三轮车60万辆、三轮车联体后桥70万台。1997年时风集团年产农用三轮车36.31万辆,销售收入18.23亿元,实现利税2.06亿元。其经济效益居全省机械系统、全国同行业榜首,成为行业的排头兵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但自行业推行自律价以来,时风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出现了有史以来的负增长。1998年8月份,其农用三轮车产量2.44万辆,比上年同期减产18.8%,比计划减产57.7%,实现利税比1997年同期下降66.4%,比计划减少72%,致使企业在销售旺季效益大幅下滑,设备利用率仅为40%,产品积压,约有一半工人处于待岗或下岗状态。受到影响的何止一个时风集团?就连中国农机工业协会农用运输车分会秘书处自己统计的资料,也不得不承认自律价对企业的负面影响。9月份,尽管是农用车销售旺季,但对时风、巨力、金蛙大金山、飞彩等五大农用车“龙头”企业的产销量统计,其产销同比增长分别为—0.023%、0.89%、—30.56%、--13.08%和0.04%。增者最高不到1个百分点,降者最多的竟达30多个百分点。市场竞争力最强的“龙头”企业的发展均受到制约,这种自律价本身就值得怀疑。
事实正是如此,受到自律价打击的山东时风集团率先对自律价问题提出了质疑:自律价规定全国农用车执行统一的“最低限价”,企业还有没有自己的定价权?生产企业千差万别,经营状况有好有差,成本有高有低,质量有优有劣,市场有旺有淡,统一限价企业要不要公平竞争?怎样体现优胜劣汰?“最低限价”会不会形成行业垄断价格,限制竞争?价格统一上调300多元,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行业组织是否具备对企业价格 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自律价究竟是自裁还是自律?价格恶性竞争与正当竞争的界限如何划分?自律价与《价格法》是一致的吗?这一系列问题使企业困惑不解,也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1998年9月14日,山东副省长韩寓群在高唐县政府关于时风集团执行自律价有关问题情况反映报告上批示:“请省物价局会同法制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一下,时风集团提出的异议有否道理,怎样在保护企业定价权的基础上搞好自律价”。
省物价局从法律角度分析,认定自律价违反《价格法》
山东省物价局收到高唐县政府及聊城市、高唐县物价局关于农用车行业实行自律价问题的情况反映后,站在法律、法规的高度,认定农用车行业推行自律价的做法违反了《价格法》, 并于1998年9月3日和9月16日,先后两次向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写出报告,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对自律价“应立即予以纠正”的态度。《报告》认为:
第一,自律价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限价”,剥夺了企业的定价自主权。《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除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农用车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企业享有自主定价权。而《全国三轮农用运输车市场销售自律价实施细则》,对行业自律价的制定缺乏合法的定价依据和约束条件,要求全国农用车生产营销企业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最低限价”,使之成为变相的“政府定价”,等 于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放给企业的定价权又收了回来,这与我国现行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法》的规定是相背离的。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自律价限制了企业之间的竞争,侵害了经销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法》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禁止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价格垄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于垄断状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避免价格竞争,以合同、协议等的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比较典型的价格垄断。价格垄断必然限制公平的价格竞争。农用车分会推行全国的“最低限价”,强制要求企业必须遵守这个“自律价”,否则,就寓意经济处罚或取消产品目录,致使每辆车上涨150—380元,其结果是,一则 形成了事实上的价格垄断,限制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二则没有区别企业经营优劣、成本高低,强行实施“统一限价”,否定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原则;三则统一上调价格,侵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正如《报告》所指出的:农用车分会强制企业执行自律价的行为,“不仅削弱了先进生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侵害了生产企业的价格自主权,而且单方面干涉了经销企业的价格,损害了经销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业组织对不执行所谓“自律价”的行为实施罚款,是对价格行政处罚权的滥用。《价格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县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 执法的主体。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有依法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价格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农用车分会在《关于对违约经销单位进行处罚的紧急通知》中,对部分经销企业实施价格行政处罚,违反了《价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是行业组织对价格行政处罚权的滥用。《报告》建议国家计委对农用车分会所发有关自律价的文件“予以认定无效”。
同时,山东省副省长韩寓群、林书香等领导同志也在不断关注事态的发展。韩寓群副省长在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座谈时,对农用车自律价问题明确地表明了自己的看法:一是行业自律价与《价格法》相违背,行业协会制定自律价,实际上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侵害了企业的价格自主权。二是应当明确正当经营与低价倾销的界限。企业只要不是低于成本倾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涉。三是行业协会无权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使价格执法权。四是行业协会无权取消企业的生产目录资格,企业的生产目录资格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副省长林书香也指出:“行业协会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搞价格自律,任何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企业要坚决抵制,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要求“时风集团可以拒交农机分会的罚款,交上的也要追回来”。
山东省政府和省物价局对农机分会实行自律价的明确态度,引起新闻界的关注。《中国工商时报》以《自律价出事了》、《中国经济时报》以《自律价变味了》、《东方讯报》以《自律价违反〈价格法〉》、《山东商报》以《且慢为“自律价”鼓掌》为题,纷纷予以报道。
国家计委派员调查,认定时风集团并未低于成本销售
农用车分会强行推行自律价,对时风集团等所谓“违约”企业进行罚款,打着的旗号是“为了制止低价倾销,维护正常的价格竞争秩序”。那么,时风集团究竟存在不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这成为自律价能否成立的一大关键问题。
