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公布最新司法解释,最引人关注的条款莫过于“房子”问题:“谁付了首付款,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此条款一出,引发轩然大波。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划分成两大阵营,势均力敌。
支持者称:这可减少功利婚姻的发生率。
反对者称:这无疑为婚后男人的出轨扫平了最后一道障碍。
先抛开司法解释不谈。光是大家对于婚后出轨的认知便已经不够与时俱进了。
在某大学教授都直接将毕业后赚钱的多少作为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的导向下,在全民都以金钱作为衡量能力的前提下,拜金主义盛行,道德面临沦丧,最高法的这个解释其客观方向性依据却是十分公平和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当然也有值得推敲完善之处,对于其社会正面效果大致有如下几点的考量和分析:
1、尊重了个人的私有财产权的来源和归属,杜绝了少部分女性和居心叵测的男性通过结婚来谋夺不义之财的可能。在此之前,甚至发生了多起女性和居心叵测的小白脸的男性以不断的结婚和离婚骗婚操作行为来创造经济收入谋夺他人财产的企图的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交织的诈骗案例,这在全国各大媒体都有报道。从而抑制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净化社会风气,抑制人们头脑中拜金主义的滋生和影响。
2、对于男性而言,清者自清,不用担心碰到有钱的富家女人家庭时候与女方谈恋爱时候被富家女方家长认为自己是图谋不轨,而更多的是考虑情感的真实性作为婚姻的基础,不用再担心超出自己的负担能力去向上一辈伸手而买房,同时也避免了有的家庭父母不堪重负还要为儿子婚姻房子买单。同时有更大的压力和可能去奋斗取得婚房。更加抑制了男性的投机可能。从而抑制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净化社会风气,抑制人们头脑中拜金主义的影响。
3、对于女性而言有两种情况,分为富家女和一般经济女,对于经济女而言捍卫了婚姻的目的纯洁性,不用担心别人总是说女性是冲着房子和其他物质去结婚的。同时对于有的本身就是富家女:更不用担心少数男性跟自己结婚动机不纯,有利于保护生产社会财富的原创动力而不主张不劳而获在女性和少数小白脸男性的意识中扎根。从而抑制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净化社会风气,抑制人们头脑中拜金主义的影响。
4、值得完善的地方:当然对于女性和男性在若干年后离婚时候的财产分割的规定还应该具体些。比如补偿的标准应该细化--------比如根据结婚年限长短时间调整来固定补偿的系数(年限越长补偿系数应该越高),同时还要根据每年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通货膨胀率CPI来适当调高补偿规定。同时还应当规定在一方尤其是弱势方还没有居住地时候有权居住的规定,补偿标准。从而抑制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净化社会风气,抑制人们头脑中拜金主义的影响。
5、抑制了房价狂涨和对房屋的不合理需求。有很多家庭为了让儿子结婚有婚房,提早就先购买房屋。将未来的需求当做现实的需求,无疑推高了房价。但大部分人都不会给女儿买房,因为可以将女儿的名字写到房产证上,而因为目前的恶劣社会风气是买房而不是租房,有的空置房屋却无人居住。房价却居高不下浪费了社会资源。
从实际女性出轨角度来看,笔者曾经参与对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女性博客(比如一个叫做陆琪等等)发表意见,但是所有的女性博客无一例外的都会将客观的对女性不利的数据和言论都及时删掉,看到的都是对男性不利的言论,所以有煽动对抗最高法解释的不良动机,一切都还是要以事实说话:
当时间进行到2011年,出轨,早已不是男人的专利。近几年的工作中发现,女性的出轨率正在逐年上升中。最近南京的一份婚姻调查显示,女性的出轨率较前几年大幅提升,涨幅达两成,上升到数据中的四成。可谓出轨不分男女。
调查还显示:出轨之后,女性回归家庭的可能性要比男人小得多。也就是说,男人出轨后有可能还会回家,女人出轨后则很有可能彻底不回家了!
若真遇上一位誓要离家追爱的老婆,房产若还对半分,那真是赔了夫人又折房!
女人希望能在物质方面让自己过得更好、更有安全感,这不是不可理解的事情。但此次婚姻法新解释之后,却有可能逼迫女人去修炼自己、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独立的魅力女性。
这是一个商业时代,做什么事情都不离“商业”二字:商品,商圈,商业回报。
这更是一个商数时代,什么事情最离不开的是你综合的商数:智商,情商,爱商。
从不相信一个智商不差、情商不低、爱商高超的女人会把自家婚姻搞得一团糟。
婚姻法新解释一出台,那些想要平分房产的女人也并非完全没了招数,只要能做到让老公心服口服、甘心情愿在房产证上添上你的名字,万贯家私照样也有你的一份。
还别以为男人都不愿做这样的“傻事”,事实证明,当男人真爱一个女人到一定地步的时候,“犯傻”的几率比女人要大得多!
囧就囧在,中国式的太太们,缺乏一种能力、一种让老公心甘情愿为她付账单的能力!
