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内幕信息与基金管理人内幕交易之处理》
8月26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官方微薄上称,深圳某上市公司投资关系部经理顾某在一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上,获悉公司正在与某国外烟草公司洽谈合作,且订单量很大,可能给公司带来巨额利润。故顾某多次在不同场合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多家基金公司,其中有两家基金公司在获悉该内幕信息后,在顾某所在公司公开该内幕信息前,大量买入卖出顾某所在公司股票,从中非法获利近1500万元。因此,顾某被深圳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在证券市场中,涉及上市公司高管的内幕交易不少,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有关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的不少,这些案件加起来有几十起之多,其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人或责任人都为一般自然人或一般法人,不涉及基金管理人。
过去,基金公司涉及的均是类内幕交易行为,都是基金经理个人行为,被俗称为“老鼠仓”行为,法律学名为“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这些罪案从表面上与基金公司无关,有基民提起仲裁的,基金公司均涉险过关、撇清责任。但这次涉劲嘉股份的内幕交易行为罪案则很特别了,不仅涉及到两家基金公司,并盈利了1500万元,而且不是基金经理个人“老鼠仓”行为,却就是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刑法》,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的刑罚是内幕交易罪。《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而老鼠仓行为则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刑法》第180条增加一款,被称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长城久富基金经理韩刚则是被认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在法律上,内幕交易行为人及内幕交易罪的认定范围并不把基金公司排除在内,也不能使基金管理人豁免其责,今次,劲嘉股份投资关系部经理顾某将内幕信息泄露于两家基金公司并盈利,顾某被判刑则咎由自取,那么,那两家从顾某处得悉内幕信息并从中获利的基金公司呢?其不构成内幕交易罪?其相关责任人及负责人难道不应该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吗?中国证监会为何不公布调查结果,明确该两家基金公司到底有否责任,应否被行政处罚,1500万元款项已退出否?就两家基金公司,是否也应公开向基民及证券市场致歉?市场拭目以待。
另外,这么一件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事件,仅源于区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劲嘉股份的信息披露责任在何处呢?
今后,若这两家基金公司被处理,权益受损的相关基民是可以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而可提起民事索赔之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