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于9月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于案件的严重性和典型性,该案几乎可以肯定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未来处理同类案件的标杆。根据披露的检察机关起诉书,本次被告单位*ST绿大地及其前董事长何学葵面临伪造财务报表、欺诈上市、虚假信息披露三项罪名指控。
尽管本次诉讼的庭审据报道已于6日当天全部结束,不过鉴于欺诈发行等证券刑案一般都较为复杂,技术性较强, *ST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从庭审结束到正式宣判很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但就该案事实脉络来说,已经较为清楚,正如检察院起诉书中所说,*ST绿大地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谋、策划,赵海丽、赵海艳积极参与实施,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依法应该予以公诉。
相较于伪造财务报表、虚假信息披露罪等较轻罪名,欺诈发行罪因其特有的重罪(比较而言,实际上与所获收益相比该罪处罚力度我们认为仍然偏轻)警示作用,而又被称为悬在证券发行人头上的“达摩利斯之剑”。根据我国《刑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欺诈发行股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今该剑在“红光实业欺诈发行股票(首发)案”、“山东巨力欺诈发行股票(配股)案”事隔多年后又重新落下,且针对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还是一位女性创业者、曾经光环缠身的云南女首富,的确让人唏嘘不已。
但法不阿贵,更不重性别,作为一名女性创业者,从IPO市场“潜规则”的制度逻辑、人伦角度和悔罪态度而言,何学葵女士有可同情之处,譬如,在当日庭审过程中何学葵当庭表态,对于本次案件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愿意尽其所有补偿社会、公司和股东的损失。不过,联系到*ST绿大地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多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当下资本市场诚信缺失、众多IPO企业屡屡被指控涉嫌造假并对其上市后业绩即变脸有恃无恐的现实窘境,欺诈发行罪这把“达摩利斯之剑”不是被用的太频繁了,而是被用的太少了,且该剑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定向增发的造假者过于慎重和宽宥了,以致于此剑往往被高高举起又因各种原因而轻轻放下。
也正是在欺诈发行罪“达摩利斯之剑” 的一举一放之间,该剑给了市场各方,尤其是敢于发行股票造假者以错觉,认为欺诈发行股票罪只不过是“纸老虎”或一把装饰用的法律之剑而非真正的“达摩利斯之剑”,于是乎证券发行欺诈之风屡禁不止、证券发行造假者有恃无恐也就没有什么奇怪的了。
“乱世必须用重典”。面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及定向增发、重大资产重组领域的“造假风”和不时冒出的首次公开发行发行“欺诈门”,监管部门与其天天强调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要严于律己、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要勤勉尽责,倒不如以*ST绿大地欺诈发行案审判为契机,让“欺诈发行股票罪”这把“达摩利斯之剑”真正锋利起来,变成有锋利牙齿的老虎。不只是对发行人,对保荐机构、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也应常常祭起这把利剑,譬如在*ST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中,被告就涉及上市公司法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对于符合该罪犯罪法律构成的,依法从快从严按该罪名进行惩处,并与证监会的行政惩处结合起来,提高惩处效率以加大各方的造假成本,对于与发行人串通蒙骗监管者及投资者的保荐机构、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也应适用该罪名,并与发行人一起或分别承担欺诈发行的行政、刑罚和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让欺诈发行罪成为证券市场真正的“达摩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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