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初定9月召开,一个正部级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层面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也在酝酿之中。“这次会议所有相关的部委都会参加,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要求每个部委对照自己的‘三定方案’,提出各自的工作计划,并通过下发本部委职权范围内细则的方式,来保证这些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
干预微观经济本来就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可以说,只要政府垄断没有打破,甚至有国有企业的存在,那个行业就不可能存在公平竞争——这不是“机制”上的问题,也不是“协调”所能解决的。“非公经济36条”之所以不能落实,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市场经济应该是由民营经济主导的,而不应该是国有经济主导的。要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的发展,首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这就必须让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打破国有企业在竞争性行业的垄断——做不到这一点,级别再高的管理机构、层面再高的协调机制也不能让民营经济兴旺发达;做到了这一点,民营经济自然会借市场机制发展起来,也就不需要政府去“协调”了。
中小企业的主要部分就是民营企业,这次关于中小企业的会议主要就是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其实,关于民营经济,中央出台过很多鼓励性的文件及政策,比如2005年下发的“非公经济36条”首次提出了民营经济在行业准入方面“非禁即入”的原则,但这份被称为“民营经济宪法”的文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2011年国务院再次下发文件,重申了2005年非公经济36条的原则并进行了细化,成效依然不彰。近年来,“国进民退”在很多行业呈现加速之势,很多有识之士忧心忡忡并大声疾呼——也正是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准备召开专门的会议并酝酿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建立高级的协调机制。
毫无疑问,国家级的管理机构或协调机制如果真的建立,肯定能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但有用也有限,为什么?因为这一举措并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
不难看出,无论是正部级的管理机构,还是跨部门的协调机制,都是着眼于在现行体制下协调市场的运行机制,而民营经济步履维艰的主要原因并不在“机制”而在于“体制”,即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无从谈起。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国有经济的势力太强,行政垄断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几乎所有最赚钱的、处于产业上游的或者资源性、要素性的行业都被国有大企业所把持,民营经济不仅空间逼仄,而且处处受制。
干预微观经济本来就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可以说,只要政府垄断没有打破,甚至有国有企业的存在,那个行业就不可能存在公平竞争——这不是“机制”上的问题,也不是“协调”所能解决的。“非公经济36条”之所以不能落实,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市场经济应该是由民营经济主导的,而不应该是国有经济主导的。要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的发展,首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这就必须让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打破国有企业在竞争性行业的垄断——做不到这一点,级别再高的管理机构、层面再高的协调机制也不能让民营经济兴旺发达;做到了这一点,民营经济自然会借市场机制发展起来,也就不需要政府去“协调”了。
理论上,很多政府垄断的行业都是开放的,民营企业可以进入,实际上那却是一扇扇“玻璃门”。一方面,垄断性国企大都是“巨无霸”,比如电信、石油等行业基本上都是“三巨头”的天下,创业阶段的民营中小企业与之竞争真如“蚍蜉撼大树”;另一方面,国有大银行在信贷上也是国有大企业优先,民营企业贷款简直“难于上青天”;更要命的是,国有垄断企业甚至可以运用行政乃至司法的力量“对付”民营企业,武汉“东星航空”的消失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并不在“机制” 盛大林 首次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初定9月召开,一个正部级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层面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也在酝酿之中。“这次会议所有相关的部委都会参加,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要求每个部委对照自己的‘三定方案’,提出各自的工作计划,并通过下发本部委职权范围内细则的方式,来保证这些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据8月14日《中国经营报》) 中小企业的主要部分就是民营企业,这次关于中小企业的会议主要就是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其实,关于民营经济,中央出台过很多鼓励性的文件及政策,比如2005年下发的“非公经济36条”首次提出了民营经济在行业准入方面“非禁即入”的原则,但这份被称为“民营经济宪法”的文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2011年国务院再次下发文件,重申了2005年非公经济36条的原则并进行了细化,成效依然不彰。近年来,“国进民退”在很多行业呈现加速之势,很多有识之士忧心忡忡并大声疾呼——也正是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准备召开专门的会议并酝酿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建立高级的协调机制。 毫无疑问,国家级的管理机构或协调机制如果真的建立,肯定能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但有用也有限,为什么?因为这一举措并没有触及问题
上述问题,能够通过“协调”来解决吗?显然不能。休说正部级的管理机构,即使是国务院也不能禁止国有企业在经营上的扩张行为,更不能强行要求商业银行必须给民营企业贷款,而且行政干预微观经济本来就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可以说,只要政府垄断没有打破,甚至有国有企业的存在,那个行业就不可能存在公平竞争——这不是“机制”上的问题,也不是“协调”所能解决的。“非公经济36条”之所以不能落实,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市场经济应该是由民营经济主导的,而不应该是国有经济主导的。要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的发展,首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这就必须让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打破国有企业在竞争性行业的垄断——做不到这一点,级别再高的管理机构、层面再高的协调机制也不能让民营经济兴旺发达;做到了这一点,民营经济自然会借市场机制发展起来,也就不需要政府去“协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