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三条规定: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从名义讲村镇银行是独立法人,但据课题组的调查和了解,实际上许多村镇银行类似于主发起银行的一个支行。首先,从股权结构看。按规定主发起银行的持股不低于20%,其余股东最高股份不超过10%。这样的硬性规定必然导致村镇银行的法人治理模式天然地成为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的制度安排,完全有可能使得村镇银行直接成为主发起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如课题组此次调查的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主发起人中国建设银行持股比例为51%,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其次,从人员配备看。据调查村镇银行的董事长、监事长基本上都是由主发起银行的高层兼任或选派。经营管理层的高管人员的来源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主发起银行选派;二是向社会招聘。在课题组调研的六家村镇银行中,主要负责人有四家是主发起银行选派的,有两家是招聘的。如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正副三位行长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建设银行各选派一名高管来担任;而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虽然正副行长都是招聘的,但中层关键部门的负责人仍由主发起行选派。第三,从对主发起银行的依赖程度看。不论是人、财、物,还是品牌、管理和技术,村镇银行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靠主发起银行。这样做虽然可以利用主发起银行的有效资源,相对节约积累和探索成本,很快就可以按照商业银行模式经营所有业务,但模仿和复制主发起银行的制度和经验也有可能使得村镇银行缺乏自主性,变相成为主发起行的分支机构,从而使设立村镇银行的政策初衷落空。
村镇银行独立机构还是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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