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法院副院长不能违反《法官法》
中国反腐维权网消息(作者 葛树春)网帖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有关部门未按《法官法》第12条之规定任命大洼县法院副院长。接到报料后,笔者已就此事向盘锦市组织部长徐洪峰实名举报。
2011年5月,笔者接到举报称辽宁盘锦大洼法院院长违背《法官法》第12条推荐法院副院长,推荐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副院长人选并成功胜出。而胜出的副院长原为大洼县法院纪检组长,该人无国家承认学历,不符合《法官法》第12条规定法院副院长的任职条件。组织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推荐其参选副院长的领导涉嫌违法。
举报人同时在互联网上发表网帖举报此事,网帖大致内容如下:辽宁盘锦大洼法院院长马连文,在推荐本院副院长人选时,严重违背《法官法》第12条的规定,将一个案件都没有办过,一个笔录都没有记过的法官推荐为法院的副院长人选,并且成功胜出。这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又一次被这位院长给践踏?在马院长的眼里,法律一文不值!!!!哪符合竞聘法院副院长的条件?择优体现在哪里?
笔者通过网络联系到举报人(李伟,大洼县法院工作人员),李伟称其所举报内容完全属实,罗某胜出并主管民商、行政的副院长,但其学历并不是国家承认的,系党校学历。而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于2008年9月3日就被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废止。
“法院领导明知其学历有问题仍将其推荐位候选人,违反了《法官法》的规定,更未遵循《法官法》择优提出人选的精神。”李伟表示愿对所举报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李伟曾就此事向有关部门举报,也曾就此事多次与大洼县法院院长马连文交涉,但无任何结果。
让李伟气愤的是,李曾因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发表意见与大洼县法院院长通过电话短信理论,大洼县法院院长马连文曾用“虎B”等不堪入目的话辱骂李伟法官(有短信为证)。
2011年5月1日,笔者致电大洼县法院院长马连文,马证实罗已经当上了副院长,并称罗当选副院长是上级组织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自己也只是投上了一票而已。
马表示对自己被网络举报一事知情,他表示上级党委和政法委正在调查此事,但就罗某到底有没有资格被推荐为副院长候选人,马坚持认为罗某有资格,其他问题马未正面回答。
而该事件被举报人之一现为大洼县法院副院长罗某则拒绝向笔者透露任何关于其是否为党校学历的问题,并向笔者表示爱告就告去。
众所周知,用人腐败是当前社会的一大顽疾。2010年初,山东人刘婷婷拿山东大学函授大专文凭当上了新泰市法院副院长曾受到国人的口诛笔伐。
经调查发现,罗某被推荐并当选大洼县法院副院长并未遵循《法官法》之规定,大洼县法院相关人员并没有择优提出副院长人选。
我国《法官法》第12条,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据悉,今年40岁的李伟(举报人)系吉林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为大洼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而当选副院长的罗某则与李伟的履历截然相反。
拥有党校文凭的罗某当选大洼县法院副院长,毫无疑问已违反我国《法官法》第12条之规定,“一个案件都没有办过,一个笔录都没有记过的法官。择优体现在哪里?”李伟在举报信中这样提罗某。
对此,中国民间舆论监督人士武鸣一认为,如果罗某不适格参选大洼县法院副院长,而大洼县法院领导又将其推荐位副院长候选人并最终胜出,背后肯定有不可告人的内幕。
“是否存在买官卖官,大洼县、盘锦市组织部门有没有认真审查罗某的履历?大洼县法院副院长明知罗某无国家承认的学历仍将其推荐位副院长候选人实在令人心生诸多疑问!”武鸣一如是说。
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明确规定: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今年以来,中组部多次发文表明惩治违反规定作出干部任用的决定,4月11日,中央纪委常委、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张纪南曾表示,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大洼县法院罗某被推荐并顺利当选副院长一事的背后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为何一个连国家承认学历都没有的人能顺利当选副院长?有关组织部门和推荐其参选的法院领导知不知道罗某的学历问题?是尸位素餐还是装着《法官法》、《刑法》、《宪法》行凶?笔者将联合其他媒体进一步关注。(葛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