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保障房何妨以诈骗罪论处


李代祥
 
  温家宝总理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中低收入群众“住有所居”梦想的高度重视,理所应当得到社会普遍好评。与时同时,民间舆论场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焦点”话题,即对不合资格者染指保障性住房的“鸠占鹊巢”现象的讨论,则再次成为一大热点。
 
  国家施行保障性住房政策,对于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的意义,已经是毋庸置疑和再讨论的话题。保障房项目各地频频被揭出“走样”,刺痛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就在8月份,黑龙江鸡西市城子河区幸福家园就出现300多户经济适用房被开发商当成商品房出售;深圳此前公布的第二次保障房终审公示名单中,不乏百万富豪的身影;陕西省山阳县经济适用房项目,竟出现乡长、镇长等带职务者百余人赫然位列申请人名单的情况。这种现象,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戕害。
 
此类行为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已经取得广泛共识:违规成本极低,获利却可能极其丰厚,从而助长了骗购者的冒险心理。而骗购行为在全国各地不时发生,甚至在某些地方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足见在防堵保障性住房被骗购方面,仍未寻找到根本有效的方法,也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
 
笔者以为,对于骗购保障房的行为,可以考虑以诈骗罪论处。因为,保障房骗购行为,与诈骗罪的相关要件较为吻合。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到骗购保障房来说,不合相关规定却以虚构的收入和财产的相关材料去申购保障性住房,已经属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去“非法占有”。
 
  在数额方面,无论是在一线城市还是二三线城市,一套保障性住房的申购价格与同等规格房产的市场价格相差相当悬殊。这之间的差价,至少可以视为骗购保障性住房的非法所得。在一线城市,就算以50平方米的面积来计算,差价也常在100万元之外,即便是在二三线城市,这差价也至少在十万八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此看来,骗购一套保障性住房的获利平均达数十万元,相当于当地普遍家庭好几十年的纯收入,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属于“数额较大”或“巨大”。
 
  骗购者屡屡出现,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对违法打击力度的软弱。不断顺应社会发展要求,严肃法纪,这是保证保障房顺利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公正正义的需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