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房二卖,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
  李先生与刘先生于2008年11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名下的房屋卖给刘先生,当时李先生的房
屋未办理完产权证,因此双方在合同中注明李先生房产证办好后
立即过户。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将房款50万元交给李先生,李先
生将房屋交付给刘先生居住使用。2009年2月份,刘先生得知该
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后,即要求李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但李先生想
反悔,认为房屋涨价了,刘先生应该给加钱,刘先生不同意。此后,
李先生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刘先生向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李先生履行合同,协助刘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就此案
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
手续。因李先生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刘先生申请洪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竞发现李先生已将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
卖给王先生,且王先生已拿到房产证。为此,刘先生又以李先生、
王先生二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李先生与王先
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法院确认王先生在知道该房屋已出售给李先生的
情况下,仍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
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与王先生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刘
先生。
【分析
    刘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时双方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虽然
当时由于房屋建设方的原因,房屋产权证无法抒理,但双方已在合
同中约定待房产证办理后立即过户。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刘先生签
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各
自的合同义务。刘先生在能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拒不办理过
户,反而将房屋出卖给被告王先生,违反了合同义务,也违反了诚
实信用原则,而其卖房行为发生在诉讼期间,导致了此后法院生效
判决书无法履行,也是一种妨害司法的行为。
    【专家提示】
    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
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
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关联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56条

本文由上海律师 张浩编辑 咨询电话:15800797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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