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法官应适用“等同原则”对侵权成立与否进行判定。如果说“全面覆盖原则”是所有专利侵权案件中进行侵权判定都必须使用的基本方法,则“等同原则”是属于在此基础上评判侵权问题的一个补充原则。也就是说,“等同原则”是不能离开“全面覆盖原则”单独适用的,只有当运用“全面覆盖原则”比对以后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方能运用“等同原则”进一步对侵权问题作出评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之规定,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等同原则”对侵权与否进行判定,实际上是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仅只保护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在运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问题时,法院应注意把握该案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两方面条件:(一)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二)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只有前述两方面条件均具备,方符合等同特征,可以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所谓“等同”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非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其次,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