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云南高院认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 大,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此前二审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8月22日 新华)
备受争议的李昌奎案以一纸死刑判决戛然而止,尽管最终的审判结果还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 在审判上几乎可以说是告一段落了。在此之前同样受到民意强烈关注的药家鑫案,最终也是以死刑判 决告终,然而随后,央视一则对双方家人的采访,让整个社会开始关注民意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
在李昌奎案一波三折的审判过程中,云南高院副院长也曾宣称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如 今李昌奎案终于尘埃落定,不少人开始反思民意在这场审判中所扮演的角色,民意与舆论到底对于最终的结果起到多大作用,这个作用是积极的还是负面的,成了值得追问的问题。
云南高院副院长的说法并非完全没有市场,比如,有人认为司法审判应该保持绝对的独立性,既要独 立于行政权力,也应该独立于公众舆论。司法审判就应该由专业法官来“一言堂”,舆论压力是一种 对司法审判独立性的干预。
毋须讳言,公众舆论介入司法审判并不能保证没有负面作用,民意汇集之处并不一定就是正义之所在 。民众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管是从对法律的熟悉程度还是对具体案件信息的掌握上都不能与专业法官相提并论。所以,在司法审判中起到决定作用的应该是具有专业素养并进行独立审判的法官,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于,一方面我们法官的专业性还不成熟,在很多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 都是由法律界专业上有所建树的人士担任,并实行终身制,而我们很多法官的成就却更多地侧重于行政领域,也就是说,有时候判断一个法官的成就不是看他的专业水平,而是看他当了多大的官。所以,如今时而会出现标准不一、反复无常的审判,这不由让民众心存怀疑。
这时,民意在司法审判中所扮演的便是追问者的身份,这一角色对司法审判没有什么害处,甚至对于 审判的公正性而言也十分必要。如果法官的审判依据确凿,民意也不会不通情达理,只有那些存在瑕 疵的审判才会引起民意的沸腾。
另一方面,同样不能否认的是行政权力还时而会介入到审判中,甚至 影响审判的结果和走向。民意的另外一个角色便是制约行政力量介入的监督者,而这对于法治的建设 意义更为重大。
其实从另一角度来看,公众的舆论高调参与到司法审判之中,也是整个社会向法治化转型的标志之一 。这说明民意正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公共生活中,指望民众对司法审判毫不关心是不现实的,如何与民意形成良性互动是转型期的司法领域必须面对的课题,要想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完善 法治建设,规避民意的负面作用需要考虑,保证民意扮演监督角色的权利同样必不可少。
李昌奎案中民意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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