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被指刑讯逼供案”再审,法院过于草率


李刚被指刑讯逼供案”再审,法院过于草率

备受社会关注的“李刚被指刑讯逼供案”,9月8日开庭再审。经过连续14个小时开庭审理,9月9日0:40分,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合议庭以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这个判决,和2007年12月那个判决结果完全一样。

笔者半年前曾依据媒体就该案提供的信息,撰写了《李刚策划“‘无作案时间’抢劫案”?》、《“李刚逼供案”,显示李刚有“九牛》两篇文章,希望河北省法院能对该案给予应有的重视;得知该案9月8日再审时,笔者撰写《无作案时间抢劫案”重审,李刚能无碍?》,就是对该案公正性的担忧;昨天新的一审判决出来后,笔者完全从非专业角度撰写了《“李刚被指刑讯逼供案”,仍存三大明显疑点》,以抗议保定市北市区法院、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中的草率行为。

保定市北市区法院、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中在该案中的草率行为由来已久。此次庭审时,检察机关也承认“此前所取证据存在36个瑕疵”,仅列举部分就骇人听闻: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的报警时间、报案人、报案电话登记不准确,与事实不符;《现场勘查笔录》中侦查人员和见证人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没有亲笔签字;《扣押物品清单》清单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的签字;《刑事科学技术物证鉴定书》中的送检人与鉴定人为同一人;询问证人底雪峰的三份询问笔录中记载的询问时间存在冲突、地点有误; 2点至3点30分询问证人;调取的手机通话数据清单未加盖印章,等等。

这么多明显的漏洞,我们不得不怀疑是因“造材料”而造成的难圆其说。

既然检察机关承认了此前存在诸多瑕疵,在该案重审阶段应该更为慎重才对。可《李刚涉嫌逼供案:疑云密布真相何在》披露:长达14个小时的庭审,没有一条证据得到控辩双方共同认可;控方虽然承认“此前所取证据存在36个瑕疵”,但却坚持认为“瑕疵不能掩盖证据的真实性”。但作为关键性定罪证据的诸项内容,到目前为止并未能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在这一基础上对控方证据的悉数认定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证人为警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多次使用了“记不清”、“有可能”等模糊的词汇,与给辩方出具证据措辞上的确定性形成极大反差。但就是靠着这几份“有可能”、“记不清”的证人证言,竟然可以据此推翻具备法律效力的关键书证,而这份被推翻的书证所指向的,恰恰又是案发时间这样关键的问题。

也正因为该案重审阶段依然存在着重重迷雾,一直追踪该案的《新京报》今天也发表了一篇题为《王朝抢劫案六大焦点存疑保定市检察院称李刚未逼供》的文章,分别就指纹证据是否成立、手机话单是否“伪造”、是否驾车到过保定、是否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是否充分、持枪抢劫能否认定这六个关键问题提出质疑。

此外,笔者对王朝母亲杨慧贤不能旁听庭审也是感到十分不解。虽然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解释“王母是本案证人,依法不得旁听庭审”。但笔者以为,如果杨慧贤仅仅是言词证人,在她完成证言的采集后,也没必要继续限制她旁听庭审。而且该案在此前进行的多次庭审中,杨慧贤均依法旁听了庭审,也证明她有旁听庭审的权力。

此外,笔者还对杨慧贤的“证人”身份持怀疑态度。因为即使按照检方的说法,杨慧贤也只能在电话中和王朝有所联系,这点已经由电话记录作为证据了。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杨慧贤没有资格单独成为该案中的证人。

正因为“李刚被指刑讯逼供案”依然存在着诸多谜团,而保定北市区法院却全然不顾,执意判处王朝有罪,就显得过于草率了。

  


推荐导读:
“李刚被指刑讯逼供案”,仍存三大明显疑点
“无作案时间抢劫案”重审,李刚能无碍?
“李刚逼供案”,显示李刚有“九牛”

李刚策划“‘无作案时间’抢劫案”?
李启铭被判6年仍难消质疑,再显法律混乱
由河北大学惨案,看“官二代”跋扈的本

新闻链接:
李刚涉嫌逼供案:疑云密布真相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