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合资换不来技术?


  中国最初对合资经营还是不太了解

  中国领导在1978年才听到合资经营这个概念。李岚清在《突围--国门初开的岁月》记载,1978年,通用公司董事长墨菲访华,“在谈到‘合资经营’时,出现了一个我们从来没听说过的英语词汇joint  venture。尽管我们懂得一些英语,知道joint是共同或负担,venture是风险,连在一起似乎应该是‘共担风险’,但对它的确切含义并不清楚。”

  邓小平很快批示“合资经营可以办”。

  1978年是中国历史上向外借债最多的一年,这一年签订了50多个引进技术设备的项目,借款协议金额达78亿美元(1970-1977年共35亿美元),当年出口总额为97.5亿美元。许多项目上马仓促,没有经过严密的经济技术论证,有的被迫缓建和下马。

  接受这个教训,中国政府将吸引外资的重点放在吸引直接外商投资。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把利用外资作为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借鉴国外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吸收外资到中国直接投资办企业。

  70年代,中国的外汇储备非常少,如1973年为-8100万美元,1974年为0,1975年为1.83亿美元,1976年为5.81亿美元,1977年为9.52亿美元,1978年为1.67亿美元,外汇的短缺也使得中国技术引进捉襟见肘。

  中国汽车工业的领导人开始学习“合资经营”,但是找不到“教材”。李岚清回忆说:由于听说通用与南斯拉夫办了一家合资企业,就通过驻南使馆找来一些资料,但是看了以后觉得参考价值不高。还有部分领导到北京大学去听外籍教师的国际法讲座。

  这里还有一个故事,就是一机部副部长饶斌向美籍华人沈坚白请教合资问题。沈先生在中国讲学,主要讲美国企业的管理与经营。沈坚白说:“我每次讲管理的时候,都是讲八条,其中最后一条是合资。有一天,有个穿得西装笔挺的人对我说:沈先生,你今天是不是花一半时间讲讲第八条,讲合资,怎样做合资?合资的好处和坏处,我就问他贵姓,他说姓饶,叫饶斌,是一机部副部长,也是汽车局的局长。”

  在1978年下半年国务院召开的务虚会上,中央领导同志认为,吸收外商投资,举办股权式的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不会造成债务负担,比使用外国贷款对我们更为有利,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

  饶斌同志曾就北京吉普项目指示说:要通过合资,以市场换技术,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第二代轻型越野车。同时利用外资,出口创汇,达到外汇平衡。

  但是,这个想法很难实现。

  引进技术需要很强的消化吸收能力

  经济学理论指出:“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接受技术的一方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学习能力是技术转移效果的根本保证。技术转让活动主要包括专利技术的转让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单纯的专利技术转让类似于未产业化技术的转让,需要引进方高投入和高学习能力的支持,而专有技术转让则对应于成熟期或衰退期的技术转让,需要较低的技术投入及基本的学习能力。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技术转让的内容首先应定位在专有技术的转让上,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加工制造的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的转让;二是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三是加工处理原材料及设备维护的知识和经验;四是技术输出方工业上的改进与发展。针对这类技术转让,引进方的技术和学习能力大致需要包含以下四个层次的内容,处在不同的能力层次,所能利用的外方技术的 水平也不同。其一、操作能力层次(表现为生产技术基础),处于技术转移活动的基本层次,它代表着引进方对引进技术的正常驾驭能力,要求有常规生产经验和知识、拥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和操作者及相应的设备、管理环境的支持。如果该层次的能力欠缺,则技术转移会很困难,甚至最终失败。其二、仿造能力层次 (表现为小规模的创新水平),它要求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一定的革新意识和相应的革新活动的实践经验,能适时进行小规模改造,这既与实际操作人员的技 术能力有关,也与企业的革新文化有关。其三、改造能力层次(表现为技术上的自我支持),在前两个层次基础上,该层次上的能力涉及操作人员的技术能力、研究性创新活动水平和企业设备、资金的支持力度等方面。其四、创新能力层次(表现为领先的设计),包含企业研究开发能力、工程技术人才的水平、企业家精神等内容。对于只具有前两个层次能力的引进方来说,通常只能应用以专有技术为主的技术,主要表现为设备类的固化技术,资金投入上追求外延式的规模扩大。”

  我国汽车企业过度依赖引进现成技术,消化吸收投入严重不足,妨碍了技术示范效应的发生。据报道,中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在1997年到2003年用于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费用平均也只相当于技术引进费用的8%。虽然这一比例在2004年上升到15%, 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以日本、韩国为例,这两个国家用于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费用平均为技术引进费用的7倍。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写的《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指南》中,将消化、吸收与创新作为引进技术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日本的崛起与其说是技术引进的成功,倒不如说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成功。

  也有的研究指出: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他们的企业家精神素质决定着技术转移 的水平,企业家精神素质越高,奋斗精神越强,创新意识越浓,企业家精神越普及,对现代化的追求越迫切,商业道德水准越高,其成功的动力便越足。反之,企业家的精神素质越低,因循守旧,安贫乐道,涣散懒惰,甚至道德水准低下,便越将持久地陷于低水平的困境。

  合资其实有利于外资对技术的控制

  技术转移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的曼斯菲尔德认为,企业在生产要素供给能够得到满足,出口又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条件下,一般倾向于选择直接投资。因为这种选择有利于控制技术专有权,在国际上保持技术优势和垄断。企业直接投资遇到障碍时,才会选择技术转移。

  美国经济学家邓宁也认为,企业在国外拥有区位优势、又能控制技术专有权在国外进行生产的条件下,一般选择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在区位因素吸引力不大的情况下,倾向于选择出口贸易;企业在内部交易市场不具备一定规模,区位优势又不明显时,才选择技术转移。

  加拿大学者拉格曼在跨国公司内部化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出口——直接投资——技术转移”三者之间选择的统一模式。他认为,在这三种方式中,对外直接投资对跨国企业最有利。因为采取对外直接投资方式,能使跨国公司持续进行研究和开发及其成果——专有知识内部化,技术控制在跨国公司子公司内部,这样就使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利用其技术优势,维持其垄断地位而获得最大利润。而出口产品会遇到种种壁垒的阻碍,专利制度的不完善会使企业技术和产品有被抄袭和仿制的风险。因此,采取技术在内部转让的方式,才能绕开市场的不完全性(即不完全竞争),保持技术的专有权,为公司牟取利润的最大化。

  信息不对称

  有的研究指出: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定价和交易受不完全信息的困扰。在买方未付清足够的款项之前,卖方不会出让技术的全部细节,或者即使买方付足了约定 的款项,是否得到了该项技术的全部,只有卖方知道。也就是说,在技术交易的过程中,卖方拥有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没有,所以掩盖关键信息和核心技术在卖方占有不为人知的极大便利,这样一种倚靠卖方的道德而不是经济合同约束的交易,显然超出了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因此,东道国作为技术转移受让方,完全有理由怀疑技 术的“核心”性,更不用说技术的溢出效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