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担保,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正规的担保只能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方。在银企保三方中,担保公司是第三方,是中介,是媒婆,是银行请客的“”埋单者,是银行放款的风险分担人,是企业贷款的责任分担“冤大头”。个人或企业在面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请求贷款方,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并出具担保保证,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专门承担风险、专业控制风险、专家化解风险”是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最大特点。做担保就要正视风险,不能忽视风险“掩耳盗铃”,也不能夸大风险“三言成虎”。正因为做担保,风险极大,所以做担保的第一忌讳就是做错和错做。最大敌人就是错做。所谓错做,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不能做担保的偏听偏信地做了。不能做担保的,有很多种情况,比如业主不讲诚信,品德不行,比如说企业市场行情不好,效益极差,比如说没有一点抵押物,比如说产业不符合国家政策。第二,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如果要做,有附加条件的,必须控制好风险,结果附加条件没有得到满足,风险没有控制好。比如说,考虑企业前景不明朗,环境不可控制因素多,要求分期付款和分期担保的,结果一次性完成担保,担保失控;第三,短期内条件还不成熟,结果提前做了担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做错的情形较多:第一,抵押品核对失误,反担保措施没有落实,就做了担保:第二,调查研究没有尽到职责,存在调查不细不实等情况;第三,保后监管不到位,导致风险发生;第四,评审不认真、不严肃、不负责;第五,做担保的程序不到位、手续不完备;第六,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第七,以权谋私……
担保公司成立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赚钱,是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局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如果老是抱着“宁愿不做”的心态,就没有成立担保公司的必要。做担保公司不能抱着前怕狼后怕虎的心态,而是要想方设法避免风险、控制风险、化解风险。所以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不能不做,但要坚决避免做错和错做”。避免做错和错做的正确方法——一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部门、各岗位各尽所能,各尽本职。特别是政策性担保公司,更不能不做,但要坚决避免做错和错做。二是担保公司的人员一定是精干高效、才德俱佳的。担保公司的优势不是资金,而是体制与人才,所以担保公司的人员一定要经过“笔试、面试和政审、试用、聘用”等程序,择优录用。
做担保的主要工作就是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控制风险、化解风险,而不是只追求做担保贷款业务,风险管理远远胜于做担保业务,“专门承担风险、专业控制风险、专家化解风险”是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最大特点。做担保就要正视风险,不能忽视风险“掩耳盗铃”,也不能夸大风险“三言成虎”。担保机构实现“零风险”,是一种理想状况,是一种追求目标,但不应该是一种政治要求,是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良好愿望。因为:第一,银行也不可能实现零风险。银行做贷款时,一般或通行做法,就是按照抵押物,主要是房地产,评估价值的50%-70%发放贷款,但在中国甚至世界历史、现实中也出现了很大的风险,就是现在,也没有哪家银行行长最保证百分之百地不发生风险;况且银行与担保公司相比,具有很多优势,比如资金充足、人员专业素养高、设备齐全、手段全面而有力、规章制度更加健全,发展历史悠久。第二,有人说,不担保,不做担保贷款就能实现“零风险”。其实这也是错误的,不现实的,钱放在银行中,也会发生风险。一是天灾,二是人祸,比如抢劫,三是精神贬值。第三,对担保公司战略上要求“零风险”可以说得过去,但在具体实践中,正确做法应该是要善于发现与识别风险,重视风险,区分风险,正视风险,控制与管理风险,减少与避免风险发生,预防风险,化解风险。第四,做担保,其实就是当观音,渡人苦难,舍己救人,正所谓“沉舟侧畔千帆过”,只要风险可控,只要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功能与担风险相比,益处多且大,风险又能适当可以承受、可以控制,不是谋取私利的,就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理解、宽容、规范、承认......
风险,是指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或概率。 英文risk;hazard,指 危险;遭受损失、伤害、不利或毁灭的可能性。通俗地讲,风险就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换句话说,风险是指一个事件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风险具有普遍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和社会性。“风险”一词的由来,最为普遍的一种说法是,在远古时期,以打鱼捕捞为生的渔民们,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祷,祈求神灵保佑自己能够平安归来,其中主要的祈祷内容就是让神灵保佑自己在出海时能够风平浪静、满载而归;他们在长期的捕捞实践中,深深的体会到“风”给他们带来的无法预测无法确定的危险,他们认识到,在出海捕捞打鱼的生活中,“风”即意味着“险”,因此有了“风险”一词的由来。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三者的关系为: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的不确定性包括棋糊性与随机性两类。模糊性的不确定性,主要取决于风险本身所固有的模糊属性,要采用模糊数学的方法来刻画与研究;而随机性的不确定性,主要是由于风险外部的多因性(即各种随机因素的影响)造成的必然反映,要采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方法来刻画与研究。
风险管理是各经济、社会单位在对其生产、生活中的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结果,以期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的过程。风险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对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等四种方法。回避风险是指主动避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预防风险是指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小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自留风险是指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自留风险一般适用于对付发生概率小,且损失程度低的风险。转移风险是指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是应用范围最广、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就是其中之一。风险管理就是以最少的费用支出达到最大限度地分散、转移、消除风险,以实现保障人们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基本目的。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损失发生中的风险管理目标--控制风险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尽可能减少损失;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风险管理过程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环节:(1)风险识别;(2)风险估测;(3)风险管理方式选择;(4)实施风险管理决策;(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有效避免担保风险,要要把好三关。一、事先预防。一般来说,为他人作保是有一定原因的,或是业务单位,或是亲朋好友。为达到既能帮人之难,又不至于自身利益受损的目的,保证人准备承保时应注意两点:1、应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资信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千万不能碍于情面而盲目担保。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过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保证人在承保时,应尽量提供一般保证。二、事中监督。对被保证人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保证人承保后,要适时督促被保证人按时履行到期债务,如发现被保证人有意规避债务或者存在其他风险情况,要依合同约定及时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是否按约履行债务不闻不问,一旦被推上被告席才后悔,但为时已晚。三、事后补救。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成立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后仍有余债,保证人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余债或承担相应责任。这时,保证人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对策:1、正确行使抗辩权。抗辩权包括两种,一种是前面提到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另一种是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即有权对抗债权人向保证人的请求权。比如,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等。2、正确运用免责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情况有:⑴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⑵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⑶在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债权人未对之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⑷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⑸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只要具备这些法定免责事由之一,保证人及时行使抗辩权,保证责任就可免除。3、及时行使追偿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积极向债务人追偿。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申请参加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