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9
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0(独创)
陈绪国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款,是关于物权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物权法实施日期,亦称物权法施行时间、生效日期,明确规定了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此,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与溯及效力遂成为三大法律效力的命题。
物权法效力,主要指物权法应当具备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和应当涉及到的溯及效力。其标志是从物权法开始生效之日起,全部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一同发挥作用与能效,扎实地鉴定溯及效力,是本法律与各种人的行为关系、本法与他法的能效关系的综合体现。
制定中国物权法典,是新世纪开天辟地的一项伟大的立法工程,关系极其重大,意义极其深远,草案创作要求缜密,笔者才疏学浅不堪重任,只能提出几条粗浅的建议,以便抛砖引玉。
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最大重点,一是现行物权法的体例重新安排,二是物权主体与客体的重新审定。两者之间,都有各自的重点。
未来的中国物权法典,应当是独立的、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并驾齐驱的另类法典,对于发挥社会主义财产权制度的优越性、圆满地平衡三大物权法系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将独领风骚,巾帼不让须眉。
现存的物权法已经打破常规,融入了公法和公物权主体客体元素,引进了制度物权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是纯粹的民法了。未来的物权法典,应当积极扩大成果,将开锣的好戏一演到底。
物权法是逻辑性严密、物权层次众多、错落有致的网络系统的财产法,有源于一般财产法、高于一般财产法的特征,对于确认、保护、调整各种物权,合理地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发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的联合优势,具有决定性意义。
由于受未来民法典体例和物权单行法体例的限制,单行的物权法自然有畏葸不前的心态,束缚了立法眼境,砍伐了相当多的物权法内容,使得现行的物权法逊色了许多。根据国外多个立法例证实,物权立法是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条款是多多益善的。倘若将物权法提高到物权法典的地步,既可以解决单行法本身不堪重任的弊端,又可以弥补单行法存在的许多缺陷,实现立法观念与立法成果的双重收获。
未来的中国物权法典,肯定是以现存的物权法为基础进行适当地扩充的。除了对现有的各编、章、节进行补充以外,重点补充的内容应当有以下一些(续)。
本辞条,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0(独创);下辞条,讨论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1(独创)。
主题: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0(独创)-单纯合有制信托物权制度
建议:未来制定物权法典时,增加“单纯合有制信托物权”若干节,拟归入新增的“制度物权编”,估计可增加50条以上。
单纯合有制信托物权制度,指私立投资聚合所有制纯粹的内部物权制度。物权主体上,包括本国公民成立的私立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合有制。信托物权界定与控制方法上,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或者组织形式对号入座,厘清他们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
单纯合有制信托物权制度控制等级,按照严格程度排列如下:
第一级,私立上市公司。
对于私立上市公司的合有制信托物权制度,是高等级私有制的物权制度。要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突出私人企业的物权特征,将保护股民的合法权益放在显要位置上,细化股东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总体上应当是缩小股东的权利范围、扩大股民的权利范围。
私立上市公司的合有制信托物权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三重信托物权制度。
第一重是内部的信托物权制度。股东与股东之间的信托物权关系,是相互之间的信托物权关系,有信托,也有反信托。股东越大或者公司管理层的职务越高,所担负的信托责任越大。在某种意义上说,私立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管理层的物权关系,首先是担保物权关系,其次是普通物权关系。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在于担保物权关系,主要由商法来规范与调整,其次由民法来辅助性规范与调整。作为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法律,当然要尊重私立上市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尊重公司章程之类的习惯法。问题在于,公司章程之类的习惯法的质量与效力参差不齐,很多内容需要上升到成文法的层面来进行规范化。客观上,世界私立上市公司从诞生到现在已经有了数百年的历史,什么样的经验教训和案例都有。作为“公司宪法”之称的公司章程,是私立上市公司的合有制信托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是约束股东和经理人的,其次是约束股民的。有鉴于此,将公司章程的通用性内容移栽至物权法上来,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一些成熟的法制国家都知道如何严格限制股东和经理人的权利,以保护股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重是外部的信托物权制度。