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境外大宗商品交易要先练防身术


  无论从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形成过程中的话语权还是从打造贸易强国的需要出发,都需要用好期货交易市场。国内期货交易发展了许多年,但短期内还不能对境外机构开放,对稳定大宗商品价格作用也只能够局限在不大的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期货市场是该利用,关键是怎样利用。用不好,在国际金融资本介入与大宗商品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越来越深的情况下,我们也很难做到不吃亏。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就已经涉足境外大宗商品的期货交易,但由于监管不到位,国内企业在境外遭受了巨大损失,其中包括株冶事件、中航油事件、国储铜事件等惨痛教训。事实上,在国内外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国际市场大宗商品期货价格的剧烈波动也对我国的经济安全造成了威胁。

  或许很多人说我们应该强化监管,这是对的。实际上,前些年有关部门针对参与境外期货的规范措施出台了很多,但很难做到规避风险。从防范风险的需要出发,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出面,要求当时已经注册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110家期货经纪公司,停止境外期货代理业务,限期到国家工商局注销境外期货业务营业范围。力度够大的吧。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确有套期保值需求的,其资格须经国务院批准。这一回口子又缩了吧?然而,这些都是大收大放行为,精准度不够,误伤不少。这种情况总不能够长期下去吧,否则,难免会因噎废食。我注意到有关报道,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中国期货公司境外期货业务试点,此举将有助于国内企业进一步利用国际期货市场来稳定大宗商品价格

  虽然在参与境外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方面不能够因噎废食,但也总要增加一些风险意识才好。也就是说,不因噎废食的先决条件就是要先练好防噎术,至少知道什么该吃,什么不该吃,该吃多少,怎么吃才咽得下。应当看到,国际热钱对大宗商品的过度炒作不会因国际金融危机而偃旗息鼓,应当有机会又会卷土重来。随着金融衍生品日益泛滥,在国际大宗商品的波动过程中,国际投机资本靠做多能够赚钱,靠做空也能够赚钱,甚至靠来回来去震荡还是能够赚钱。这就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啊。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的风险现在大家认识越来越多,如果出现暴跌,会不会也是风险?不好一概而论,至少对中国的海外投资就有影响。一方面会增加一些介入机会,但另一方面也会给前期介入带来损失。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难以不湿鞋。我们看到,几乎每一次金融风波的到来都会对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行业带来冲击,特别是是金融机构倒下,如3年前的雷曼兄弟、梅林证券以及日本的山一证券。其实,无论也没有金融危机,都会有交易员出事的情况,如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柯维尔在交易弊案中造成72亿美元损失、阿玛兰斯避险基金的亨特造成66亿美元损失、住友商事首席交易员滨中泰男造成26亿美元损失以及近日一名叫阿多博利的交易员违规交易而使瑞士银行蒙受20亿美元损失。至于某些家族或金融机构在其中“做局”,甚至“暗盘”,没有看到,不好捕风捉影地人云亦云,但多留一个心眼总归没错吧。事实上,如果没有这些不确定性因素,期货市场上的大宗商品交易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了。难倒中国的资本市场没人坐庄?其实,国际市场出来都上演着操纵与反操纵的博弈,没人坐庄操纵估计大宗商品期货市场交易反而是不正常了。对此,要有充足的心理准备。

  一般来说,现在国际市场大宗商品期货交易的食物交割率都很低,经济的书交易并不是出于套期保值目的,而是出于投机目的。国际市场大宗商品的期货交易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从来都离不开投机,但并不能说中国参与国际市场大宗商品期货交易也要进行投机,因为我们没有这个实力与这些估计投机资本抗衡。应当看到,中国国内企业参与境外大宗商品期货交易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为了服务于中国参与国际分工的需要,就是为了发挥“减震器”的作用而控制外部风险。至于我们的国际定价权,首先好看如何对“定”字恰当理解。现阶段,对“定”字理解更应放在价格的“锁定”环节而并非“确定”环节。也就是说,我们做不到呼风唤雨,但我们至少能够做到未雨绸缪。

  从近期看,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期货市场就是要立足于避险,利用好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与价格发现功能,减少大宗商品国际贸易风险,要立足于摸着石头过河,在现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境内企业在境外参与大宗商品贸易相关的期货交易行为加以严格规范。具体来看,主要体现为“十大限定”:

  一是要对参与主体加以严格限定。大宗商品进出口企业为对冲现货交易风险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相关的套期保值业务,但除了少数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后批准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都要通过国家指定专门机构代理,形成进出口贸易与套期保值的经营两条线。

  二是要对参与品种加以限定。除了与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相同或出于交叉保值目的的类似品种之外,国内企业参与非主营进出口业务品种的境外期货交易必须实现获得有关部门会的批准。

  三是要针对业务目的加以严格限定。将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与实际进出口贸易之间相互风险对冲的套期保值业务上,严禁大宗商品期货和期权衍生品投机。

  四是要国家严格地对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数量加以限定。将参与数量限制在与实际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基本对等的程度,严格限定风险敞口比例,防止因超限额敞口而出现风险失控。

  五是要对持仓时间加以限定。此举主要是为了确保持仓时间与实际进出口业务基本相当,防止出现被强行平仓情况而造成的损失。

  六是要对在境外参与大宗商品期货交易规制加以限定。要服从于开展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需要,特别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大宗商品期货交易,在交割环节涉及到商品的跨境流通,应当符合国家对各类商品的进出口政策和管制措施,特别是要将套期保值的规模控制在进出口配额管理范围之内。

  七是要对资金使用加以限定。境外大宗商品期货交易中涉及到的保证金支付、佣金支付和盈利收回等的购汇和结汇环节,必须限定在资本项下外汇使用有关规定范围内,不得逃避国家外汇管制。

  八是要对境外期货交易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加以限定。尤其是要从职业道德与操作技能出发,强调回避制度与个人诚信追踪制度,防止出现“老鼠仓”现象。

  九是要对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考核标准加以限定。国内企业在考核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绩效的过程中,不应以浮动盈亏的多少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而是应当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考核指标。

  十是要对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场所加以限定。在选择境外期货交易场所过程中,要从交易规则的公平合理性、交易品种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力、交易者的构成、交易规模的大小、会员条件、衍生品的开发能力等方面入手,优先选择纽约商品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等知名度高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而要尽可能回避在一些政策部稳定的国家开办的交易所以及影响力不大的交易所进行大宗商品的期货交易。

  在这里说将要防范金融资本对我国拥有进口贸易的影响,也并不意味着要将金融资本排斥在大宗商品价格形成机制之外,而是要使金融资本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发现功能。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允许一部分QDII、外汇储备、市场平准基金、国家石油储备资金、民间私募基金等资金在能够控制风险前提下通过介入大宗商品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及时锁定风险,并且在此基础上尝试建立境外能源、粮食、金属等大宗商品储备基地以及境外大宗商品期货强制持仓制度。

  一般来说,期货交易风险大,而期权交易风险要更大。不过,对于未来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有可能出现的波动,要立足于未雨绸缪,期权或许还真是个好东西。也就是说,利用好期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做到花点小钱来买个安心。例如,鉴于企业很难做到百分之百的自律,最好也由国家指定的大宗商品储备机构出面,在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处于相对低位时预先购入一部分看涨期权作为风险对冲手段;在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处于相对高位时也可考虑预先购入一部分看跌期权作为风险对冲手段。通过金融杠杆,以较小的成本换取未来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价格的相对稳定。

  总之,对于境内企业参与境外大宗商品期货交易不能够因噎废食,但也要立足于风险控制,练好必要的防身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