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与企业的软预算约束
这是为《金融时报》所写破产法讲座28篇中的第24篇,
原载于1988年5月6日该报。
俗话说,量入为出。这四个字反映了一条社会经济常识。按
照这一常识,企业各项经济行为都应该先算算帐:有多大的还款
能力,借多少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这就是说,企业行为应该
受预算约束,这种预算约束也应当是强硬的。预算投资100 万元
扩建1个车间,你就不能扩建3个车间,因为你不可能另外拿出
200万元钱来。 然而实际上我国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却软得很。
仅有100万元钱,偏要3个车间一齐上,资金不够怎么办? 再打
报告向国家要。软预算约束不仅表现在投资每每决算超预算,而
且表现在企业往往不顾及偿还能力,尽量多要贷款;不考虑开支
能力,尽量多发奖金;不搞清市场销路盲目增加产量;不注重经
济效益片面追求速度等等。
显然,企业许多不合理行为的重要原因在于预算对它的约束
力很软。大把大把地乱花钱也无所谓。为什么预算的约束力很软
呢?根源在于预算本身就是软的,是可以突破的。预算被突破造
成的窟窿怎么办?由国家来堵!或是减免税收, 或是给予补贴,
或是银行照顾,包括减免利息,减免还贷,追加贷款等等。有时
企业甚至干脆拖欠债务。而这一切为什么能够行得通?因为按照
传统的经济理论,社会主义企业是绝对不能破产倒闭的。既然无
论企业怎样糟糕也万万不可让它“倒”下去,国家就得变着法子
让它“活”。因此,对于有长生不老之权的企业来说,任何经济
约束都不足以约束它们的行为,预算约束之软,也就是一种必然
现象了。
企业软预算约束的原因明白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就很清楚:
必须坚决实行企业破产制度。预算及预算约束要硬起来,就应当
为那些突破预算、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提供一条新的出路——按
破产法办。我们完全可以断言,企业破产法的全面推行,将使企
业朝着强化预算约束,完善行为机制的方向迈出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