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纠纷案。2006年,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将18.67亿元国有金融不良资产低价转让,价格不足债权的1%,当事人和公众质疑存在暗箱操作。对此,该公司否认存在转让价格过低,恶意损害国有债权问题。(9月15日《人民网》)
众所周知,长城、信达、东方、华融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对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专门承接银行不良资产的专业公司,直属财政部管理。正是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了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才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得到迅速改善,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都达到了上市条件。
但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了银行的不良资产后,如何处置这部分资产,把损失降到最低点,却成了一个问题。因为,这些被称作“不良资产”的资产,既有完全不能变现的,如原贷款企业已经破产、关闭,没有追索的主体,又如抵押物已被企业处置、债权完全悬空,再如担保单位也是破产、关闭企业或严重亏损企业等。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具备变现和追索条件的,如原贷款主体还在,且经营状况较好,又如抵押物、担保单位也在等。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些资产到底应当如何变现、如何追索,应当以什么样的价格变现、追索。而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主要有这样几种方式:一是由原贷款企业以一定的价格回购;二是由地方政府打包回购;三是以打包方式公开拍卖或转让。
从总体上讲,前两种方式还是比较规范的。因为,企业回购,一般都是单笔债务洽谈,很难出现明显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而地方政府打包回购,一般也不大可能出现暗箱操作的问题。关键是后一种,打包资产的构成、转让的价格、转让的方式等,都可能会出现暗箱操作的问题,也都有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
事实上,自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公开向社会拍卖和转让资产包开始,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一直不绝于耳,特别是公开打包处置不良资产的初期,资产包被转手、再打包处置的现象是相当严重的。因为,凡是打包处置的资产,一般价值都相当高,少则十多亿,多则几十亿、上百亿,稍作转手,就有可能获得数千万,甚至上亿、几亿的“差价”。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外国财团也加入到了“购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包的行列,而这些外国财团一旦拿到资产包,就迅速转卖给了国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从而获得不菲的回报。而国内购买这些资产包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也不是“普通人”,都有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可以这样说,这些资产包造就的“富豪”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
我们说,国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方面是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减负”,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上市等创造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则想通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四大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变现,以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是,由于这些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行为不规范,反而变成了“造富”的工具,变成也少数人侵吞国有资产的一个平台,这显然与国家这样做的初衷是相背的。
19亿的银行不良资产,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转让率不到1%,无论有多少理由,也无论是通过什么方式转让的,都不可能令人信服,也不可能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而从此案来看,没有经过有效评估、没有到财政部备案、预先确定受让人、没有支付保证金等,都是行为不规范,甚至暗箱操作的表现。如此,这个资产包“公开拍卖”的公信力还何在呢?又如何证明没有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呢?
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十分巨大,而相关的传闻也很多很多,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而审计的过程,也不能满足于看转让的价格多少、转让的方式怎样,而要审计转让后受让人有没有再次转让、再次转让的价格多少以及最终受让人获得了多少收益等。如果受让收益明显高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转让价格,就必须追踪,必须调查清楚,看一看到底有没有出现暗箱操作、违法乱纪的行为。
不仅如此,对调查的情况还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判。
银行剥离资产造就了多少富豪?
评论
11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