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x,男,上世纪60年代生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国营单位任职技术人员,曾参与编写《关于异地扩建500t/a不溶性硫磺生产厂的可行性报告》等不溶性硫磺生产和研发工作。他的《回转式真空干燥器的研制》技术,荣获一九九五年度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他写的《不溶性硫磺产品开发工艺技术的研究》一文荣获一九九五年度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此后,国家成立了HC化工厂,他和同志们采用“汽化法”生产不溶性硫磺,及至他辞职离开。
【剥丝抽茧】
梁XX正是凭据此类工作成果和专有技术,才为后来得到业内重视和任用。
【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鼓励、保护员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非常重要,而注重职务发明、革新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恒久的重大课题。
1997年12月,梁XX被深圳XJY有限公司聘用为拟设立的化工厂厂长,聘期十年。《聘任及技术合同书》载明: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月薪人民币三千元整。新工艺橡胶硫化剂投产后所创利润,乙方提取5%作为技术红利,按年计提。”(第二条)
“甲方授权乙方全面管理XXL化工厂生产及经营。”(第三条)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重庆公司管理与监督,按季上报会计报表,并接受甲方查帐及审计……。对工厂一切技术绝对保密。”(第四条)
“违约责任:在聘任期内甲方非因出现严重亏损破产或转让工厂,不得解聘乙方,并不得直接干预乙方正常工作,乙方也不得违反条款四,否则均视同违约,需由违约方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第五条)
【剥丝抽茧】
这份《聘任及技术合同书》的名称就说明这是一份劳动者因其专有技术而受雇并享有技术报酬的合同。合同内容透露出如下信息:
1. 梁XX享有专有技术包括橡胶硫化剂生产的新工艺;
2. 梁XX的专有技术应用所得利润中的5%归梁XX所有且按年计提;
3. 梁XX独立、全面管理拟设立的化工厂,但其人接受SJY公司管理与监督;
4. 非因严重亏损破产或转让拟设立的化工厂,不得解聘梁XX。
为什么会得出梁XX持有“新工艺”这样专有技术的认识?理由如下:
1.1997年12月以前,XJY公司没有任何不溶性硫磺生产和科研专业人员,也不享有生产不溶性硫磺的技术和生产设备,只是梁XX的到来,该公司才开始介入这一领域。
2.拟设立的化工厂仅有一称谓,尚未进行名称预先登记,但《聘任及技术合同书》签约双方都清楚“拟设立”这一事实,并且都认可用一互相承认的称谓代称——XXL化工厂。
3.正因梁的到来,才有了后来XXL公司和XXL厂设立的事实。
那么,梁XX拥有的是什么“新工艺”呐?答案可从下面找到:
1.梁拥有的专有技术是不溶性硫磺生产工艺,即《聘任及技术合同书》中提到的“橡胶硫化剂”生产工艺。
2.梁XX参与写作的《关于异地扩建500t/a不溶性硫磺生产厂的可行性报告》中载明,梁及其同志们已基本掌握了溶融法(水法)生产不溶性硫磺的全部技术且生产出了几十吨产品。——毫无疑问,梁XX拥有溶融法(水法)生产不溶性硫磺的全部技术。
3.梁XX在HC化工厂期间,已经有了采用汽化法(非水)生产不溶性硫磺的经验。
4.梁XX拥有的不溶性硫磺生产工艺和技术,尚待提高和改进。由此,不难理解后来“非水一步法”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
【法律分析】
【关于《聘任及技术合同书》】雇主聘任人员派驻其子公司、分公司任职,不违反劳动法,也为实践所认可。但所派驻公司或其他法人单位并非雇主全资拥有,则派驻人员应与派驻单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明确和界定法律关系。显然,XJY公司与梁XX的劳动法律关系界定模糊,是以致后来双方矛盾丛生的原因之一。
【关于专有技术】专有技术不同于专利权,专有技术必然的从产生、改良、升级到发展的过程非一日之功,专有技术持有人不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难免在技术应用过程中吃大亏。
【关于拟设立企业】当事人之间约定拟设立企业的出资和经营管理关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现实中大量当事人都或是羞于启齿,或是各怀心腹事,或是懵懵懂懂,而不善于对拟设立的企业出资、经营管理及其回报等重大事宜作出详细约定,甚至干脆有违法约定,导致在以后的出资或经营管理过程中积怨日重。
1998年3月,深圳XJY公司与其他两名自然人共同出资600万元,设立重庆XXL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L公司),其中的一名自然人某橡胶研究院退休人员。XXL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历经几个月时间购买、安装和调试运行不溶性硫磺生产设备,但无法生产出高质量不溶性硫磺产品。1998年12月,XXL公司会同TF商贸有限公司和梁XX个人共同出资设立了XXL化学助剂厂(以下简称XXL厂)。据工商登记载:XXL厂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TF商贸公司和梁XX各自实际出资15万元,而XXL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生产不溶性硫磺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70万元。梁XX任厂长,为法定代表人。XXL厂拥有职工100人,管理和技术人员3人。
1998年11月4日,XXL公司被重庆市政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写于1999年4月26日的XJY公司《1999年工作会议纪要》记载:
“XXL公司化工厂(即化学品厂)建成试产。但是出于投资高峰期的公司(即XJY 公司)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流动资金严重不足,致使正常运行的企业效益低下,……。”
2000年,XXL厂受助于XXL公司以房产抵押方式担保,向银行贷款300万元,用于补充工厂流动资金。
【剥丝抽茧】
我们似乎足以了解以下内容:
1.XJY公司聘用梁XX之后,又引进了另一位不溶性硫磺专业人士做XXL公司自然人股东。
2. XJY公司继与他人设立XXL公司后,XXL公司与梁XX、TF公司共同设立了XXL厂。
3.XXL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不溶性硫磺生产设备作价出资270万元,成为XXL厂控股股东的。
4.XXL公司和XXL厂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不同股东。
5.XXL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巧借了XXL厂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员等科研和生产能力。
6.XXL厂建成试产,但因缺乏有效管理和流动资金不足而效益低下。
7.经使用股东梁XX和TF公司的30万元股本金、贷款300万元流动资金,XXL厂开始逐渐焕发生机。
【法律分析】
【关于企业关系】XXL公司与XXL厂是不同股东构成的两个独立法人单位,二者的员工即使一套人马,也不能混为一谈。二者不存在涵盖、重叠、从属关系,这是由股权即法人单位的所有权决定的。至多不过控股方能够在各自的法人单位表决时起决定性作用而已。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庆市政府认定XXL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政府方面疏于企业尽职调查所致。
【关于XXL厂资金来源】其资金来源于30万元资本金和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别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