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标准的警钟为谁而鸣


   与其控制能源占有和输出不如控制能源的清洁使用技术。

  低碳标准出现的原因

  低碳经济问题的提出有两个大的背景,一个是环境背景,一个是经济背景。从低碳经济提出的经济背景及各国的立场来看,一个基本的结论是:低碳经济本身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发达国家对低碳经济的倡导并非是其环境道德使然,背后是能源使用技术、经济发展的世界支配权争夺。从当前的国际形势判断,前者被明显夸大,而后者往往被故意淡化或“心照不宣”。

  低碳经济问题提出的大的经济背景是日本、欧洲等国家经济发展迟缓、对能源问题的高度依赖,日本、欧盟、美国等国家纷纷将高能耗产业向亚洲等国家转移。日本经济陷入长期的“平成萧条”和产业的空洞化;而英国更是从能源安全的角度认识到低碳经济势在必行,它正从自给自足的能源供应走向主要依靠进口的时代,按目前的消费模式,预计2020年英国80%的能源都必须进口。美国奥巴马政府改变了布什政府的策略,重新捡起低碳经济这根“稻草”并着力强化低碳经济,无非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其真实目的在于扩大美国的出口贸易。

  与此同时,中国和俄罗斯的经济在高速发展。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大量化石能源,而俄罗斯也通过出口石油与天然气积累了大量的经济发展资本,且通过石油与天然气输出,俄罗斯在国际上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与日俱增。这在很大程度上触动了欧盟和美国的地缘政治利益。欧盟和美国发现:与其控制能源占有和输出不如控制能源的清洁使用技术。这一策略付诸实施的前提是:国际普遍认可低碳经济模式并据此制定相应的产业低碳标准。而一旦出现全球性的低碳生产标准,各产业势必受其制约并影响到出口领域。这样,继WTO和汇率问题后,低碳经济又将成为欧盟和美国制约或要挟对象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大棒”。

  目前,从各国在低碳经济发展问题上的谈判立场、国内政策制定的情况来看,在可预期的未来,由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联合提出减碳标准或曰低碳标准的可能性正在增强。且这种变化随着CDM机制的逐步淡出而愈加明显。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标准的制定开始向贸易标准靠拢,也就是说,未来国际上的低碳标准将很可能与贸易标准捆绑在一起。而一旦低碳标准与贸易标准结合到一起,将对中国的出口贸易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可以这样说,低碳标准将成为中国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的最大挑战。

  警惕低碳标准贸易化

  低碳标准可以大致上分为低碳消费标准与低碳生产标准,对于前者,主要涉及到消费模式的选择。例如,倡导居民选择环保产品、购买低能耗的家电等等。消费标准现在基本上涉及到了各种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碳排放标准,多数发达国家正在制定可量化的低碳消费标准。在这方面,我国企业基本上满足国际市场的要求,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能耗指标或碳排放方面都符合国际上的规定。而下一步关注的重点是生产标准,即生产一件产品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

  最近几年,笔者注意到,欧盟国家的学者提出以单位产品排放量的形式(如生产每吨钢铁的排放量)来衡量一国的减排努力,这实际上就是提出的一种低碳生产标准。一旦这种低碳生产形成标准将会立即转变成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除了可以借口环境保护为由开征“碳关税”外,低碳标准也可以变成非关税壁垒。

  在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一旦这种低碳生产形成标准将会立即转变成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比如美国、欧洲等国以推行低碳经济为名,借口环境保护、气候变暖向中国征收“碳关税”,就是典型的以环保为名的新贸易保护政策。尽管在目前征收碳关税并不符合WTO关于贸易自由化的相关规则,但在低碳态势下,以环境保护为名,通过修改WTO的相关规定,行贸易保护之实,这成为近期需要重视的一种发展倾向。WTO中多边国际环境协议及有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法规中,已经要求出口国的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如果达不到这些环境保护的要求,则允许进口国对这类产品的进口加以限制。

  更进一步,低碳标准也可以变成非关税壁垒。例如,如果欧盟或美国规定冰箱生产过程的碳排放总量标准,即冰箱的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包括上游材料所耗碳当量),超出这个标准将拒绝进口。此时中国的冰箱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中国冰箱企业只能采取“逆推”的方式,要求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厂商提供低碳标准下的产品。这种市场“逆推”的结果无非有三种:一、出口受到大面积阻滞;二、在短时间内,由于基础产业(钢材等)不能很快适应低碳技术,冰箱企业只能通过进口发达国家低碳技术生产的原材料,然后出口;三、由于短期内国内技术还未能适应低碳生产的需要,为了满足出口的要求,势必要求我们进一步扩大技术进口。其结果将进一步使中国出口陷入“悲惨增长”的局面,继续陷入高价买技术,然后生产全球过剩产品的泥潭中。

