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天害理,国法难容


  惊闻在江苏南京求职的25岁小伙小海被自己的“老板”设置重重骗局,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肾”,深为这个年轻人痛心!

  此事发生在我的家乡江苏,实在令人发指!光天化日之下居然昧着良心干这种伤天害理的勾当,国法怎能所容?按现有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或者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恐怕这样的处罚难平民愤。我以为,报道中的“老板”王金所犯的罪行,应当介于杀人和杀人未遂之间,杀人未遂虽然对受害人同样造成伤害,但还可能保留受害人健康的体魄,可是本案中虽未导致受害人致死,却对受害人不可避免的造成重大伤害,无人能准确界定其伤害的程度。有鉴于此,必须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