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对婚前房产加上配偶名字征缴契税(简称“加名契税”),让很多夫妻很不淡定。特别是自觉处于弱势的一方,更直接把此举称为“趁火打劫”,由婚姻法司法解释引起的争议也因而进一步发酵。税收无小事,停征和开征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部分城市对“加名契税”征缴过于急切,缺少必要程序,也使社会舆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形成一定误解,国家有关部门应尽早叫停,以正视听。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13日实施后,引发了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单从法理上说,对婚前房产收“加名契税”或许有点道理:南京市地税局称,根据《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认定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婚前房产加上配偶名字属于房屋部分产权转移,应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然而 “加名契税”从不征收到征收,并不能任意而为,自有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而国务院颁发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征收细则由财政部制定。在南京市地税局给媒体的正式回复中,就明确表示“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政策,市地税局已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
但就是在上级部门没有发声的情况下,南京、成都、石家庄、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多个城市已纷纷开征“加名契税”。以“无权制定”的南京市为例,当地权威媒体报道称,工作人员“没接到通知,也没有操作细则”,只是“领导电话告知”。明知“无权”,却因为领导一个电话推出了 “加名契税”,其随意性尺度不难判断。
程序上刺眼的瑕疵往往通向实体的谬误,“加名契税”的“法律依据”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误读婚姻法司法解释。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其维护的对象都是“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司法解释关于婚前房产归属的内容,首先是明确了在离婚时夫妻可以约定,其次是法院可以判定归产权人,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离婚的前提下,并没有涉及未离婚夫妻处分婚前房产的内容。而按照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和社会习惯,对夫妻婚内互相赠与财产的行为不宜跟普通赠与行为等同对待,因此“加名契税”有违社会一般认识,必然引起社会反弹。
据报道,截止到24日,南京市地税局并未收到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受理件,“加名契税”目前还停留在纸面上,但是其影响已经扩散。面对迅速聚焦的舆情关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房产交易部门公开回应,表示对婚前房产加名的政策没有变化。围绕着“加名契税”征与不征,出现了一种税收两种说法的怪象。
综合来看,征收“加名契税”弊远大于利,除了人为设置夫妻互相示好的门槛,不利于巩固婚姻关系外,在程序上有悖税收法定原则,实践上也很难明显增加财政收入。因此有关部门应立即对已出台的地方叫停,并明确有关契税征收细则,为美好婚姻、社会和谐保驾护航。
“加名契税”误读婚姻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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