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谁是800万元合同诈骗案被“死机”的始作俑者?


天津:谁是800万元合同诈骗案被“死机”的始作俑者?
来源:人民网法治论坛
2011727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宗莲在没有管辖权的前提下,不但违法审理800万元合同诈骗案,而且枉法裁判,将有过案底、畏罪潜逃近7年、在看守所羁押近2年的嫌犯以“莫须有”(证据不足)的名义释放;201184日检察院审理认为武清法院认定“证据不足”确有错误,特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然而,至今二审审而不判,致被害人依法维权12年无果,巨额诈骗罪犯依旧在法网之外!
现在很清楚,如果李宗莲没有徇私枉法、故意错判,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下判决维持原判?而是久拖不决?显然,确凿证据在与邪恶势力较力,所以二审迟迟不下判!李宗莲徇私枉法、明目张胆为巨额诈骗犯脱罪,至今双双竟然未受到任何法律追究,那么谁是该事件的始作俑者呢?一个称霸一方诸侯式人物在左右该800万元合同诈骗案。为什么呢?这要从案件当初民事审理讲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为嫌犯转移财产大开绿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001年,该案件尚处于民事审理阶段,被害人申请保全涉案财产,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竟然无任何理由,故意拖延两个多月,与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互为呼应,直到嫌犯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通过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虚假执行调解协议的方式顺利将剩余、未及时转移的涉案财产非法转移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才裁定同意被害人保全涉案财产申请,导致被害人申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涉案财产落空。
显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明显在蓄意犯法!
 800万元合同诈骗案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基层法院武清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委于199811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犯罪金额为800万元,不管法院判决嫌犯最后的犯罪数额为多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关于合同诈骗犯罪的量刑规定,嫌犯在法院审理前就已存在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而只要有可能判处无期,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就应属中级法院。2010618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该案件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案件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向武清法院递交“依法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函”,武清法院置之不理,依旧越级管辖审理800万元合同诈骗案。
显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800万元合同诈骗案之时,就是犯罪嫌疑人受益之时,因为在基层法院嫌犯的最高处罚只有一十五年。
 一审武清法院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中若干问题规定使用欺骗手段是对方交付款、物,挥霍致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拒不返还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式样》规定对经审理确认“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部分不应当省略直接写“本院认为”,应当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写明“证据不足”的具体内容。
检察院指控嫌犯合同诈骗800万元,向武清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武清法院在判决书中仅证据就罗列了20页,但不可思议的是,武清法院判决书,一方面遗漏证明800万元借款真实存在、对案件关键事实有重大证明意义的重要证据,一方面对案件的证据、基本事实不做认定,将已被公安机关证实为虚假的证据充斥于判决书内,另一方面,面对嫌犯逃匿、矢口否认借款事实,唆使证人做醉酒写借条假证、将财产全部恶意转移等逃避债务,违法占有借款行为,不但以法院没有追缴权为由拒绝被害人提出的追缴、续封涉案财产申请,而且违背客观实际认为嫌犯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武清法院面对司法机关查办近10年的该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只用“证据不足”四个字简单结案,直接写“本院认为”嫌犯无罪,判决书全文欠缺“经审理查明”之必备内容,避而不谈“证据不足”的具体内容,无罪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
显然,武清法院判决书该有的格式没有,该说的理不说的真正意义所在:嫌犯的非法占有故意如此明确,如果一旦认定800万元存在,就只能认定其合同诈骗成立,包庇和袒护嫌犯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只有对事实真相不加理睬,笼而统之、含混其辞简单评价,认定嫌犯无罪才有可能蒙混过关。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而不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可见,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审限最多两个半月。该800万元合同诈骗案,201184日检察院提出抗诉,至今二审音信皆无。面对司法机关查办近10年的案件,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什么理由久拖不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五)款规定,武清法院依法对800万元合同诈骗案没有管辖权,其在没有管辖权的前提下违法审理案件,而且对案件审理严重不公,第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应该依该191法条撤销第一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至今久拖不决,有何难言之隐?
写到这里,我们看到:在整个案件的办案过程中,没有对法律尊严的捍卫,而只看到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毫无顾忌、明目张胆协助罪犯转移涉案财产、为罪犯脱罪,她们哪来的胆量?唯一可能就是遵从称霸一方诸侯式人物的指示,因为只有唯命是从,才能保住自身的利益与未来。我们的管理和制约机构为什么对办案人员蓄意犯法、执法犯法的行为视而不见?唯一的可能是管理和制约机构打到了称霸一方诸侯式人物,因为只有打到老虎,才立马变病猫,甚至为虎作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什么时候结束“马拉松”式审判?能给出一份事实清楚、论证充分、说理服人、定性准确、服众的终审判决吗?新华社发表的《在法律的天平上——王立军案件庭审及案情始末》的长篇报道:王在被抓前“法律无边”,对在押的嫌疑人只要收了房子收了钱,想放谁就放谁,如果不是等到狗咬狗的时候、王自己叛逃某领馆、不幸被自己曝光,似乎没有正常的力量捅破如此不堪入目的故事。王案证明官再大的人胡来也要出事、遭报应,想在中国隐瞒恶事已越来越难。希望体制内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在关键时能运用他们的智慧保护好人,用智慧开启凌驾法律之上权贵们的良心,依法惩治罪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翘首以待幕后操作该案件的称霸一方诸侯式人物、李宗莲等徇私枉法法官早日送上被告席的壮举。
笔者写过一篇《天津:800万元诈骗案被“死机”》的文章,遗憾的是没有登出来。不许老百姓评论等行为,就是让老百姓不电灯一样,荒谬、不合理。现在写一篇,作为续篇,希望能与网友见面。如果大家都在权力面前失声,对黑暗保持沉默,那么连上帝也会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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