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廉政保证金的做法值得肯定么?


  笔者看到《海南澄迈规定官员每月须交100-300元廉政保证金 》这样一则报道,主要内容为:“为加大澄迈县预防腐败和维护稳定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廉政、维稳意识和责任,从今年1月起,海南澄迈县在全国率先建立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干部每月缴纳100-300元,连续两年被扣完保证金者就地免职。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将干部工作绩效与经济利益挂钩,对遵纪守法、工作成效突出的领导干部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对实行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给予经济上的惩处。”读罢此报道,笔者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有些疑问无法从此报道中得到解答。

  一、每月扣除县直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镇三套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主席,村(居)委会干部的一定数量的“阳光补贴”是否合理合法?

  大家知道,自从全国实行阳光工资政策后,把将公务员以前除基本工资工资以外的收入(如补贴、津贴之类)都纳入到工资范畴内统一核算。阳光工资将公务员所有的工资外收入的发放项目,归为职务补贴、生活补贴、节日补贴和激励奖金四大类,同时加大对腐败的惩戒力度,将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低息贷款、免费旅行等视为接受贿赂。按照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步打算按照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来发放,再统一加上生活补贴和职务补贴。

  海南澄迈所扣除的“阳光补贴”,想必也就是阳光工资吧,既然是阳光工资,怎么能随便立个名目而给扣除呢?虽然说是假借廉政的目的而扣除,但似乎并没有法律依据,工资是每个人的劳动所得,怎么能说扣就扣了呢?就算是捐助,也应该得到个人的同意才对呀!

  二、廉政保证金“缴纳对象从村干部到科级干部”,那么科级以上干部为什么就可以不交廉政保证金呢?

  假如先不讨论缴纳廉政保证金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单从该县规定的缴纳对象来说,也让人疑惑不解,为什么科级以上干部可以不交廉政保证金呢?作为廉政建设,科级以上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更显突出、更重要才对啊?就拿县委书记来说,搞党风廉政、反腐败,不都是应当应分的事么?科级以下干部都交廉政保证金,县委书记不更应该交么?不仅要交,而且应该交更多才对的啊?在缴纳对象区分这个问题上,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试想这种廉政保证金做法是不是在作秀或搞政治风头呢?起码给人“只准州官放火,不谁百姓点灯”的感觉,简直在乱弹琴!

  三、成立保证金管理领导小组,政府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金,共同存入专门保证金帐户,不仅给人“折腾”的感觉,而且明目张胆地浪费纳税人的钱。

  廉政维稳建设,我们有纪委,有监察局,有维稳领导小组等等许多组织,这又成立什么廉政保证金管理领导小组,不仅有标新立异的感觉,还给人感觉在“折腾”。另外,“县政府按县直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个人交纳数额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金,共同存入专门保证金帐户。”澄迈县政府以奖励廉政维稳“合法”地从财政拿出纳税的钱,这不是明目张胆地浪费纳税人的钱又是什么呢?

  交廉政保证金的做法无独有偶,其实在澄迈县出台此政策之前,贵州省余庆县、河南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都曾搞过这种廉政保证金的做法,其实浙江省是全国最早启动廉政保证金试点工作的省份之一,但是该制度出台后即遭到质疑,主要是有人认为这样有变相给公务员加薪之嫌而遭“暂缓”。应该说这种做法是对廉政建设的积极探索,可是其作用到底有多大?还值得商榷。但无论如何探索,也不能让其成为无聊的官场作秀、无味的折腾和纳税人钱财的浪费。 (成文于200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