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大轻判”荒唐,“官小轻判”无耻


“官大轻判”荒唐,“官小轻判”无耻

对于经济犯罪,中国民间有个约定俗成的说法,那就是犯罪嫌疑人职务越高,量刑也就越轻。事实也正是如此,一个普通干部如果受贿10万,一般会以“一万一年”的量刑标准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受贿10万的厅级官员,民间多数会评价他是“少有的清官”,不会在牢中呆得太久;而涉案几千万元的部级贪官,往往仅被判死缓,令人不敢相信中国还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家,尤其是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1.957亿元仅被判处死缓,将“官大轻判”说推向了极致。

可近期,中国司法界似乎为让国人改变这一不良印象,决意要反其道而行之,实行“官大重判”、“官小轻判”来了。

这几天,有两个案子具有极强的可比性,一个是中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因受贿746万,一审被判死缓;另一个是江西德兴原市委书记徐跃进受贿720万元,另挪用公款100万元,“两罪并罚”也仅被判无期徒刑。

从去年被判决的11名部级官员看, 3名“千万级贪官”全部被判死缓、4名“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级”贪官也被判死缓,其他4人被判无期徒刑。

而今年上半年,一批“千万元级”贪官不但不需要领受死刑,连“死缓”也和他们无缘了。笔者在《千万级贪官,已由“死缓”变“无期”?》一文中,就列举了三个案例:德州市财政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德才受贿1128万、贪污35万被判无期徒刑;原郑州市副市长、郑东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庆海,涉案1700万,被判无期徒刑;吉林省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建设,受贿1305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山东日照检验检疫局原局长李华森,因贪污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6520万元,挪用公款8740 万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80万元,涉案总额超过1.6亿元、“数罪并罚”也仅被判无期,令人难以置信。

不难看出,中国对经济犯罪的判决,已由过去的“官大轻判”变成了如今的“官小轻判”。

笔者以为,过去的“官大轻判”多少还有点理由,除了高官的判决结果影响某某形象之外,传统的“刑不上大夫”,在一定程度上也必然影响中国的司法审判。而如今的“官小轻判”,恐怕只能反映出当地腐败集团的实力。从这一点来看,“官大轻判”是极为荒唐的,而“官小轻判”则显得当地某一利益集团的无耻。

中国人凡事总喜欢弄一个“硬杠杠”,或者叫“一刀切”,唯独在贪官的量刑上却没有“硬杠杠”,令人难以理解,弄出一个“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概念。可受贿多少是“情节特别严重”,却没有具体的说法,以至于陈同海弄到近2个亿,依然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在对待贪官问题上,中国的《刑法》其实就是一根橡皮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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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兴原市委书记徐跃进受贿一审被判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