  在过去20年,无论是GATT还是WTO,总的指导思想是实现贸易自由化,而在环境问题上的限制较少,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环境标准的制定问题,但环境问题正在逐步被重视。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在贸易领域磋商制定包含“碳关税”条款的国内法案,并提出应该结合低碳标准来修改相应的WTO规则,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它对中国经济贸易的影响是根本性的,涉及到中国出口、国际贸易分工的方方面面。特别是随着国际新能源与新技术的成熟并进入市场,这种趋势或许会变得更清楚。

  应对的措施

  对中国的出口导向企业而言:针对低碳标准的贸易化倾向,我们要提前做好应对欧美国家以低碳标准为由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的准备。尽管,低碳生产标准及在此标准下征收关税还缺乏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法律的支持,但从目前美国的强硬态度来看,中国企业应该未雨绸缪。具体的,中国企业应该建立自己的可观测、可计量、可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档案,以应对未来可能的因碳排放而起的贸易争端。例如,在一个可预期的未来时间,如果欧盟国家以中国某企业生产产品高碳为由拒绝进口或征收碳关税,此时企业就应该拿出在此之前的减排证据以应对。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企业正在进行的减排努力不应该仅仅立足于到国际温室气体交易市场上换钱,而应该更具有前瞻性,着眼于从长期建立自身产品的碳排放帐户,并将这一帐户作为产品质量的一个属性。

  对中央政府而言: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首先,在国际低碳问题的谈判中,中国应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承诺进行结构性减排,即不承诺某一行业的具体减排总量与时间表,特别是那些涉及到中国出口比重较大的行业。欧美各国正在积极地进行能源使用标准的设定,避开这些标准对中国经济特别是出口影响的一个主导性策略就是:不承诺进行结构减排。特别是在工业生产领域,中国没有义务,也不可能现在给出具体的减排目标与时间表。因为,中国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刚刚建立起了化石能源工业生产体系,甚至许多在建工程都是这一生产技术体系的延伸,不可能跨技术体系进行减排,即不能以高技术体系为基准来衡量低生产技术体系国家的减排,对于这一点,也得到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明确支持。

  其次,应该积极地推进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设与相应的标准制定。既然,低碳标准的出现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那么积极应对的成本是最小的。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不能再被动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国际标准的制定方面,被动的代价太高了。鉴于此,本文认为,中央政府应该积极推进国内区域减排市场的建设。具体的,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区域性温室气体减量项目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在国内设立区域性强制减排规划,区域内企业需要遵循强制减排的原则,不足者从区域外企业购买以补偿其超额排放量。例如,国家应允许低碳试点城市购买其他非试点城市的减排量;抑或在东部沿海地区先行出台强制减排方案,排放额度不足之区域内企业可自行向其他省市已进行减排的企业购买排放量。

  对中西部省市而言,这一制度安排将成为一种吸引产业进入、利用发达沿海城市工业资金、技术的一种巨大引力。对具有很大减排潜力的能源大省而言,减排带来的收益和吸引力也将使其成为低成本工业生产的基地。其发展结果是:在较低成本下实现产业升级与重构。

  总的来看,这一区域交易制度满足国际上公认的低碳管理政策四原则:环境效应、成本效应、分配效应和制度可行性。此外,这一机制比较灵活的一点是:可以在省市一级上合作,也可以在一个产业内进行。因此,无论从管理目标还是监管上相对容易操作,政策性成本以及对经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较碳税而言,相对较低。特别是对那些目前对能源依赖相当严重的省市或行业而言,此种政策能够大大降低其产业结构升级的转换成本。

  此外,中国应进一步积极参与国际上各种针对低碳发展的区域间合作协议与框架。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是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计划的正式成员,是八国集团和五个主要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对话以及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会议的参与者;在双边方面,中国与欧盟、印度、巴西、南非、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机制。

  从目前的国际态势来看,中国与俄罗斯、印度、巴西、日本、澳大利亚、东南亚各国之间合作大于竞争。因为,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金砖四国)在应对发达国家策略性利用低碳经济这一“大棒”方面,利益相似,都有动机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以增强其在低碳经济国际间对话中的能力。而且这几个国家属于重化型产业结构,碳排放的密度较高。而且,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远没有完成工业化的进程,重化型产业结构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

  因此,“金砖四国”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之外,设立低碳经济发展互助基金、探讨技术转让协议、合作减排交易机制等问题,从整体上提升参与全球低碳问题对话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