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在几大门户网站的积极推进下,微博这一低门槛的应用得到了快速发展。人人可以参与,支持电脑、手机等多种终端,不仅可以用电脑上的输入法输入,还可以手写(手机)、语音(可识别)、图片、视频(需先上传到其他网站)输入。尤其是在公安微博带动下,微博在企业信息发布/客户维系,在政府信息公开/互动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但只支持140字内容,不能修改,阅读时根据自己订阅的内容而不是根据发送者内容,可能多人发送信息混排在一起,先发先至,导致阅读时实际为逆序。微博不能排版,不能换段,很难突出重点。另,微博正文发布、显示特点决定,即使关注某微博主,除非专门到其微博内查看,否则很可能漏过其发布的部分微博。而如果采用@博主的方式发送公文,会保证送达(需被@的博主经常登陆微博),但“@”又占用了140个位置中的一个。
这些都限制了微博的应用,微博的作用不容低估,也大有潜力可挖,但微博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传统业务都适合采用微博发布的。
例如,某地公安微博,将数百字的案例分成数段转发到微博,另一地公安微博,则将电信诈骗注意事项,每段一条发送到微博中,其实这么做的可读性很差。
在4月1日,浙江省海宁市司法局推出了微博公文。
提供两种微博公文通知的模式:
微博公文样式
微博发布公文样式:
【微博公文】×号。关于×××××××××的通知。各司法所:××××××××××××××,×××××××××××××。
微博转载公文样式:
【微博公文】海司[2011]×号。《关于×××××××××的通知》。各司法所:×××××××××,××××××××××。http://www.148.gov.cn/××××××(公文网址链接)
推出“微博公文”的初衷是好的,有利于信息更透明、公开,但个人认为,除信息公开外,通过微博发送“微博公文”的效果远弱于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公文。原因:(1)微博公文一般为一文一条,这意味着要在140字内要包含:公文标识、发文字号、公文标题、主送部门、公文正文、成文日期、附注等七部分内容(部分可略),对内容编辑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以现在官方网站发布,然后按格式转发到微博(样式2),应该有利于传播。(2)由于不像邮件那样具有私密性,微博发布的内容很可能被网民浏览,甚至评论或转发,而公文本身的处理流程很可能不便于公开,或很难在1条微博回复中说清楚,这种模式是否适合发送工作信息,作为信息化的工作,值得深入研究。(3)如果没有@ 每一个公文发送对象,对方很可能错过该条信息。(4)微博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互动,而发送公文一般是单向的。
微博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没有微博是万万不能的,但微博并不是万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