在这一层面上,一般而论,只存在信托物权,不存在反信托物权。须知委托人是股民,不是股东,是单向的信托制度。股东和经理人所行使的是信托所有权,不是自主所有权,主要是经营决策权。物权法可以在公司法、证券法基础上,强化股东和经理人的保证式担保责任,适当地削弱一下他们的权力,扩大一下股民的权力,堵塞法律漏洞,着重于职务犯罪预防。由于职业经理人之失职、渎职、侵权、贪污、腐化等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股民血本无归甚至于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和自杀的案例屡见不鲜。必要时,应当将股民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一同列入赔偿范围,加大经济赔偿力度,甚至于将财产权损失与人身权损失一同挂钩。诉讼程序上应当广开言路,允许单个的股民成为诉讼的主体,不必须有人数的限制。
第三重是交叉式信托物权制度。交叉式信托物权制度,也是间接式信托物权制度,指与上市公司和分散股民有关联的一类单位与个人,形成了若即若离的信托物权关系,同样地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对象范围内进行制约。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股票包销商或者分销、代销商、会计师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公司独立董事是一类关联单位或者个人,资产评估与咨询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市公司担保单位与个人等是二类关联单位或者个人,有的是行政机构,有的是经济单位,公司法、证券法等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在于,那些法律责任基本上集中于“行政罚款”或者行政收费式权利架构之中,对于保护普通股民的权利则几乎是只字不提,特别是证券法是如此,公司法也只有一个条款才提到“民事赔偿责任”,这简直是本末倒置。物权法应当将这一缺点错误纠正过来,重点落在保护股民及股东权益上来。对于行政机构的诉讼维权程序,也应当从行政诉讼转移到民事诉讼方面来,这一点也是很关键的。殊不知,民告官的法律程序,往往是不利于老百姓维权的,了解官场潜规则的人都有这种共识。
另外,所谓“民不诉,官不理”的传统作法,也应当改一改。譬如说,有一个股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获得了经济赔偿,上市公司就有义务主动地向其他同类股民承担经济赔偿;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股票包销商或者分销、代销商、会计师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主动赔偿,否则,就应当加倍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很多时候,普通股民受到欺诈或者遭受其他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而浑然不知,有的证据时间一长就忘记或者丢失了,这样一来,大多数人的维权问题就成了大问题。所有的民商事维权项目中,当数普通股民最容易受到伤害,并且最不容易维权,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实在是太低了,这就直接影响到公司法、证券法的法律效力。
由于上市公司具有虚拟经济的成分,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很多,并且现行的法律漏洞仍然有相当的多,这为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投机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至于股东一夜暴富和众多股民血本无归的现象,以及亿万富翁纷纷落马和恶意逃债、逃跑、自杀现象等恶性事件连连发生,已经是屡见不鲜了。
另一方面,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权利也要进一步的界定。因为以大欺小的现象比较普遍,如董事局主席、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力过于膨胀,随意支配与挥霍公司资财,灰色收入太多,劳动分配极不合理,甚至于公司章程、内部监督不起什么作用、罢免大股东困难重重等等,不仅仅是直接侵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间接侵害了众多股民的合法权益。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司章程是个软约束,应当将一些主要内容上升至法律的层面来刚化,扩大公开、公平、公正的范围,补充规定董事会的责任范围。传统的管理体制是,公司一、二、三号首长铁定了是前三位最大股东来垄断组织,并且是一成不变,无论是犯了多大的错误,给予公司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好像雷打不动似的,直至公司资不抵债与破产关闭为止。就是说,私立上市公司也是需要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也是需要加强法制建设的。
对于私立上市公司,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对于行业准入门槛而言,只能是进一步抓紧抓好,丝毫也不能松懈。如金融业、军工业、矿产资源业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应当一律禁止私立上市公司成立。金融业、矿产资源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也要进行节制资本。当然,节制资本,是100年前辛亥革命时期的老政策、老法律,在资本主义宪政体制之下已经明确规定,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宪政体制之下更应当明确规定之。除了港、澳、台金融业另有所指以外,大陆的私募基金公司、私人贷款公司、私人担保公司、私人典当公司等,因为涉及到国家最敏感的经济领域,必须要限制其过度发展,禁止上市。中国境内应当永远禁止设立私人银行,并一律禁止上市,已经成立的,应当立即解散并改行!
