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审视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他律与自律结合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1年9月1日《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2010年A股上市公司聘用退休官员1591人,被指变相养老》的文章,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难以发挥法定职能的情况进一步具体化,使人们更加重视中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状况与证券市场上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面对以上问题,作者经过分析《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依据现实中证券市场经常出现的投资者之间纠纷情况,认为应:全面审视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他律与自律结合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上市公司经常出现纠纷类型。
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上重要主体,其作为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发行人,也是通过公司运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股息与债券利息的经营主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投资于上市公司目的是获取证券收益,而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公司股票与债券获得社会化的融通资金,这样证券市场就存在了两个重要职能:融资与投资,在上市公司运行过程中由于以上两个职能之间的张力客观存在以及证券投资环境客观因素存在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其主要体现在:
1、违背上市公司社会化公司要求,在公开信息披露方面产生纠纷,主要体现为: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
2、违背上市公司证券市场公平交易市场秩序,利用各种优势进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此虽然与上市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但亦有一定关联;
3、上市公司内部围绕利润分配出现,不分红或少分红以及围绕公司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公司盈利能力与信息公开问题。
4、围绕上市公司运行中重大决策行使股东权利形成程序方面纠纷,主要集中在中小股东意见表达与影响程度的问题;
针对以上纠纷形成,需要指出是其存在问题既有外部他律方面原因,也有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
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架构以及现实存在情况。
我国《公司法》作为我国经济社会中重要经济主体——公司的基本法,其通过《公司法》79条—120条及123条的相关规定,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含独立董事)——监事会——经理(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公司治理结构;
现实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运行状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股东大会由于存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事实上存在一股独大情况,中小股东特别是社会上中小投资者力量分散、时间与精力有限难以出席股东大会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的不确定性等程序方面原因,难以制衡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这样对于股东大会上出现对中小投资者不利利润分配、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重大决策时难以发挥社会投资者的作用;
2、公司董事会中由于控股股东掌握董事提名权,特别是现在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出现“人情董事、关系董事”的情况,在以上管理中难以发挥独立董事的客观公正评价作用;
3、公司监事会由于控股股东任命以及职工代表与上市公司之间利益关联以及本身专业知识缺乏难以发挥专业作用。
因此,在以上问题难以根本解决之前,只是针对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构成加以批评,难以起到真正作用,
三、上市公司治理外部监督机制构成与发挥作用实际效果。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运行形成外部监督环节主要是:证券保荐人、法律服务机构、外部审计监督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等行政监管机构、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以及媒体监督。
以上外部监督机构在监督机构在实践运行中发挥作用的实际状况与存在问题体现为:
1、保荐、法律服务、审计等中介服务结构虽然《证券法》规定了其出具虚假文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其本身是接受上市公司(即证券发行人)聘请并为其提供服务的,在经济利益难以得到割舍前,总是难以真正实现真正“独立”、“公正”。
2、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由于存在运行监管与发行审批的职能并存,本身存在工作重点问题,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难以对上市公司实现真正主动监管,一般是通过例行检查与举报线索进行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
3、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主要通过诉讼方式,遵守的是“不诉不理”的原则,公安机关也是通过举报等线索进行查处证券犯罪行为;同时在司法诉讼中,由于存在“法律解释缺失”与“集团诉讼程序”缺失等方面原因难以确实发挥作用。
4、 媒体监督由于没有利益关联,只是依据新闻规律进行报道,难以起到根本作用。
四、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
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以上问题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在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前进中问题,是一种“成长的烦恼”,出路只有通过不断改革,通过不断完善法律相关规定,构建上市公司自律与他律结合的监管格局,主要建议是:
1、针对上市公司中现实存在的一股独大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事实上存在“所有者”缺失的状况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对控股化趋势(绝对控股对于上市公司融资从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按照股权比例选举股东董事,在此基础上推行股权管理信托基金制度,将非控股股东股权行使与独立董事选举权利由股权管理信托管理人行使。
2、股权信托管理基金由上市公司首次发行时专项划拨并在上市公积金中专项划拨设立,这样对于选人股东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中介服务结构选任均由此基金信托人执行,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脱离。
3、对公司监事会形成进行改革,要求其不得与上市公司有雇佣关系等关联关系,真正实现其独立监督的职能。
4、对待证券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职能,重点放在违法、违规的查处上,不断弱化审批职能,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与债券发行质量由市场决定并真正发挥中介机构专业监督职能。
5、加大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违法成本,通过允许证券集团诉讼、研究并出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司法解释,建立司法诉讼律师风险代理等机制,为广大社会投资者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便利。
6、加强媒体新闻监督,对记者以及媒体合法权益保护,只要不存在虚假报道就可以司法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