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到现今中国的各种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一些以改革家自居的人几乎都以俯视众生的姿态发表高论:中国必须改革,不改革死路一条;立论几乎针锋相对的另一些人则高声疾呼:中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还有一些人似乎找到了新的标准:中国的发展和改革必须坚持民富优先。
单从文字上看,这些论点都有其表面上的合理性;只是,发表这一类高论的众多人士,绝少有人肯对中国的实际状况作点较深分析。其中相当突出的是,人们几乎都不顾及,目前的中国社会与改革开放前的巨大差异。而从这一侧面加以观察,实在是很重要的。
我们着重谈经济问题。
当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经济成份中,国有经济(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无疑占绝对统治地位。而极高比重的公有经济,就是在那时也已经被实践证明(尽管是从反面证明)有巨大弊病;以往中国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公有经济占极高比重的国民经济整体格局,是严重偏左的认识和社会实际状况的关键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及相当一段时间里(大致而言,至上世纪末才是新的转折点),在国民经济总量中促使私有经济成分的快速增长,包括巨大数量原来的公有企业等生产单位转变为私有形式,是那一时期经济政策的十分重要方面。
现今中国这方面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私有经济成份在全部中国经济中已经显著超过50%,总是基本的客观事实。确实,现今大众或号称学者的不少人,认为唯有卖光全部国有企业、彻底私有化,才是中国的好出路。作为一种观点,一些人坚持这样的看法未尝不可。但是,如果彻底的私有化真是中国的好出路,至少,这样的政见绝不可能属于“社会主义改革”;而且,当年苏联和东欧那样社会制度的根本巨变,就真称得上成功吗?
另一方面,中国现存的国有企业如何进一步改革,它们的出路何在呢?就是如私有企业那样地经营啊!就是如经营私有资本那样地经营公有资本啊!这是中国几十年的改革开放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只不过,对于公有企业和公有资本,其受益人是资本所有人即全国民众。现在是到了使公有资本的收益切实地受惠于全体国民的时候了;其具体的实现形式也是十分重要的大事;国有资本收益运用的透明化和社会监督是该事项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经营的更规范化、合乎市场经营的客观要求、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的畸形分配、反垄断,都只有在理性的改革和发展中,才有光明的前途。
我们再来看执政党和政府官员阶层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改革开放初期,领导层的认识方面,重大的、普遍性的缺陷,确是思想不开放、僵化、相当严重的左的偏向。其次,由中国自身以往历史与现实条件形成的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官员阶层的清廉状况,决定了那时推出的各项经济政策、其他重大社会政策及在实际执行上,极少发生偏向于领导阶层的现象。目前的情况又如何呢?一方面,最近几十年经济体制的演进结果,政府层面已经不是企业微观经营的责任者,总体而言,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微观干预已是极罕见的现象。另一方面,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政府或官员阶层对于狭隘的自身利益,有了大量运用社会资源的条件。另外,一些官员与暴富者、巨富者结成畸形的利益链,也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社会条件发生了这些重大变化的条件下,放任各级政府中的一部分官员以改革之名、以思想解放之名、以允许探索之名谋取一部分人狭隘的私利,危害极大、后患巨大;听任一些官员侵害和损害大众的权益,以改革之名向巨富者输送巨额利益,同样后患极大。目前中国这方面的整体状况,实际远不如邻邦韩国。
在政府当局与企业的关系上,对企业的扶持政策无论改革开放初期还是现在无疑均十分重要。但是与改革开放初期很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现在,从公众利益出发,在大幅度减少污染、环境治理、安全监督等方面的依法严格管控成了关键性职责。事实上,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这个问题已经相当尖锐。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很大数量的政府官员或公务人员的认识已经严重落后于普通大众的认识了。
社会的法律环境是另一个差异显著的方面。中国社会的迅速开放、个人自由度的迅速增长和自主能力的较快提高,无疑都是极大的好事。但是,在快速发展的不算短促的一个时期里,这同时使极少数铤而走险的犯罪者处于亢奋状态,就如新加坡和香港的实践已经告诉人们的,在这样的时期里,依法治理、法律之剑异常重要。相反地,试图在目前的中国就快速弱化法律惩处的力度,客观上是对广大的守法者一部分合法利益的漠视。事实上,不仅后起的快速发展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从澳大利亚等较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以愈来愈趋向苛刻的方式要求作为受害者的被告、同时却给铤而走险者以放任式的违法以至犯罪的宽松环境,并不是对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的鼓励,更大程度是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普通大众人身安全和其他利益的严重损害。
在这个问题上,学者、大众、官员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以空洞抽象的“理论”或“发展趋势”作逻辑推导,却漠视社会实际状况,是发生根本性失误的直接原因。例如对于死刑,即使当今最发达的美国,一些州的立法和司法中依然有死刑。同时,众多的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对未判死刑的重犯的刑期则远远长于我国。而在一些人的眼中,倒似乎现今中国社会已经进步得与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不相上下了。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根本性错位呢?因为一些人陶醉于本本,认为社会的根本问题的解决就是取决于制度的改变,却几乎完全不顾一定形式的社会制度与现实的社会发展水平的内在联系、社会的道德水平与社会基础条件的内在联系。在这方面,最近中国的一些高层司法官员,对于死刑问题发表摇摆不定的观点,是相当典型的例子。但是,就如发展经济不可能以大跃进方式取得成功,立法的进步、司法的进步,也不可能以人为的、大跃进方式达到。
由此还使我想起,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关于应否在中国立法准许安乐死问题的讨论。当时国内有一些人就对此持赞同看法,高层中似也有人认同。其理由无非认为这是社会进步所要求的。但关键之点在于,空洞的进步论决不是某项立法可行与否的依据,而是现实的社会状况是否基本具备了该项立法的条件。可以肯定,以当今中国的实际状况,立法准许安乐死,虽然确会使极少数真正出于本意要求安乐死的人实现自己的愿望,但将会有不少弱者被以“自愿安乐死”之名谋杀。
上面分析的若干重大偏差,从表面上看,与解放后的中国很长一段时期里发生于另一极端,即极左或严重偏左的认识和政策,有很大不同;但它们两者均与社会实际的基础状况严重脱节,是共同的特征。事实上,当极左或严重偏左的认识和政策占了社会主导地位的时候,若追究形成这样的认识和决策者的“初衷”,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又何曾不是出于希望社会更快地进步。无情的事实、巨大的反差则表明,试图以小生产方式、平均主义大锅饭方式指导现代社会主义,是违背科学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竞争形式在很长的历史阶段的必然性,是根源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绝不是天马行空的“制度设计”问题。过去如此,现在同样如此。
2011-7-9
当今中国与改革开放初期的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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