私人上市公司的委托人是非管理者的广大股民,受托人是该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这个权利主体一定要说清楚。因为广大股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且上市公司是虚拟经济体制,完全不同于其他的生产经营与分配机制,里面的法律漏洞非常之多,故必须上升到合有制信托物权制度控制上来规范化。除了上面提到的诸如公司章程法律化、公司上市准入门槛规范化、管理与分配制度规范化以外,还有股票上市与发行、普通股之外优先股、后配股或者期权制的控制等等一揽子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物权关系,需要全面弄清楚,全部加以规范之。其中,独董制的问题,公司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应当在物权法典中加以规定。
第二级,私立公司。
私立公司即私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有制信托物权制度,除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是较高级私有制的物权制度,也要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突出私人企业的物权特征,细化股东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保护好私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相对地节制资本,防止腐朽的剥削阶级思想蔓延,保护好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与收入权益。
私立公司合有制信托物权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在物权主体上要与国有、集体、外国投资者作一个相对的切割,给予其适当的法律地位和可优惠的产业产权待遇,但不能与其他物权主体混淆在一起,以免发生物权错误。这是因为,不同的所有制的投资物权、产业物权、责任物权与收益物权、分配物权是不一样的,不能混淆在一起。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私有制经济只能是社会主义的补充形式,不能发展成主导形式,包含有“节制私人资本”的意思在内,这一点也需要弄清的问题。
譬如,由国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等等税率低于原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收费有所减免,不能与国有企业相提并论了。与此同时,政府出资人或者原国有企业的上级公司,没有增股的必要就不再为此间企业投资、融资与注资,地方政府不再为此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进行担保活动,否则,国有资产会胡乱投资而大量流失。这种经验教训是很多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国有企业承包和改制运动以来,全国数十万间国有工商企业贱卖给了私人或者原国企管理层人员,一方面私营企业因此享受了大量减免税和减免费的待遇,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仍然戴着“国有企业”的红帽子,如入无人之境似地进军到国家重点、敏感性的领域以至整体上市再度扩张,甚至于地方政府或者原国企的母公司仍然“免费”为私营企业注资,或者提供经济担保、弥补亏空、帮助上市,或者多年来享受“政府特批”免费的土地使用权待遇及其他“奖励待遇”、从国有银行取得的低息贷款待遇等。大部分贱卖贱买国有企业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各种财产的原罪,没有得以审查、追查与追究责任,国家财产直接损失数万亿元。
又如,由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等等税率低于原集体企业,或者国家收费有所减免,不能与集体企业相提并论了。农村集体的土地是共有制的,乡镇、村组集体为集体企业提供免费的土地使用权,集体企业得向乡镇、村组上交利润或者上次承包费。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原有的集体所有制变成了私人公司合有制,原有的信托财产权关系由共有关系变成私有关系,同时,由按劳分配为主变成了按资分配或者按股分配为主。由此可见,作为物权法,不把这种新型的物权关系说清楚是不行的。那么,由于由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新的企业不再承担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和承包费,农村集体就有权向私营企业收取土地或者房屋之类的租金,否则,集体的财产就会大量流失。
又如,由外资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等等税率高于原外资企业,或者国家收费有所增加,不能与外资企业相提并论了。在这个时候,私营公司如果仍然享受外资企业减免税待遇和土地使用权优惠使用待遇等,那肯定是不妥当的了。这一部分的私营公司物权关系,也要同其他类型企业的物权关系作一个切割,只能是用变更后的物权关系来代替旧有物权关系,并由新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来调整之。应当指出的是,中国在近三十年来的对外开放过程中,由于盲目的招商引资或者官商勾结的导引,虚假的外资企业奇多无比,并且极少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前几年,有官方报纸新闻资料显示,中国大陆有超过50多万家企业千里迢迢地跑到英属维那京群岛注册企业,在外国纳少量的税,然后杀个回马枪来中国大陆注册“外国分公司或者办事机构”。目标很明确,就是为了享受中国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免费的或者减免费的土地使用权等待遇,以这种虚假的外资企业来偷税漏税。及至2007年统一企业所得税以后,有些虚假外资企业仍然在地下暗箱操作,同样地没有得到法律追究与制裁。更加令人吃惊的是,大多数虚假外资企业原本是国有企业,还有一部分原本是集体企业。绝大多数虚假外资企业没有得到法律制裁,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这里就不再细讲了。
自从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很多私营公司的原罪没有得到追究。一方面是有法不依,另一方面是无法可依。简单地说,就私营公司到底是什么所有制呢?连这个物权主体都没有清醒的认识,更没有提“合有制”的概念,物权秩序与经济秩序怎么会不乱套呢?
