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与李庄案的黑白异同
李庄案稍稍才有些平息,广西北海又传来噩耗:广西南宁四名律师因涉嫌妨碍作证罪,被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失去自由。因为给同一个案件的4名被告人辩护,四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4名律师,同时被控妨害作证罪,首开了中国司法史上的恶例。与“李庄案”一样,注定“南宁律师惨案”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臭名昭著的标志性事件。
之所以这么讲,是因为笔者在从事律师职业前做过十几年的法官,对我国刑事案件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黑幕以及律师在办事刑事案件中的在警察、检察官、法官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了然于心。他们放个屁,就知道他们要拉什么屎。因为,我知道他们有多黑!
一、中国的刑事司法到底有多黑
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从阶级斗争开始、从钢铁一样的专政开始,从那时候起所有的阶级敌人和专政对象,只有老老实实义务,没有乱说乱动的权利。更为野蛮的是,在中国无论是罪犯还是犯罪嫌疑人,从来就没有过沉默权。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奉行“口供为王”的办案思路,口供就是一切,所以办刑事案件的第一件要事,就是撬开当事人的嘴。因为侦查活动的首要任务是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并在口供的基础上开展一切侦查工作。为此,自然就会形成让当事人开口说话的功课,为此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中国刑事司法的黑幕就从此开始。
只要有了口供,起码就有破案需要的一切线索。如此,真犯罪自然能顺利找到定罪所需要的一切罪证;假罪犯,也能搜罗甚至制造出一堆足以认定其有罪的证据来。如此,办案速度快、效率高、铁证多,同样侦查人员成就感大,在罪犯面前的威慑力强,一查定全案,权威自然永远都高高在上。即使是冤假错案,都是铁案。足不出门,就能办成铁案,铁案自然有铁案的办法。
在预审阶段,一切都是在黑色的房子里按黑色的操作规程进行。在这个过程中,罪犯或疑似罪犯必须按办案人员主观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交待和认可,甚至连罪犯小时候什么时候摸过女孩子气的屁股,什么时候偷过邻居家的鸡,都会如竹筒倒豆子,干脆利索,不藏不掖,一个不留,一干二净,全抖出来。然后,侦查人员再根据预审的材料,编织、筛选、裁剪,再用诉讼法包装一下,把足可以置犯罪嫌疑人于死地的证据一一罗列出来,再编成一本天衣无缝的刑事卷宗,以移送起诉之用。当然,预审阶段,也可以把一个真罪犯审成一个良民,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总之,一切大权皆在预审员手中。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大家都可以借已经披露的冤、假、错案充分发挥一下自己的想像力。只要你能想到的,都可能发生;你不能想到的,依然可能发生。总之,一切皆有可能。试想一下,这样的办案过程,可以为外人看到吗,允许律师靠近吗?侦查机关对律师的会见和帮助的百般刁难,根本原因盖就在此。
如此,多年来,侦查机关自然就养成了候机关的一种蛮气和霸气,他说谁有罪就有罪,谁没有罪就没有罪。律师敢提出与他们相反或不同的证据,一定是伪证。这不仅仅面对律师,哪怕面对检察院和法院的质疑也是如此,证据不足那就借用权利来压。大多数公安局长不是政法委副书记就是分管政法的副县长、副市长,法院和检察院又如何能奈何得了他们。
更何况在他们眼里,律师就是一个摆设,一个可有可无的道具。无论在哪个阶段,只要律师据理力争者,必定没好果子吃,凶险不可测。但如果能低下身段,满足一下他们的要求,也许可能在证据瑕疵和法律弹性空间内倒是可以做一些文章。但是,必须付出代价,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几千年来年养成的阎王吃小鬼的积习,他们绝对禁止律师不付出任何代价,仅凭三寸不烂之舌就能轻易讨得法律上的半点便宜,这是他们绝对禁止的,除非大意和失手。即使侥幸得逞一次,下一次就得小心了。
在刑事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基本不给法律留任何空间,因为知法、懂法,更懂得玩法。他们办的都是铁案。唯一保留的空间,也许就是权力、人情或利益的交换。如果不是权力的需要,,如果既没有人情作铺垫,也没有利益交换为基础,律师要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本是如火中取栗,虎口拔牙,凶险莫测。
中国的刑事司法就是这么黑,黑得基本和二千年以前没多少差别。
二、李庄案黑在哪里
知道了中国刑事司法有多黑,自然就会明白李庄案黑在哪里了。重庆方面为了打击李庄的嚣张气焰,不惜让龚刚模反水,检举李庄诱导、唆使其编造证言、作伪证。黑就在黑在,一旦龚刚模反水,你李庄浑身是嘴也说不清楚,跳进黄河更洗不干净了。加上,“一季”二审中李庄自己亲口认罪了,这个案件即使是冤案也成铁案了。
本案的内幕现在谁也说不清楚,但只要反过来想一想,像李庄这样硬汉和刑事辩护专家,在身在其中都能被人牵着鼻子走来走去,像龚刚模这类的货色岂不是像狗一样,想让他怎么的就怎么的。更何况,其中还有利可图,借害人可保得一条狗命。
李庄案一季,是充分利用刑事司法的黑幕和法律的空白,对李庄本人进行了最有效的打击和报复。这完全不是法律的选择,完全是人为的因素作怪的结果。
根据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在古巴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以下条文的规定:
16.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
(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
(b)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
(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
