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中清律师多年来坚决反对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遗余力地帮助受害患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案件深深影响着受害患方的维权理念,照亮了他们依法维权的路途,艰难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推进了司法公正。其中,他在上海代理的案件,就遇到了与王宝洺有相似遭遇的当事人。
一审诉讼进行了两年半,患方坚决反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宋中清律师代理的谢跃萌、刘文凤夫妇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致死女孩案,从2008年5月起诉,到2010年10月26日上午杨浦区法院做通双方的工作达成医院赔偿65万元的协议,仅仅一审就经历了两年半的时间。
诉讼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病历被修改伪造后还能否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上海市高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把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称作司法鉴定。2004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医学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织鉴定。”即,在上海的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都必须进行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而原告发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鉴定有一项铁定的阻却事由:医院提供病历不真实。原告据此要求法院首先认定新华医院炮制和篡改了病历,并递交了不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两年半的一审一直围绕着该争议焦点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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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清律师和谢跃萌在庭审中 |
医院炮制病历被患方揭穿,足以证实医院已经认识到的过错
2008年6月18日法院组织交换证据时,拆封了原封存的病历。被告趁机塞进一张《住院病史录》第17页,用以冒充曾经被封存。
宋中清律师的《代理词》指出:“2008年6月18日法院组织交换证据时,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史录》第17页,足以证实被告的医疗过错。原告曾在当日当庭指出封存的病历中《住院病史录》只存在第1页到第16页。被告却造出来个第17页,完全没有真实性。然而,这份由被告炮制的《住院病史录》第17页恰恰证实了被告的明显的医疗过错。证实在本案损害后果发生后,被告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曾经发生的医疗过错”,“如果把这段病历视为客观发生的诊疗事实,尽管被告使用‘继发’这一掩盖错误的词语,被告治疗措施导致患者免疫异常、严重感染、危及生命的因果关系已经一目了然。被告的医疗行为无论怎么辩解,都成为了故意犯罪。”
法院拖延审理期间,律师积极策划疏导原告的激烈情绪
在为医院如此明显的捏造病历事实应否阻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争议,法院不予往后进行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谢跃萌的情绪不断出现波动和激化。谢跃萌非常尊重宋中清律师,怕耽误他手头上的其他工作而在平时较少打电话给宋律师。两年多里,谢跃萌实在难以忍受时也数次打电话给宋律师,表达放弃诉讼维权,找医院院长直接“解决”的打算。每次,宋律师都没有直接反对他的暴力想法(因为那样往往无济于事),而是告诉谢跃萌:“我们还没有穷尽依法维权的手段。你等我把可行的合法手段都给你用尽了,你再去最后考虑‘直接解决’方案也不迟”。
谢跃萌曾经说:“女儿死后三个年关,我都直接找到医院院长不断更换的新家,敲到了医院院长的家门”,“我惟一一个女儿被医院害死了。女儿在世时我做父亲的亏欠她,为了工作没有好好照看她,只有一条狗陪着她把她‘带’大。女儿死后,我们夫妇俩也没有继续活着的意义了,唯有给女儿讨说法”。
谢跃萌还不止一次地向杨浦区法院的法官表达暴力倾向:“我保证做出来的事情比杨佳案件还轰动”。
两年多时间里,宋中清律师策划了到卫生局申请查处医院伪造篡改病历行为、起诉卫生局不作为等方案。使一门心思讨说法的谢跃萌夫妇始终没有彻底失去依法维权的信心。杨浦区法院的法官在不能违背上海高院必须做医学会鉴定的规定的同时,坚持说服新华医院认识到错误,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原告。
该案终于以新华医院赔偿65万元结案
2010年10月26日上午,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终于做通原告谢跃萌刘文凤夫妇和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的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新华医院支付给谢跃萌刘文凤夫妇共计65万元。上海新华医院被诉误诊致死女孩谢晶一案在未进行医院所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调解结案。但是,为了满足医院避免其他受害患方也按照该人身损害标准索赔的需要,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隐瞒了该赔偿实情,只体现医院赔偿20万元。
该案推动了上海的医疗执法和司法
该案民事诉讼过程中,宋中清律师策划原告对不查处被告篡改伪造病历行为的上海市卫生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取得胜诉。静安区法院还因审理这一行政案件发现:上海市卫生局在执法中存在将请求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的申请按照信访程序处理、混淆信访处理与行政处罚程序、答复内容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未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等问题。为此,该院向市卫生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加强培训,熟练掌握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开展执法活动;加强调查取证和应诉准备工作,以减少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上海市卫生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行政诉讼案件专题研究会,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并采取六项改进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贻害无穷,律师常年呼吁废除该条例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调查统计,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22.9%。该条例持续导致中国医疗乱局。
宋中清律师在办案中均坚决反对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并撰写多篇文章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侵权责任法》等国家法律,开倒车的方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九年来,给医疗损害的受害方带来了无穷的维权障碍,增加了他们的精神痛苦,不断磨灭着他们的依法维权信念,增加了完全不必要的维权成本和社会资源、司法资源支出。与此同时,也不断地加大着肇事医生的暴力受害风险。
网易网援引宋中清律师的文章指出:多数医生被打事件源于医患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导致患者对院方极度不信任甚至寻求报复。当医患纠纷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时,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公正的医疗鉴定。但从2002年9月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舍弃追究医疗违法犯罪的职责,把原来由国家事业单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的鉴定,规定为肇事医生及其机构入盟的社会组织医学会召集秘密进行(参加鉴定合议的医生不在鉴定书上署名担责),且不区分、不鉴定医疗责任事故,这种在以往被用来作为追究医疗违法犯罪行政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事项经修订后被认为是执法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