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工作


 浅谈安置帮教工作

         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根据整个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下,由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以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活动,是对刑释解教人员适时调整安置、帮助教育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我们应当在人道主义原则、因人而宜的原则、法制原则、社会化原则、教育引导的原则下,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歧视、不嫌弃,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找到生活出路,帮助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其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预防重新犯罪,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从而使他们顺利地走上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生道路。
      安置帮教的意义在于:1、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护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攻坚阶段,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无法顺利进行。2、刑释解教人员是社会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措施。3、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提高监狱、劳教所的改造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们进行安置帮教工作时主要面对的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的人员通常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通常指没有改造好的人员、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这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他的特殊性表现在:1、由于触犯法律他们曾经有过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的经历。2、他们在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则是又具有全部法定权利义务的普通公民。  而安置帮教工作只是对这个群体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非强制性活动。双方没有明确的强制性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工作中一般会遇到三种情况:

        一  、刑释解教人员接受配合安置帮教工作,愿意签定安置帮教责任书。这样就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能够进距离的接触,使我们的可以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生活和工作的情况、掌握他们行动的迹象。能及时对他们进行安置和帮助教育,也能建立起完整的帮教当案。但即使这样,在安置工作中仍然会有一些困难;

        二、刑释解教人员拒绝安置帮教工作,不愿意签定安置帮教责任书。这种情况也不少见,对此应该要有正确的认识。安置帮教工作只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活动,而刑释解教人员也是具有全部法定权利义务的普通公民。所以,安置帮教工作就应该是建立在刑释解教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剥夺帮教对象的各项公民权力。要意识到我们要做的主要是帮助和服务的工作。但是虽然刑释解教人员从法律角度说已是自由公民,可他们毕竟是一特殊人群,是社会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从实践上看,重新犯罪率一直比较高,这也是一直强调释解后帮教的原因。如果不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正确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就有可能造成刑释解教人员底数不清、监管失控,使其不能得到妥善安置、因为没有生活出路而流散到社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稳定的问题存在,导致刑释解教人员重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破案难度的增大。因此,设立安置帮教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如果要采取监控、管理等措施又有可能侵犯到刑释解教人员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方面应有的法律权利。
     三、刑释解教人员由于选择外出打工,或者没有落户、人户分离、“三假”现象(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的存在,造成安置帮教工作出现难以进行情况。分析其原因:主观上可能有的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后觉得回乡见父老乡亲脸上无光,所以不愿到当地派出所上户口而外出打工,致使衔接工作漏管失控;客观上可能是因为有关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监狱、劳教机关寄给当地帮教部门的刑释解教通知单普遍教晚,个人信息、地址不够详细,致使接茬帮教脱节断档。 
         解决的办法是:一、减轻他们的思想负担,消除他们的自卑心理。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的面对家乡的父老乡亲。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相关政法部门的资源共享,各安置帮教机构利用信息化管理安置帮教工作,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出现失管、脱管、漏管现象:1、如果法院系统把生效判决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让司法行政机关早早建立辖区服刑在教人员的档案,对于解决脱管问题有很大的帮助。2、和监狱、劳教机关信息共享,及早了解这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的个人信息、详细地址和所掌握的劳动技能,提前着手安置帮教的准备工作。3、和公安机关信息共享。现在农村人口流动性大,而公安机关的信息网是全国最全、最准的,如果公安机关的信息能够同司法行政机关共享,可以解决人口流动及户口迁移导致的地址不明无法管理的问题

。三、监狱和劳教所应与安置办公室衔接,将释放人员直接送达当地,使其不流散社会,防止脱管。
安置帮教工作意义重大,工作难度也很大。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安置帮教的工作机构、工作职能、工作权限等。因为只有制定法律才能够统一明确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机构职责、法律地位,同时也应该要考虑国家对吸收、接纳刑释解教等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企业作为安置基地;要努力创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实体,扩大过渡性安置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要依法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生活补贴。增强安置基地和帮教工作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吸引力,要鼓励更多的社会企业作为安置基地;自身也要努力创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实体,扩大过渡性安置能力;毕竟刑释解教人员长期生活在脱离社会的大墙之内,生存能力和就业竞争力相对较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要让其认识到安置帮教工作是引导他们走上遵纪守法、劳动致富的道路。真正使安置基地成为吸引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工作、劳动的好去处。真正使帮教工作成为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思想上遇到的困惑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刑释解教人员真正回归社会,大大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倾向,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