据山东省物价局的请求以及山东省政府的意见,国家计委派员于1998年9月下旬赴山东聊城就时风集团是否存在低价倾销行为及有关行业协会实行自律价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为确保调查真实、客观,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调查人员要求山东省有关部门派出财务专业人员配合,采取座谈与查账相结合的方式,对时风集团1998年上半年的生产经营及其成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对中国农用车分会制定和实施自律价的情况作了详细了解,并形成了《关于山东时风集团农用三轮车成本与价格情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结论是:时风集团不存在低于销售成本销售的行为。《调查报告》同时以大量的数据和篇幅阐述了时风集团生产经营成本较低的合理性和先进性。一是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租赁等改革措施,实现了低成本规模扩张,盘活了大量国有资产,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规模化生产中进一步降低了单位产品成本。二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科研,不断开发、研制、储备适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目前,时风集团农用车已达8大系列、100个品种、1000多种规格。这不仅使企业赢得了市场,赢得了用户,也减少了企业生产消耗和库存积压,减少了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三是不断提高零配件自给率,既保证了产品质量,又降低了生产成本。四是由于产品质量有保证,销售畅顺,不需搞代销、赊销,因而降低了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运转,始终保持了较低的资产负债率,进而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减少了利息支付,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就产品质量问题,《调查报告》认为,时风集团不存在通过降低质量标准而降低生产成本的问题,而是“把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放在首位”,时风牌农用三轮车1997年4月被中国消费者基金会推荐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同年10月被授予“山东省农民消费者心目中最畅销品牌产品”荣誉称号,同年12月中国质量管理协会根据市场用户评价,授予其“全国用户满意产品”,1998年3月经国家机械工业部质量审查,将时风集团生产的主要产品定为“一等品”。因此,调查人员认为时风集团实行的是一种正常的价格竞争行为。
既然时风集团不存在低价倾销行为,那么,如何看到行业自律价问题?《调查报告》认为:一是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民间团体组织,在引导和协调企业之间的竞争和自律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必须遵循市场竞争规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搞简单的“行政性”干预措施。二是行业价格自律的核心是要求企业对自己的价格行为进行理性约束、自我规范,行业自律价应该作为企业价格自律的理性界标,不能转化为强制的最低限价,不能依此为据对企业进行经济制裁,更不能通过协议固定价格,人为造成价格垄断,限制竞争,保护落后,打击先进。三是行业协会强制企业执行自律价,并对不执行的企业实施罚款、吊销产品目录等行政处罚,这种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发现企业确有低价倾销行为,行业协会也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交并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据此,《调查报告》建议: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车分会以企业不执行行业自律价为由,对企业实施强制性处罚的做法,不符合《价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立即予以纠正。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车应立即停止对企业的处罚,退还已收取的罚款和分摊的费用。
1998年10月26日,国家计委将这一《调查报告》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吴邦国副总理给予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要求“依法处罚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应由执法部门执行”。
据悉,1998年11月初 ,国家计委召集国家农机局等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的领导同志开会,否定了农用车分会推行的自律价,责令将其对企业的罚款全部退还给企业,并发出通知对全国农机协会农用车分会的做法予以纠正。同时,国家计委依据《价格法》制定的制止低价倾销的有关规定也即将出台。
消除“三个误解”,维护《价格法》的权威性
违反《价格法》的自律价,何以一度成风?这里有“三个误解”需要消除。
其一,《价格法》是现行法律还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执行的法律?有的同志认为:“《价格法》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执行的法律,在转轨时期暂不适用。自律价是在《价格法》基础上进一步,侧重于行业发展,是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必然。”有的同志甚至威胁企业,“如果你不参加自律价,《价格法》就管着你;如果参加自律价,就按自律价规定执行”。这无疑是对《价格法》的误解、误导,是价格法制观念不强的反映。已于199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价格法律体系中最根本的法律。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都必须遵守《价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违背。行业制定的自律价岂能凌驾于《价格法》之上?岂能以自律价代替《价格法》? 增强价格法律意识,才能提高执行《价格法》的自觉性。
其二,价格自律等同于自律价吗?的确,《价格法》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但行业价格自律与自律价不是一回事,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必须清楚,价格自律绝不是指行业制定的所谓“统一价”、“最低限价”。根据国家权威部门的 解释,行业实行价格自律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二是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如果离开价格法律法规的约束,离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另立章程,各行其是,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放给企业的定价权,行业组织又收回来,以市场为取向的价格改革岂不是走了“回头路”?要明白,价格自律是“企业的一种自我约束行为”。
其三,自律价是不是制止低价倾销的灵丹妙药?行业推行自律价,喊的最响亮的一个口号,就是“为了制止价格恶性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错,制止低价倾销的不正当行为 ,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但这要依《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行政罚法》的规定,并由行政执法部门来查处,而不是靠行业组织自行其是。否定自律价,并不是不要打击低价倾销行为,关键是要依法办事。制止低价倾销要用法律手段。
我们相信,只要正确处理这些问题,行业“加强价格自律”仍是大有可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