所以中国式的男人都觉得自己是冤大头,天天被老婆敲诈。
这是在提醒女人们,先尝试着去搞懂男人那点心思,而后再用对女人那点心计。从现在开始,该修炼自己的爱商能力,培养自己真正的婚姻竞争力。“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只有当你成为婚姻中的不可或缺,男人也才真正有可能愿为你奉上自己的一切资产!
中国男女的婚姻路早已走进了窄胡同。以前我们都是要勤劳致富。如今的很多女人还是希望能够“结婚致富”,希望通过结一次婚,来搞定接下来二十年的物质财富。剩女越来越多,功利婚姻越来越多,婚姻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到了这一步,真是女人该自省了,这世上,男人,房子,没有什么是你的靠山,真靠得住的,还是只有自己给自己的幸福。
说到底,男人希望把房产留在自己名下,女人希望把房产证添上自己的名字。
莫不是因为,男人女人,都是希望能为自己的婚姻留条后路。一旦失败,可退可守,不至于输得太惨。
想想也是,一对时时刻刻在给自己留后路的男女,自然不惧怕婚姻的失败、不在乎婚姻的失败,于是也就敢肆无忌惮的任性和伤害。
总有人问我:这个时代的婚姻中最缺乏的是什么?
我想,那就只有一男一女互相扶持的相依赖感吧。
参考文献:
罗传银:婚姻法解释的多米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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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传银 来源:罗传银博客 2011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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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以经济利益划分较多,包括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带来多米诺效应。
一是明确财产分割。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爱情被经济价值划分。二是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三是影响婚姻的稳定性。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住房。
人们不禁要问,罗曼蒂克式的恋爱在我的分析中是否有一定位置?或者要问"爱情"是否太富于经济利益而疏忽了社会价值?从更深刻的层面来说,此次司法解释仍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偏离。如何从本质上澄清全社会对婚姻的观点:是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还是以经济价值为主的婚姻观。 亚当o斯密在一段著名的论断中指出,人们在市场交换中是利己的:"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但同时,家庭里的利他主义是非常重要的。
亚当·斯密又说:"每一个人都比其他人更为敏感地感受到自己的快乐和痛苦,除了一个人自己之外他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通常和他生活在一起的人,他的父母、兄弟姊妹,自然都是他所钟爱的在一起的人,自然常常是他的行为对他们的幸福或痛苦有最大影响的哪些人。"
可以说当一个人举行了婚礼,男人即进入她的福利函数,他爱女人的效用也许是要估价与感情的和物资的交往。很清楚,可能从与结婚中获得收益,因为他可能对她的福利有较为有利的影响因为,当他(她)从而对他自己的效用有较好的影响不同,与"交往"的商品能够较廉价地生产出来。即使女人是自私的,又不能回报的爱情,她也会从与爱她的报男人结婚中获得收益,因为他将会把资源转交给她,以增加他自己的效用。
而且,含有爱情的婚姻比其他婚姻更为有效率,即使配偶的一方是自私的,已增加的效率也会有利于自私的那一方。含有爱情的婚姻是均衡婚配选择的组成部分,因为,用市场概念来看,这种婚姻比其他婚姻生产、更多。
那么,会不会改变择偶观?贝克尔的家庭经济分析说明,利他主义有助于各种家庭确保其成员抵御灾害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后果:一个利他主义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部分地被保险,因为其他所有成员被引导到通过从利他主义者那里得来的捐赠的变化而承担一些负担。其结果是,他们比利己主义家庭的成员更加愿意采取提高其自身收入可变性的行动,因为利他主义家庭有更多的收益。
所以,当双方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一个利他主义者和他的利己的受益人都要使他们已合并到一起的收入最大化,只要捐赠是正数值的话。如果受益人也是利他主义者以及她的效用函数取决于她的捐赠人的福利的话,则合并收入最大化更是可能的。这个定理也包含着当配偶之间的智力、教育、年龄、民族、非人类财富、宗教、伦理规范、身高、出生地以及许多其他特征之间的简单相关是正数值的。
是否影响婚姻的稳定性 ?不同人的效用函数或偏好可能是非常不同的,因为有许多各种各样的商品。那么,在婚姻市场上男女的偏好是决定均衡选择的一个外在的,也许是决定性的变量吗?均衡选择是和收入、教育、民族以及其他特征相联系的;如若不管偏好方面的不同,婚姻的社会价值可以从经济价值中体现出来。
一般来说,男人和女人结婚,如果他(她)们的总产出超过从与其他人结婚或从保持单身得来的合计总收入,而不管他们的偏好是多么根本的不同。由于现实生活中能够用来把任何给定的总产出转换成商品混和物,即以便最适合于特殊的社会价值,每个人将使效用最大化每种商品消费更多,通过选择的帮助使他的总收入最大化的配偶来实现效用最大化,而不管他的偏好或可能的配偶的偏好是如何不同。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与多米诺骨牌效应---拜金主义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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