20.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22.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
根据以上规定,就知道李庄案又被黑在哪里就一目了然了。这是一个国际法,也是现代法制文明国家的行为准则。按此准则,律师有刑事豁免权,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但重庆方面利用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之前,拿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本原属于保密的事作文章,行打击报复之实。理论上没有立足点,但技术上尚能说得过去。充其量也就是不要脸了。世界上怕就怕不要脸,一个公权机关到了不要脸的程度,谁还能拿他有什么办法。
李庄案等于变相承认,我们不是法制国家,我们拒绝法制文明。所以,法律只是个摆设而已,你们别跟我讲法律。
至于要庄案二季,更没有好说的了,疯狗越出自己的主人的围墙去咬人,不被打死已是幸运了。
三、“南宁律师惨案”到底流氓在哪里
看过李庄案再来看“南宁律师惨案”,北海警方其实是赤裸裸地耍流氓,抓律师半点技术含量都没有。
本案的焦点在于律师进行了调查取证,而且调查取证的内容与警方通过黑色通道获得的证据不一样,可能影响了北海警方的“有罪推定”和权威。在律师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没有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先下手为强,先拘捕三名证人,然后通过主人改变证词,来确定律师调查取证的是伪证,并以此莫许有的理由对律师进行拘捕,行使职业报复——这千年未变的合法伤害权。其基本逻辑就是,先立威、再办案。言下之意就是,谁敢对我堂堂的北海警方的办案过程、刑讯逼供提出异议或不同意见,结果必定是死路一条。在北京,我就是王法,我就是法律,管你南宁来的律师、北京来的律师统统地拿下。
这种流氓手段基本与黑社会的绑架毫无二样。谁都知道没人愿意拿自己的钱白白地交给黑社会,但自己的孩子或自己被绑架在黑社会手上,不依也得依,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套路就不过如此,拿黑社会及地痞流氓的那一套来对付证人和律师,行职业报复之实。对这样流氓行径,除非是北海市政府宣布,这是北海的内政,不许中国人干涉北海的内政,否则只要是中国人都可以来吐几口吐沫。
现在,人家手上拥有至高无上的合法伤害权,就活生生把律师和证人先抓起来了,余下的就是中国二十万律师怎么办了,中国所有的法律人怎么办了。如果果真不能把他们怎么的,那么我们就只能活回一百年前甚至二千年前了。
就在昨天,我们通过新闻看到,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6月21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会上,北海市公安局官员介绍,警方已查明杨在新等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对四名律师分别实施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
你看他们是多么的义正词严,他们是多么的高尚和能耐,居然能借、敢借一向伟大、光荣、正确的政府的名义耍流氓,把黑说成白,把白说成黑;说你有罪就有罪,没罪也是罪;说你无罪就无罪,有罪也无罪。
也许他们从来不会,也根本不会,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黑色的办案流程是多么的黑。当然,流氓习惯了流氓,根本不会认为做流氓有什么错,特别还可以打着法律的外衣、政府的名号。关键是他们手中还握着原本属于正义的枪,随时可以对准他们认为可以对准的人!因此,也许只有像赵作海、佘祥林这样的冤案、错案、假案大白于天下的时候,他们才会低头认罪;也许,即使如此,他们也不会从整体上好好反思过自己;也许,即使有这一天,他们仅仅把这样的结果归结为自己的运气不好。
四、中国刑事司法还有出路吗?
法制的文明看司法,司法的文明看刑事。看看国际公约,我想中国的刑事司法最终是有出路的,因为文明是人类共同的目标和方向;再看看黑暗的现实,我们不知道光明哪天能实现。
据说,中国有一百多万的警察,公安机关有警察七八十万人。数量不少,但就这点数量,与十三亿中国人相比,依然只是一小撮而已。但是,试想一下,他们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如果国家长久地让这几十万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文明之外,这个国家还有希望吗?如果国家的法制、社会的治安需要通过他们耍流氓才能实现,这个国家还有未来吗?如果十三亿中国人起码的人身权、自由权、健康仅在他们那儿都得不到保障,这个国家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从李庄案,我们看到了法制的倒退,但最终在悬崖前勒马了,起码保住了法律最后的底限。从“南宁律师惨案”中,我们看到的是几近于刚刚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的司法文明,除了赤裸裸的野蛮和流氓,我们看不到半点现代法制文明的影子。
难道广西果真还刚刚从原始社会出发,北海果真生活在现代文明这外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但为什么在现代文明的环境中,还会丛生出世上最原始的黑暗和野蛮呢?一群靠百姓血汗豢养着的人,总是面对养活他们的百姓和代表普通百姓利益的律师,一次次施展出原始的野蛮和暴力,把他们打回到最遥远的年代中去。
广西北海的公安、检察和法院中人,请你们好好想一想:你们到底要把南宁的这四位律师如何,到底要把中国的律师如何,到底要把中国的法制如何?如果,你们不能守法制的底限,不能守住现代文明的底限,不守住你们良知和良心和底限,那么你们在来生,连猪都不配投(假如有来生的话)。因为,你们的今生今世,连猪狗都不如!
中国的刑事司法有没有出路,我们还得看一看,再看一看,我们真的不知道其中的黑还要多久才能漂白!
天上的虫子
2011年6月21日于深圳
论“南宁律师惨案”中北海警方的流氓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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