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名征税”岂能是领导一个电话的事儿?


   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南京表示,婚姻法新解释政策出台后引发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市民戏称此举是税务部门趁火打劫。(8月24日《扬子晚报》)

  《婚姻法解释(三)》的争议还意犹未尽,又冒出来个“加名征税”,即便不能称之为“趁火打劫”,至少也给人税收政策在随行就市的感觉。当地对这一变动可谓振振有词,工作人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这个依据到底能不能站得住脚,婚后的房产更名到底算不算得上是转移房产属权?这个问题显然存在争议,我们不妨交给法学家们去讨论。真正值得探讨的是,不管当地是如何理解这个条款的,在理解上至少要有个连贯性,如果按照当地的理解这样的情况确实应该征税,那早管干什么来着?之前征税不严格的责任又该谁来承担?

    或许,我们可以退一步想,就算当地可以对相关法规做出双重理解,或者说政府可以根据其他因素来调整税收政策,这样的调整似乎也有说不通。

  《婚姻法解释(三)》对很多民众的家庭生活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而他的出台又很突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打乱了民众在家庭生活上的安排。若税收政策想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做出配合,其初衷自然该是给民众以适应新司法解释的缓冲的时间,让民众更适应新司法解释带来的变化,减小这个其给民众带来的麻烦,也降低司法解释所消耗的社会成本。也就是说,应该是从“加名征税”改成“加名不征税”。

  结果按照南京的做法,非但没有试图减少市民的麻烦,反倒是主动去增加市民所需要承担的成本,这样的政策调整思路确实够拧巴的。政策调整思路有问题也就罢了,如果程序完善民众或许也能接受,但问题是这样一个重大的调整,不但没有经过公众的充分讨论,没进行相应的听证,甚至连一个缓冲的时间都没有,而且最后的决定居然是“领导一个电话”的事儿。怪不得有网友调侃说:“《工资条例》你们讨论了三年没有结果;个税征起征点你们讨论了五年;房屋契税你们打个电话就出来了!”

  其实,如此的政策调整思路和操作方式又何尝局限于南京一地和“加名征税”一事呢?前些年就有民营企业家抱怨民营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成本不是市场而是政策的频繁变动。如今连老百姓过日子也见识了这个所谓“最大的风险成本”。其实相关部门若能转变理念多从百姓的角度考虑考虑事情,这个成本又何尝不是可以避免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