第三级,合伙企业或者合伙物权。
我们知道,合有制最容易理解的是合伙制。正规的合伙制是合伙企业。非正规的合伙制是非合伙企业,也有合伙物权。中国目前及其今后很长时期内,不可能统一要求所有的合伙活动均由合伙企业来鉴定,只要是不违法的合伙活动,一律应当由物权法来保护。目前,规范合伙经营活动的有《合伙企业法》,没有合伙物权法,物权法有责任、有能力填补法律空白。
所谓所有的合伙活动,不仅仅指合伙谋利式的活动。除此之外,一些非谋利式的合伙活动,同样会产生财产关系或者物权关系,并由此产生新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产生非谋利式的合伙活动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或者形式在于,原先的谋利式的合伙活动因故中断或者间断,财产保值或者保管进入到一个新的状态之中即义务状态之中,合伙行为并不产生效益,却有物权保护和连带责任或者信托责任的意义在内。譬如,某个工地已经峻工,工头临时叫几个临时工来看管工棚、工屋及其施工设备等,几个管护人的看管行为可统称为合伙行为。这种合伙行为本身不产生效益,也无须领取营业执照,同样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合伙人对财产无处分权,却有监护权,可以有权制止他人偷盗所看管的财物。
当然,如果说要求所有的合伙活动包括合伙的谋利活动都要领取个营业执照什么的,这是不现实的,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这么死板的规定。好在物权法视域广阔,可以统筹规定、扩展规定或者抽象规定。因为物权这个怪物是无孔不入的,物权法是可以涵盖一切财产权的,充分利用法律资源,动动一下脑筋,合伙制的物权关系与信托关系是容易规范甚至于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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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5·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6·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二·或然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7·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三·相应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8·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四·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9·承诺转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0·承诺转质概念的认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1·质权放弃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2·质权放弃之二·其他担保人的免责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3·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4·质物返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5·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6·质权行使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7·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8·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9·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0·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1·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意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2·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3·权利质押与质权应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4·权利质权的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5·现实式与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6·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7·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8·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9·以票据权等出质设立权利质权之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0·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1·债券存款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2·仓单提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3·质权设立第一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4·质权设立第二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5·票据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6·票据权到期履行的主要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7·票据质权行使时出质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8·票据质权行使时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9·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0·基金股权等特种票据质权设立之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1·以基金股权出质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2·以基金股权设立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3·以基金股权实现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4·商标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5·专利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6·著作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7·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之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8·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派生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9·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专有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0·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无形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1·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权利双重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2·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特效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3·应收账款质权客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4·应收账款质权主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5·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6·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7·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8·权利质权之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9·留置权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0·优先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1·优先处分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2·留置权一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3·留置权之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4·留置权物权关系之粘连性与派生性(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5·留置权物权关系之一般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6·民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7·商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8·牵连关系简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9·对牵连关系的再认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0·违反公共秩序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1·违反善良风俗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2·违反公共利益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3·违反当事人约定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4·物的属性与财产留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5·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6·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7·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8·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9·留置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0·留置所有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1·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3·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4·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5·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6·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7·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8·留置财产变现后多退少补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9·留置权人最优先受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0·留置权择优设立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1·留置权的最优先受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2·留置权消灭的因果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3·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占有而消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4·留置权因留置权人接受另行担保而消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5·占有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6·狭义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7·广义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8·自物权占有主体》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9·他物权占有主体》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0·公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1·国家专属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2·国家专有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3·国家专控类特种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4·国家流通类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5·共有物与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6·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7·关于共有物的几项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8·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9·合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0·合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1·合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2·私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3·私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4·私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5·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6·自物权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7·他物权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8·无权占有与三法融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9·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0·法律限制与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1·不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2·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3·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4·制度物权法相对从严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5·担保物权法相对适中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6·普通物权法相对从宽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7·善意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8·善意占有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9·自物权善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0·他物权善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1·恶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2·恶意占有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3·善意管理人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4·善意管理人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5·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6·无权占有人之毁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7·无权占有人之灭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8·无权占有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9·善意占有人毁损灭失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0·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1·有权占有人正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2·有权占有人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3·有权占有人正保护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4·无权占有人准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5·无权占有人准保护的层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6·无权占有人准保护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7·占有保护正解概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8·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9·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0·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1·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2·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3·物权法之执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4·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法律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5·物权法之对抗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6·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7·物权立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8·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1(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0·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1·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2(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2·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3(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3·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4(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4·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5(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5·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6(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6·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7(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7·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8(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7·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9(独创)》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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